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网友在看到“温州一批房子产权到期,须再花1/3现房价续费”的新闻后,发出了“原来我买了房,不仅成了房奴,还成了地奴!”这样的感慨,那么产权房到期后到底该怎么办?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温州这次超过期限的是一批二十年产权房,这是当年温州政府因急于把土地出让推出的灵活政策。如今这批产权房的土地证即将过期,当他们要续期的时候,被当地政府要求缴纳相当于现房价1/3的土地出让金。有个房主手中房子总价才65.8万,续期费估算竟高达30万。无独有偶,2001年,深圳罗湖的国际商业大厦有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证到期了,如何续期,闹得满城风雨。争议之下,2004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土地期满,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国际商业大厦得以成功延期。


而民众的担忧就在于温州开创的“先例”可能会大面积推广,虽然距离大批70年产权房到期还有三五十年的时间,但很多30、40年期限的产权房将会陆续遇到这个难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可见,我国土地政策是公有制,那么你所取得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既然土地使用权到期了,续费是必然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具体如何续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


有人认为“温州模式”可以推广,既然使用权到期了,就应该续费,自是必要。至于如何续应该根据现房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时代,根据现房价一定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是遵循市场,提供一个更公平的市场机制。


但又有人认为“温州模式”不可行,这样加重了购房人的负担,应该采用“深圳模式”,根据一定的基准地价比例来计算,这样更合理,无疑也会大大的减轻购房人的负担,有利于一些关于土地出让金纠纷的解决,塑造良好的法律形象。


当然,也有一种更为极端的看法认为,应该创造一种永久性地役权,购房人,只需要付一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这大大降低了交易及社会成本,也有利于保障购房人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持续。当然也有人极力反对,这会使公有制流于形式。

 


您认为“温州模式”与“深圳模式”哪个更合适呢?您认为建立一种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合理吗?如果您是立法的决策者,您又会制定怎样的方案呢?期待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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