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十五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商业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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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特许人没有从事特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不能将特许经营权列作目标公司财产。如果目标公司违规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和所有被特许人解除合同。同时应当妥善协助目标公司处理合同解决纠纷,签订和解协议。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特许人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按照规定更新备案情况的,首先,应当核查公司是否因未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应当督促公司进行备案,并论述备案是否存在障碍,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最后,由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对未办理备案而受到的处罚承担责任。
(3)特许人没有按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规范。例如书面向被特许经营人补发披露文件,并要求被特许人签订不予追究责任的相关文书。
(4)被特许人的经营资质存在问题的,首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需要许可证而尚未办理的,应当及时补办,或对尚未办理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其次,应当审查公司及其被特许人是否因经营资质的问题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最后,公司及其被特许经营人应当出具合法经营的承诺。
(5)被特许人如果有未经许可转让或泄露特许人秘密的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其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佳客来(837444)——部分加盟店欠缺经营资质
案情简介:
佳客来与各加盟商签订《加盟连锁店合同书》,约定了加盟商以“佳客来牛排专家”商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受佳客来的监督和辅导等事项。公共司已根据《关于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说明》,完成了备案。公司处于运营状态等加盟店数量共205家,其中有50家主要加盟店。主要加盟店中,有46家持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占主要加盟店的92%。有三家加盟店尚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家加盟店因经营者疏忽,《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办续证。
解决措施:
(1)对三家主要加盟商缺乏《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其中两家加盟店因搬迁及装修,暂时为停业状态,因此未办理许可证。一家加盟店因经营场所面临拆迁,所以尚未办理许可证。
(2)对因疏忽未及时申请续办的加盟店采取补救措施。由该加盟店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证,并论述取得换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有障碍。
(3)对未取得资质的加盟店,公司采取暂停供货措施。在加盟店取得有效证照之前,公司不再向其供应公司产品。
(4)由加盟商出具合《关于法经营的声明和承诺》。由于佳客来加盟商众多,律师并没有对每一家加盟商是否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进行调查,而是对50家主要加盟商进行调查,再由包括主要加盟商在内的188家加盟商出具合法经营的声明和承诺,承诺加盟商均已取得了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和授权,并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尼爵股份(836857)——公司尚未办完成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案情简介:
尼爵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和研发、品牌推广和销售,公司的销售模式中,加盟是主要方式之一,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数十家加盟店。申请挂牌时,公司正在积极向商务部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尚需一定时间才能完成。
解决措施:
(1)论述公司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首先,律师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定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受到过处罚;其次,由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出具了《证明》,证明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阐述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办理情况。首先,明确公司已交齐全部备案材料。其次,合理估计备案进程。根据相关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且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进行了说明,公司特许经营备案预计近期可以完成。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尼爵股份因未办理完成备案而遭到行政处罚,愿意由其承担经济损失。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1)特许经营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只是一种告示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督促特许人申请备案,将特许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使特许人处于公众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以影响特许人的经营行为。
(2)所谓“直营店”是指特许人拥有的店铺,且业务与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属于同一性质、同一品牌、同一体系。全资和控股都可以算作直营店,因此关联公司如果能够达到控股也是可以视作拥有直营店的。
(3)特许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传统特许经营(简称CL)和发展式特许经营(简称DL)。CL就是把店铺承包给加盟商,而DL是把区域性市场承包给加盟商。DL用在发展中的区域市场更有优势,因为DL合同时间长,而且新店的资金也是DL承担。CL则是针对主要城市,这样更方便精细化经营,保障质量。
6、涉及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本期执笔:
Thaw律师团成员 罗毅
法律知识工程师 王心茹
*Thaw团队
Thaw是由罗毅、王越、刘倩三位律师共同创立的一个全新法律服务协同及知识管理平台。
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Thaw是一个模式,未来将建立无边界团队,律师将共同协作开发并完成项目,也将共同工作学习,打破空间和距离的局限;
联系人:罗毅 大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aw联合创始人 微信号:mister_lawyer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