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这更是一个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这个时代,考勤这件非常枯燥的事情也变得有意思了。
对每一个上班族来说,考勤是我们日常工作的第一件事。传统的考勤方式包括签到考勤、打卡考勤、指纹考勤、人脸识别考勤和主管核查考勤。通过考勤企业核算出员工到岗率,进而结合其他指标对员工的绩效、薪资、工作态度予以确认。应该说考勤是员工管理,尤其是员工时间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
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考勤进入了网络时代,出现了移动考勤。移动考勤又称为LBS考勤,是基于移动通讯网络和互联网的考勤系统,由无线终端和网络管理平台组成,来确定某人在某一时间所处于的位置。最典型的莫过于钉钉平台的考勤打卡系统。
我们不能否认移动考勤可以让企业免除购买昂贵的考勤设备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移动考勤实现了考勤的自助化操作,提升了企业考勤的效率、降低了考勤管理成本。这种新型的考勤方式必然会受到企业的欢迎,所以钉钉平台考勤打卡系统一经推出,5分钟之内被认领1700件。
但在享受移动考勤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移动考勤面临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电子证据的问题。
考勤关系员工的工作时间,而工作时间又与加班纠纷、工伤纠纷、劳动报酬纠纷、违章解除纠纷息息相关。在这四类纠纷中考勤记录是一份关键的证据。移动考勤借助于网络系统,所形成的数据符合《最高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证据的定义,属于典型的电子证据。
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修改的特征,尤其是这类考勤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入系统后台做出修改。所以建议企业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公证的形式留存证据。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后,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如果未能及时公证,可以定期打印出电子数据,而后让职工签字确认,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面证据,从而实现电子证据的有效管理。
其次是隐私权的问题。
移动考勤所依赖的技术是LBS技术,一般是通过手机端GPS获取员工的位置信息。对于这种获取位置信息的行为如何界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务中已经出现主张移动考勤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如"周红梅与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职工方就提出"手机考勤证明桃李食品公司通过定位系统对周红梅进行考勤,且桃李食品公司瞒着周红梅进行操作,侵犯了其个人隐私"。
这个案例对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法院判决并未涉及,但也警示企业在做移动考勤时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提示方式,由系统提示职工"获取职工位置信息",并征得职工同意。而这点也是当前APP类软件通行的做法。
最后是移动考勤必须有匹配的管理制度。
移动考勤的实行依赖于网络技术和手机终端,形成的是网络数据。而这种网络数据作为职工管理的依据,则需要通过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示,即建立与移动考勤相匹配的考勤管理制度,这点在员工违章解除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
如赵林林诉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定"从国晖律所提交的赵林林手机定位记录显示,赵林林在明知有手机定位的情况下,手机多次且长时间出现关机或无法接通的情况。现赵林林对此不能做合理解释,也未提交其在手机关机或无法接通的时间内工作的证据,且赵林林自2012年5月起,连续8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故国晖律所以赵林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林林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试想,如果律所仅仅实行移动考勤,而未能建立与移动考勤相匹配的考勤制度,必然无法将移动考勤和规章制度相关联,也就丧失了考勤作为职工管理手段的目的。
当然对移动考勤如何建立相匹配的考勤制度,目前因企业移动考勤系统不一,没有统一的范式。但这类系统一定会包含几个主要的因素:上下班时间、移动打卡时间、请假出差外出规定、严重迟到设定、旷工设定、排班设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移动考勤系统的特点做详细补充。
正如篇首所说,这是一个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而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包括移动考勤、移动办公、电子表单、网络支付等方式的变化,必然对传统的员工关系管理带来挑战,类似于移动考勤的是非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