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亚楠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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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0年11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今共发布指导案例16批,共计87个。这些指导案例涉及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虽然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非判例法国家,但部分最高院指导案例具有法源的地位,再加上我国司法系统的特殊性,熟悉并掌握最高院指导案例及其使用规则成为诉讼律师的必备技能之一。
一、最高院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被定义为“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成为指导案例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
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在程序上,首先由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推荐,然后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遴选、审查,最后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指导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裁判要点。
部分指导案例具有法源地位,该部分指导案例是指创设规则的指导案例。比如,第5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号指导案例创设了人工生殖的法律规则。
二、最高院指导案例发布情况
目前为止,最高院共发布指导案例16批,共计87个,包括民商事诉讼57个、刑事诉讼14个、行政诉讼16个。如下图:
其中,民商事诉讼涉及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反不正当纠纷、海商事纠纷、民事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等,具体数量如下图:
三、最高院指导案例使用规则
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指导案例的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由此可见,法官使用指导案例的规则如下:
1.指导案例的可使用范围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案情以及适用法律方面与指导案例均类似;
2.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不参照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3.各级人民法院的使用方法为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即不得出现在判决结果前的法律依据部分。
作为律师而言,在引用指导案例作为自己的诉讼理由或抗辩理由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在最高院官网上查询所引用的指导案例,以防在百度、搜狗等综合搜索工具中查询的有差错;
2.明确表述指导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3.论证所代理案件的案情与所引用的指导案例的案情类似;
4.核查所引用的指导案例是否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指导性案例有相冲突而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编排/刘肖瑶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