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律的正义——读《法律的训诫》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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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勋爵,是二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丹宁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大胆改革,为英国法律的公正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最终,他赢得了这样的赞誉:“在我国法律的历史上,人民不会忘掉过去的25年。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时代,是法律改革的时代,是丹宁勋爵的时代。”
在读《法律的训诫》过程中,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为了法律的正义”是贯穿全书的主线,这也是丹宁勋爵倾其一生所追求的法律信念。在本书中,我们可以惊讶地发现,不合时宜的法律会变得怎样不近人情乃至荒谬,而固守判例主义会发生与成文法同样僵化的结果;我们还会发现,以合乎意图的方式解释法律、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起诉权的发展、对“滥用”集团权力的限制以及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等,这些被今天的我们视为不言而喻的东西,在几十年之前还仅仅是法律的新生儿,面临着未卜的命运;我们更能发现,一个法官是如何以对法律正义的热忱和信仰,艰难地、不遗余力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推动法律的发展变革,促进其合乎人道、合乎正义。
一、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关于法律的定性,其实可以通过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来解决。这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即“需要”、“应得”、“平等”三个因素之间的平衡。这种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使抽象的正义能够真实具体地为人所感知。早在古罗马时代,乌尔比安就曾这样界定正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必须通过被设计来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上的手段,尤其是法律制度来实现。丹宁勋爵指出,人民服从法律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则,并希望他们的邻居也服从它们,当然,他们自己也服从它们;但他们对那些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如果要人们感到对法律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就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只有“良法”即公正之法才能获得普遍地服从,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一脉相承。
关于正义,这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诚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伦理学角度来说,正义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学角度来说,正义应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从理论上,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前提,按正当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平衡利益关系,就能实现正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
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丹宁勋爵认为,正义高于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正义。毫无疑问,法律应当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目的,这是法律相对于权力具有独立品格并能够奠定权力“合法性”的终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维护法律和实现正义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地接近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对此,丹宁勋爵指出,“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当不合时宜的法律不能与公正、正义保持一致时,要通过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去改变它,使公正、正义能够通过法律得到实现。
法律应不断更新才能符合公正的精神,满足公正司法的需求。没有无所不知的立法者,也没有静止凝固的社会,法律同样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当一切都在变的时候,法律不能独自停留在原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丹宁勋爵认为,公正法律必须不断更新,“法律应该得到修正,以保证实现公正,或者尽可能地接近公正。”一个优秀的法官,总能够找出法条间的罅隙,充分运用法律结构中的空间,使新的法律在这些罅隙间发芽,在旧的法律结构中生长起来,并逐渐壮大,最终导致法律结构的改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随时代之发展创造出与生活步调相一致的公正判案原则,否则难以体现维护社会公正。
二、法律的训诫:实现法律正义
丹宁勋爵是英国当代司法公正思想的阐发者和践行者,对司法“实现公正”有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作为法律职业者,他心目中的法官都是司法公正的积极追随者。丹宁勋爵的司法公正思想“像标明着原则界线的石碑”和“用以辨明方向的灯塔”,推动着英国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文明进程,也给我国的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以深刻启迪。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法律是正义的事业,是为了实现正义。丹宁勋爵深深了解,法律的力量来源于正义,如果法律不能和正义保持一致,那么“法律将会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也将因此而动摇”。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毫不夸张地说,丹宁勋爵全部法律改革的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实现正义。对正义的坚持,在他的眼里,是一个法官的责任。法官要想完成自身的重任,必须先要“独善其身”,不仅专业扎实,知识渊博,思维敏捷,而且要熟练地掌握语言,善于表达。更重要的是,法官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以及法律改革的勇气,而这勇气便来源于对法律正义的执著。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热切地盼望着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以使自己和身边人能够拥有美好的生活;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们更应谨记丹宁勋爵的训诫,通过法律实践实现社会正义,从而有效地提升法律在社会中的声誉。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维系着一个社会中人民的幸福,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法律是正义的事业,法律是为了实现正义,这就是法律的训诫。感谢丹宁勋爵这本《法律的训诫》,它使我如此清晰地看见法律的责任是--实现正义,以及实现正义的方式和方法。最后以一句话自勉:“前方的路很长,但我们已经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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