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思浩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提供BT种子是否构成作品提供行为
什么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界对于“作品”的定义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2、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4、作品须具有独创性。
毫无疑问,一部电影、一首歌曲只要达到了独创性的标准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什么是作品提供行为?
作品提供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该概念主要用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中。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一方是否实施了作品的提供行为是认定其是否直接侵权的关键。
什么是BT种子?
BitTorrent协议(简称BT,俗称比特洪流、BT下载)是用在对等网络中文件分享的网络协议程序。和点对点(point-to-point)的协议程序不同,它是用户群对用户群(peer-to-peer),而且用户越多,下载同一文件的人越多,下载该档案的速度越快。且下载后,继续维持上传的状态,就可以“分享”,成为其用户端节点下载的种子文件(.torrent),同时上传及下载。
根据BitTorrent协议,文件发布者会根据要发布的文件生成提供一个.torrent文件,也就是我们所称的“BT种子”。种子文件本质上是文本文件,包含Tracker信息和文件信息两部分。Tracker信息主要是BT下载中需要用到的Tracker服务器的地址和针对Tracker服务器的设置,文件信息是根据对目标文件的计算生成的,计算结果根据BitTorrent协议内的Bencode规则进行编码。它的主要原理是需要把提供下载的文件虚拟分成大小相等的块,块大小必须为2k的整数次方(由于是虚拟分块,硬盘上并不产生各个块文件),并把每个块的索引信息和Hash验证码写入种子文件中;所以,种子文件就是被下载文件的“索引”。
因此,所谓的BT种子其实只是获取文件的一个“索引”,用户要下载文件内容,需要先得到相应的“索引”,然后使用BT客户端软件根据这个“索引”将分散存储于许许多多个其他用户计算机中的文件下载并重新组合到自己的计算机中。
提供BT种子是否构成作品提供行为?
根据上文所述,BT种子只是用户获取作品的“索引”,通过BT种子得到的不是文件的网络地址,而是文件下载的索引或路径。即用户在获取了BT种子后还需要通过专门的下载工具链接至存储有目标文件的分散在许许多多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虚拟分块才能实现目标文件的下载浏览。因此,BT种子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它并不是作品。所以提供BT种子的行为也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提供行为。
那么,面对如今泛滥成灾的BT种子,我们该如何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期待更多有技术背景的人员加入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当中,使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更加科学、精准。
运营者对于其网站存有BT种子的责任承担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我们生活的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变局。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往往会让之前精确严密的法律条文出现各种漏洞,这使得我们的法律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作出调整。上篇文章提到的“BitTorrent协议”技术就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它的出现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说是一场噩梦。那么,我们是否真的对BT种子造成的盗版传播泛滥的情况毫无办法?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网站运营者对于其网站存有盗版作品BT种子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民事责任
在日常上网中,我们经常会见到一些网站,里面有大量影视作品的海报、介绍等内容,然后会在影片介绍的最后附上一个BT种子形式的下载链接。网友只要下载了该BT种子,然后通过BT下载软件(如utorrent、迅雷等)就能下载观看相应的影视作品。这种网站或者现象的出现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场灾难,因为这意味着盗版影片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的传播,同时BT技术“下载的人越多,下载速度越快”的特性,更加快了盗版影片的传播速度。同时,BT技术使得网站运营者可以利用著作权法的漏洞通过发布或者放任用户上传BT种子的方式变相提供影视作品,从而通过该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虽然根据现有的法律,将提供BT种子的行为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有困难,但是在实务中法院对于网站运营者仍然可以以构成帮助侵权追究责任。如在((2013)海民初字第8901号)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安智论坛(bbs.anzhi.com)--影视版块中,存有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BT种子下载的帖子,帖子内容除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图片和介绍外,还附有BT种子下载的地址,点击链接即可下载涉案作品的BT种子。
配图与案件无关
法院认为,无论从帖子的存续时间还是从帖子在论坛中所处的位置及帖子的标题和内容看,力天无限公司对帖子的存在及其指向的是侵权视频文件的事实是明知应知的。而面对不明真实身份的互联网用户将涉案作品这样具有明确权利人、制作成本较大的影视作品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的现象,力天无限公司只要依照当前市场状况和基本常理即应判断出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在此情况下,力天无限公司并未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放任上述帖子在论坛中持续传播。尽管侵权视频文件并非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力天无限公司对于明显指向侵权文件的帖子所采取的视而不见乃至鼓励、提倡的方式,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如不依法加以规制,则极有可能导致网站经营者为获得点击量和广告收益而怠于履行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放任网站中明显与侵权紧密关联的内容大量存在,甚至鼓励、提倡用户发布相关信息,从而为直接侵权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增加权利人维权的难度。因此,法院认定力天无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文件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扩大了侵权损害后果,在主观上亦具有明显的过错,已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在其帮助行为和相应过错的范围内与直接侵权者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为网站运营者对其网站出现的BT种子等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内容应该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如果运营者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那其将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二、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本条的理解与适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因此,如果网站运营者对于其网站存有的盗版作品BT种子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那么当该共同侵权行为够上起刑点时,网站运营者将可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如前段时间BT天堂网站负责人袁某飞就是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等被逮捕。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不得不提的是,现在许多色情网站运营者会将淫秽视频利用BT种子的方式进行传播。如果网站存有的BT种子指向的是淫秽视频时,那么网站运营者也可能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指对网站运营者的行为触犯了相关行政法规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包括在其行为够不上刑法规定的起刑点时,行政机关对网站运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在我们国家得到传播,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总是需要经过一段长时间的过渡才能有所体现。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本需要付费获得的东西,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免费获得,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充满诱惑的。现阶段为了使知识产权环境得到净化,加大对侵权作品的传播平台即网站的监管,增加惩罚力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