“婚姻自由、名誉、财产、股权”四角度全面解析张靓颖婚事风波
王小艳   2016-10-11

 

文/王小艳  指导/易胜华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从王宝强婚变,到刘翔父亲短信曝光,再到张靓颖妈妈发表公开信反对女儿婚姻,我们已经知道,舞台上、银幕里光鲜亮丽的明星,在生活中也是普通人,有着普通人的烦恼,也要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境。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他们的情绪被放大,他们的痛苦被议论,他们的恩怨纠葛被更多人关注。


在这样的娱乐新闻出现时,我们不应只是猎奇的心态。用法律的眼光去分析和思考明星们的家事,可以让我们自己尽可能不面对类似的烦恼。作为张靓颖的一枚粉丝,我从这次事件中提炼出以下几个关键词,从法律角度做一些分析,希望能对靓颖有些帮助,也可以带给大家一些思考。


关键词一:干涉婚姻自由


“婆媳矛盾”是中国社会的千古难题,而丈母娘对女婿,似乎是“越看越欢喜”。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这种局面却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男女平等价值观深入人心,丈母娘对女婿的要求越来越高。未婚男青年们对未来丈母娘也是爱恨交织。户口、房子、车子、存款,压在准女婿身上的负担越来越重。丈母娘希望女儿过好日子的心情可以理解,“贫贱夫妻百事哀”,没有哪个母亲想让女儿受苦受穷。张妈妈走投无路之下的公开信,实际上是现阶段“中国式婚姻”的突出表现,说明父母对子女婚事的关注和忧虑。张妈妈并非嫌弃冯轲经济基础薄弱,而是以自己的人生经验,认为女儿涉世未深、用情太痴,担心她被冯轲控制利用,日后会陷入困境。张妈妈的做法虽然情有可原,于法却是不妥的。


从严格意义上说,张妈妈发布公开信属于法律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当然,父母基于对儿女的关心和疼爱,提出自己的建议,也是父母的权利和职责。一般情况下,这种反对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已经具有判断力,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的反对并不能起到破坏婚姻的效果。


例外则是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的暴力包括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已经达到了影响行为人控制能力的程度。因此,张妈妈用发公开信的方式干涉女儿的婚姻选择,虽然有些简单粗暴,也还没有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张靓颖仍然有坚持选择真爱的权利。


关键词二:名誉侵权


张妈妈在公开信中写到“生活中的冯轲作风也并不检点”,这句话属于明显的负面评价,会对冯轲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如果该说法是捏造的、虚假的,张妈妈就侵犯了冯轲的名誉权。如此大的传播量,甚至有可能涉嫌诽谤罪。但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被侵权者向法院起诉,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前提。从冯轲的态度看,即使张妈妈的这一评价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他基于对张靓颖的爱,也不会对“准岳母”提起诉讼,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三:财产协议


冯轲在回应张妈妈公开信的微博中,公布了自己与张靓颖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其中约定:“冯轲及张靓颖双方的婚前财产均由二人共同所有。而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权债务,婚后因各方名下的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任何一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从表面看,似乎给了张靓颖足够的安全感和保障。然而,这份“看上去很美”的协议,却并不一定是对张靓颖最好的财产方案。


考虑到冯轲在公司运营、财产控制上处于主导地位,这样的约定实际上对张靓颖风险很大。公司的经营有盈利就有亏损,冯轲并不能保证可以让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损,有可能使张靓颖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婚姻法本来就规定婚后财产债务,夫妻共同享有或承担,这份财产协议只是将婚前财产债务也纳入。冯轲婚前的债务情况究竟如何,张靓颖真的都调查清楚了吗?如果冯轲婚前已经负债累累,张靓颖要为他承担还债的责任。也许张靓颖愿意为爱付出一切,但是从张妈妈的角度来看,显然不希望女儿背负这么大的风险。


如果要表明对张靓颖的真爱,让张靓颖在财产方面获得最大的保障,消除张妈妈的顾虑,冯轲应该承担自己婚前的债务,而不是与张靓颖共同承担婚前债务。对于婚后的个人债务,也应约定由自己承担,并对外公开,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张靓颖的能力,婚前婚后获得较高经济收入是没有问题的,单纯唱歌也不会产生巨额债务。冯轲则不然,他以经营公司为主要工作内容,虽有盈利的可能,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性也是存在的。如果经营出现问题,婚后很可能以张靓颖的演唱收入来偿还冯轲的个人债务。张妈妈的担忧不是没有根据的。


关键词四:股权变更


根据张靓颖妈妈在公开信中的描述,以及接受新浪娱乐采访时的补充说明,自己在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由20%变成5%,再到0,整个过程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


冯轲在回应中仅仅说明股权变更是为了融资需求,而且他与张靓颖签署了财产协议,股权比例的变动不会损害张靓颖的财产利益。冯轲没有明确说明:股权变更是否经过所有股东同意,是否签署相关文件等问题。


张靓颖对股权变更是否知情,母女俩说法不同。母亲说女儿当时不知情,知道时还哭了。张靓颖表示“股权变更的事情当初也是投资方的建议,这一点我也证实过了。”仔细推敲张靓颖的表述,似乎并不是变更时就同意并签署了文件,而是事后向相关人员求证了变更的原因。


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两项:


第一,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转让股东的说明。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两项材料代表转让方和受让方对于转让股权事宜的意思表示,由此才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如果张妈妈所说为真,冯轲的行为则侵犯了张妈妈以及张靓颖的股东权利,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认定股权变更无效,恢复股东身份及相应的股权比例。据媒体报道,张妈妈已经于国庆节前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交了诉状。


如果有证据证明,冯轲通过伪造签名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等方式,最终实现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当然,在实际经营中,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股权代持,二是解除股东资格。


(1)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实际出资人经过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变更股东。如果张妈妈只是名义上的股东,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变更股东。


(2)解除股东资格。是指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催告返还,仍未缴纳或返还,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如果张妈妈符合这种情况,其股东资格也有可能丧失。


但上述两种特殊情形,都需要张靓颖知情并参与,从目前曝光的信息看,可能性并不大。


在这样的风波中,确实心疼张靓颖。期待她能处理好和母亲的关系,更加谨慎地把握婚姻,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同时也希望冯轲珍惜好姑娘,拿出对张靓颖更有利的财产分配方案,让张妈妈放心。

 

 

 

实习编辑/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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