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口头承诺不靠谱,书面约定要准确,股权代持需理清,小股东权益应保护。』

“58同城,一个神奇的网站。”杨幂的代言之声言犹在耳。

TA认为还是公司股东,可人家根本不承认。孰是孰非,真假难辨,闹到法院,或有公断。

2016年8月,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商机在线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五八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15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机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

58同城2013年10月31日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其创始人姚劲波与商机在线公司的股权纷争从上市前持续三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

研究该案判决书发现,基于股权交易口头承诺无法确定、合同目的不明确无法印证签约初衷、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清晰、股权转让对价模糊理解分歧、创始股东口头通知难以证明,未参与公司管理的小股东权益遭侵犯无法挽回。。。诸多因素纠缠,展现了创业公司的不规范行为所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并引发股权纷争。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当属商机在线公司拥有的五八公司17.5%股权,是姚劲波代持,还是已转让给姚劲波,究竟该归谁?

协议约定不明,真实意思起纷争

2005年12月12日,五八公司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四个股东中,姚劲波出资35万元、商机在线公司实缴出资25万元(25%股权由姚劲波代持)。

2003年、2004年先后成立的中网在线广告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均为股东程汉东,由中网在线控股公司的间接控股的京扬世纪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控制,商机在线公司通过www.28.com文网站提供网络广告服务。

姚劲波和程汉东本为朋友。双方均无时间参与所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更好促进双方业务拓展,2006年6月,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将其拥有五八公司的17.5%股权由姚劲波作为名义股东代持,其余7.5%股权仍由姚劲波行使。同时,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获得商机在线公司和中网在线广告公司各8%的股权,将两公司各3%的股权表决权和管理权交由程汉东代持。双方互为代持对方在自己公司的股权,从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程汉东、姚劲波均在合同上签字。

同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另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将在五八公司的17.5万元出资转让给姚劲波,将其享有五八公司17.5%股权变更登记至姚劲波名下。

2007年4月11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又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姚劲波继续代持17.5%的股权,其余7.5%股权仍由商机在线公司行使;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作价人民币65万元,商机在线公司已支付现金15万元,余款50万元作为姚劲波在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份对价;2006年6月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同时解除。代持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协议上有程汉东、姚劲波签字和商机在线公司盖章。

2009年12月11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商机在线公司所欠姚劲波30万人民币分红款项,以其母公司中网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作为补偿无偿划拨给姚劲波。姚劲波、程汉东在协议书上签字,商机在线公司在协议上盖章。

当月18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商机在线公司拥有五八公司7.5%股权转让给姚劲波。

案前案:谁动了小股东的奶酪?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刘宣付在武汉做生意时结识程汉东,2000年应程汉东邀请到北京成立公司,程汉东在刘宣付的公司有股份,后又投资中网在线。

2000年2月,程汉东在北京设立特丽洁清洗公司;2001年8月,刘宣付、程汉东成立特丽洁环保公司。

2003年,刘宣付的妻子、弟弟来京,刘宣付成立中网在线广告公司,让他们“有个事做”。刘宣付占股70%多,担任法定代表人,程汉东占股15%,但日常经营主要由刘的妻子、弟弟负责,刘宣付主要精力放在特丽洁。

刘宣付称,广告业务不好做,自己也不太适合广告行业;而程汉东有客户资源优势,同时特丽洁清洗公司经营下滑,于是,刘宣付主动让出中网在线广告公司大股东位置只占45%,程汉东占比55%变为大股东,负责公司具体经营。

2004年,在程汉东提议下,主要运营28商机网的商机在线公司应运而生,范伟“28,28,咔咔就是发”的代言广告语当时颇为流行,28商机网迅猛发展。

2010年3月4日,间接控股商机在线公司和中网在线广告公司的中网在线控股公司在美国上市,程汉东任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刘宣付没有看透项目的未来,当时主动让出大股东位置变身小股东,现不知会有何感想,也许对公司创始人有些许触动。

商机在线公司和姚劲波在2009年签订协议时,程汉东是商机在线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掌管着公章,刘宣付称对该协议签订“并不知情”。

但程汉东称口头通知过刘宣付,并告诉他,中网在线控股公司要上市,需做相关股权剥离,要与姚劲波商谈。

2013年,刘宣付将程汉东、商机在线公司及姚劲波诉至湖北孝感市孝南区法院,要求判决程汉东擅自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17.5%的五八公司股权转让给姚劲波侵害可其股东权益,并确认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2009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因管辖权问题,2014年3月,湖北孝感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处理。

程汉东称,2009年姚劲波派人拿着《协议书》去找其签字,当时中网在线控股公司急于上市,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未经刘宣付等股东表决、律师确认等程序,未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就签字了,协议书未规定支付对价,58同城当时亏损,姚劲波一直说等好了不会亏待任何人,当时仅口头说如果58同城上市,会给些回报。

但姚劲波对此并不认同,认为2009年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均不再持有对方的股权”,并且程汉东是商机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不知道程汉东需要通知或征求小股东意见。

