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职工持股会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林华   2017-05-04

 

文/高林华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摘要:


本文以笔者亲自办理的“赵某等人诉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为例,以职工持股会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从职工持股会的产生、运营模式出发,分析职工持股会的优越性,以及阐述我国职工持股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全文就职工持股会的权利义务,与相关机构的关系,以及职工持股会制度存在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缺少资金来源、职工股流动性强、财税金融政策不配套、职工主体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等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探寻适合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制度设计,从而促进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股东资格、法律地位、制度设计


案情简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职工持股会与公司有关股东权益的纠纷作出了终审裁定,认定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东”,其内部成员不能单独主张股东权利。


赵某等72人系南京某化工厂的职工,后化工厂改制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赵某等72名化工厂职工均持有公司股份,由于职工人数众多,经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股东行使权利。2011年9月5日,职工持股会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达成协议,将51人的股权转让给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存未转让的职工持股会成员包括赵某共计21人。


2013年7月17日,职工持股会中的21人,除拟准备对外转让的5人外,经表决达成《职工持股会决议》:同意解散并要求持股会持有的股份恢复至个人名下。翌日,赵某等16人基于《决议》向南京市总工会提交申请函,要求解散持股会。同年8月20日,南京市总工会予以备案认可。后经赵某等人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函要求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公司未就股权登记事宜达成协议。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等人为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


对于赵某等人的诉讼要求,该公司认为,原告仅是职工持股会会员,并不是公司股东,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得知,职工持股会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的资金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一审法院基于《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登记备案的规定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认为对外记载于股东名册及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是职工持股会,对外代表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的也是职工持股会。故原告不是被告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赵某等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后赵某等14人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经再审审理,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该14人为长江石化公司股东并要求长江石化公司在10日内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引言: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伴随着我国国企改革而产生的。设立之初是在职工持股制度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问题。然而,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以及持股会职工还是职工持股会本身是公司股东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个地方的规定也不一致。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处理过程中,有的把职工持股会按代理关系处理,有的按合伙关系处理,有的按信托关系处理。于是现实情况就迫切要求对职工持股会制度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正视职工持股会制度的弊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探讨完善和发展职工持股会的对策和方法。


一、职工持股会制度概述


(一)职工持股会制度的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我国允许设立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且当时《公司法》还未颁布,造成许多“关系股”“超比例股”的发行。1993年、1994年国务院和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两次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然而,职工股的发行、管理都需要专门的组织负责。至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二)职工持股会的既有模式


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此种形式的特点是职工持股会依赖既有组织,由企业职工自愿组成,且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


2、依托工会的非法人团体,此种模式是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


3、信托模式,一般通过直击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集体股的形式运作。


(三)职工持股会的优越性


1、集资。职工持股会的产生为我国企业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促进了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2、优化了企业资本结构。职工入股后,更加关注企业发展,关心企业经营,进而监督激励企业管理者,使得企业管理者更加尽职尽责。也调动了股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3、增强了职工主人翁地位。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后,由单一的职工变成企业的所有者,自然使得职工更加关注企业发展,更好的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四)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


根据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发展历程,一般认为与持股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试点(1994-1995)、推广(1995-1998)、限制(1998-2000)、争议(2000至今)等四个阶段。现通过下面表格介绍职工各个阶段的主要政策。


表1:中国职工持股会各个阶段代表性的法律法规


 

 

 


二、职工持股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持股会的权利


1、相对所持股的公司而享有的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和普通股东一样的公司股东,享有所有者的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等权利。


2、相对职工持股会的职工而享有的权利


结合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实际运行情况,职工持股会针对持股会会员有如下权利:有权敦促会员遵守持股会章程,督促持股会会员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依法合理提取持股会的管理费,同时,还有回购职工股份的权利。


(二)职工持股会的义务


1、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的第一义务,其次作为公司股东还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还包括对公司诚信义务、清算等义务。


2、作为持股组织对持股职工的义务


持股职工是持股会的会员,持股职工会员大会及持股职工组成的理事会等组织是持股会各类事项的决策者和行使者。职工持股会应对持股职工的具体权益予以保护和合理合法行驶。具体的义务性规定有:维护持股职工的基本权利,按照出资股份向持股职工分配红利股息和送配股,保障持股职工的查阅权,同时在持股会解散时,还应就持股会剩余财产向持股职工进行分配。


三、职工持股会与有关机构的关系


(一)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关系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股东,往往也是企业的发起人。同时,不同于一般的发起人之处在于职工持股会较强依附于公司,因为持股会的成立本身就是依附于公司的设立存在。在日常企业运行过程中,持股会的决定以及活动也依赖于企业的支持与配合。