该案的裁判文书,未能从网络上搜索到,具体结果尚不清楚。

股东资格之争你来我往

2015年,商机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姚劲波名下五八公司17.5%股权的实际股东和真实出资人,姚劲波仅为代持人,虽多次主张但姚劲波拒不归还,诉求法院确认商机在线公司持有五八公司17.5%的股权,并要求变更工商登记。

五八公司及其股东辩称,商机在线公司已经将其持有五八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姚劲波,对价为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2009年《协议书》已经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商机在线公司不具备五八公司股东资格。

对于2009年12月11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的理解,姚劲波等股东认为系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将其持有的五八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姚劲波,作为对价,姚劲波亦放弃对商机在线公司股权的权利。

而商机在线公司认为,姚劲波不持有商机在线公司股权,不可能以商机在线公司股权与商机在线公司持有的五八公司股权进行交换,因此姚劲波名下五八公司17.5%股权系代商机在线公司持有。

一审法院认为,两份股权代持协议均对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股权享有权利进行了确认,因此,《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同意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亦应涉及对双方权利的实体处分,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五八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

诉讼中,程汉东提出,姚劲波派人拿着《协议书》去找他签字,他未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就签字了。但法院认为,程汉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商机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商机在线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时,自然负有比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现商机在线公司又无法对《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做出合理解释,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驳回商机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机在线公司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程汉东签订2009年《协议书》时并未获得商机在线公司股东的授权,主体有瑕疵,不能解除2007年的股权代持协议。

这个上诉理由明显牵强,程汉东是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并且商机在线公司在协议上还盖章确认。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两份《股权代持协议书》及《协议书》上,商机在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程汉东均签字确认,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姚劲波将28.com域名转让给商机在线公司,并由此最终获得的对价为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权。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五八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并且,商机在线公司此后将其持有剩余五八公司7.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亦可予以佐证。

2016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法探究的真相与创业启示

纵观58同城股权纠纷及其案前案,外人难辨真相,但对创业者意义深刻:

第一,不参与公司管理的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中网在线广告公司刘宣付主动由控股股东变为小股东,且将公司具体管理交由程汉东负责。程汉东在2009年与姚劲波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中网在线广告公司所持五八公司17.5%的股权芳踪难觅,是如姚劲波所称为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权的对价,还是仍由姚劲波代持?尽管判决生效,但真相未必已定。

程汉东说签订协议时口头通知过刘宣付,但刘说对此不知情。创始股东之间书面留痕,十分必要。

郑州股权律师戚谦认为,既不参与管理又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股东,如何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与大股东约定对公司的知情权,以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重大权益,此应予重视。否则,在利益受损既成事实后,再通过诉讼维权,得不偿失。

第二,存在多份交易合同时,合同目的要明确,表达意思要清晰,杜绝出现歧义理解,造成重大利益受损。

商机在线公司出资25万占五八公司25%的股权,2006年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当日,又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将在五八公司的17.5万元出资转让给姚劲波,将17.5%股权变更至姚劲波名下。如果《出资转让协议书》实际履行,商机在线公司则仅剩余五八公司7.5%的股权,这是否该是争议的重点?

但是,2007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却又约定姚劲波继续代持17.5%的股权,其余的7.5%股权仍由商机在线公司行使,并解除2006年股权代持协议书。

同时,从2007年股权代持协议可看出,姚劲波拥有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份的对价,是商机在线公司尚未支付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的50万余款。

2009年12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该如何理解呢?

姚劲波认为商机在线公司已将持有的五八公司25%股权全部转让,姚劲波亦放弃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作为交易对价。但商机在线公司认为,姚劲波根本不持有商机在线公司股权,如何互换,姚劲波还代持有17.5%的股权。

此时距中网在线控股公司上市仅有三个月,商机在线公司的股份理应值钱,姚劲波放弃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是否就是对价?

双方真实意图协议中并未说明,真相或许掌握在双方手中。

法院认为,两份股权代持协议都确认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享有股权,2009年协议书中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五八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

合同意思不明害死人!当然,法院也只能依据证据从字面理解。

建议公司在进行重大商业交易时,聘请律师全程参与洽谈,并拟定文字表达清晰准确的合同文本,确定双方真实意思。必要时,将合同签约目的写入合同之中,关键时候会发生重要作用。

第三,签订合同勿草率,认真阅读再签字,否则会后悔莫及,有口难言。

程汉东在诉讼中称,其在上班时间未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就签字了。但程汉东是成年人,又是商机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协议时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

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不是随便签字的,从诉讼策略讲,打官司提这个理由毫无意义,何况公司也加盖了公章。

这让人想起“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中,时任新华都集团总裁的唐骏“我花了十分钟时间读了一下股权转让协议,觉得没有问题就让陈总签字了”,甚至连律师都没请,新华都与云南白药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依然败诉,新华都最终损失几十亿元。

五八公司17.5%的股权,当值数亿美元,因草签合同表意不明丧失殆尽,确实令人唏嘘。希望创业者们,都能从58同城股权之争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不犯类似错误。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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