(二)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的关系


现行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持股会职工不能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但股份收益权归企业持股职工所有。但本质上,职工拥有企业股份所有权,职工持股会和职工属于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与公司董事会的关系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有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享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当然包括董事选举权。职工持股会可依据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确定的人选推选其为董事,也可以对其他股东推选的董事进行表决。


四、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持股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


诉讼主体资格即是否在相关的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所在的江苏地区有“职工持股会与实际出资的职工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职工只能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权利,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不得请求直接确认其为股东,也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的观点,也有“应明确持股职工的股东地位,不应因行使方式不同而否认出资人的股东地位。的观点。北京及山东则规定“要看持股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有则可以、无则不可以”。可见对于职工持股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现阶段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个地方的规定又不一致,甚至有的地方规定互相之间还有矛盾。


(二)缺少资金来源是持股会制度推行的障碍


由于我国很多企业长期沿用高福利、低工资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许多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利润率低,企业职工缺乏足够的购股资金和购股动力。同时,金融机构对职工持股贷款十分谨慎,对其安全性、收益性以及合法性都有怀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否为公司提供职工购股贷款存在很大顾虑。


(三)职工持股会职工股流动性强,带来诸多弊端


推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让职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来增加对职工的凝聚力,提高职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我国职工持股会职工股流动性强,一方面使得职工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降低,职工更关心股市的价格波动,而不是关系企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职工股流动性强加大了管理职工股的难度,人员的流动以及由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本质上属于职工的股份得以在社会上流通,不利于职工股的管理。


(四)国家财税、金融等政策与职工持股会制度不配套


由于职工持股企业和持股职工缺乏合理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使得职工持股会制度出现多重问题。比如,职工持股企业多数遇到多重税负问题,国有股东退出后的融资担保问题、因股东资格问题无法上市《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转制中的企业和顶着资金压力持股的职工困难重重。


(五)职工主体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职工一直是被管理者,特别在国有企业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职工持股会股东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没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未能转变主体观念。同时,我国很多职工文化水平一般,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同时,如果职工持股会一些能够参与企业管理的会员利用自己占有的信息优势,故意向持股会会员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或者是故意向其提供不正确的信息,导致股东基于不实信息作出了股权转让的行为,从而给职工持股会会员带来相当的经济损失。


五、职工持股会的走向和如何解决现有问题


(一)给予职工持股会合法主体身份


1、在公司法层面确认职工持股会合法股东身份。


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司的主体身份合法性,还避免在其他各项融资或上市过程中避免出现“公司股权清晰”不符合要求的种种问题。


2、给予职工持股会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使职工持股会的可以通过法律维护其各项权利,更可以避免大批职工因其合法权益难于实现而发生全体上访等全体事件。


(二)出台全国性统一法规,规范职工持股会运行


现行各地对于职工持股会持放任态度,由职工持股会自行管理,但同时很多地方由出台规定由工会主席兼任职工持股会会长,同时持股职工大多数会忽略其自身权利,往往导致持股职工的意见无法体现,进而发生矛盾。如能够出台统一规范的职工持股会运作规范,不但能够避免侵害职工权益,也可以减少矛盾。


(三)严格规范职工持股会职工股的转让和退出


职工股权的性质应具有流动性,设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是为了让职工长期持股,对职工股权既不能完全限制对外流动,也不能全部放开,而是应采取按比例、逐次分期转让方式,有限制地允许员工股权的对外流动。因此,在设计职工持股会职工股的转让问题时,应考虑其职工股的取得方式,现金认购的,应视为投资行为,允许职工间自由转让。职工持股会可每年举办一次转让活动,根据上年的净资产,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基准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成交,职工持股会按新的持股情况登记造册,予以确认。如果是以非现金现金方式取得的,则应限制其转让、退出的行为,一般要求必须持有5至10年方可转让或退出。在此之间离开公司的,股权一律按放弃处理或者给予较大比例的折扣。


(四)组织持股股东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培训


通过对持股会职工的法律培训,使得职工懂法、执法,从而明白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职工的意义和重要作用,使得职工自觉自愿的去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也可以增强持股职工主体观念。能够预先发现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其他股东等公司管理层一起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的治理公司。


(五)逐步改革现有职工持股会,使其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1、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有限公司股东50人的上限规定,如符合公司发展,可以考虑将持股职工全部转化为公司股东;


2、设立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分级消化持股职工。


结束语


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组成单元之一。最初,公司设立、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服务,其财产最终也归股东所有。但随着时代发展,公司的社会性、公共性日趋明显,其社会责任日益凸显,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出现。以此理论,职工是企业的重大利害关系人,他们对公司有长期的投入,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因此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职工持股会因市场经济之运而生,也将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而日益完善。其优势和正面效应有目共睹。笔者就职工持股会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探讨,希望本文的简陋论述为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尽一些绵薄之力。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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