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w新三板业务操作指引系列(29):环境保护
2017-01-18
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29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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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形态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重污染行业以及农业行业都有环评的要求,且对环保要求很高,所以在实务中,应该重点关注这些行业的环评进行情况。而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往往不存在环保问题,对这一类企业简略描述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即可。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若拟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则应当首先审查其是否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这些项目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并且对此类公司,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做出详细阐述公司对环保设施、制度,论证在生产经营中能够达到排污量等环保要求。
(2)法律意见书中应当主动论述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需要环评、三同时验收及办理污染许可证的情况,避免股转系统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3)在尽职调查初期,应当及时询问并查看目标公司的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了环评。如果尚未经过环评,应当及时办理环评事项。
一、公司曾经未经过环评便开展生产经营,但现已取得环评批复的。首先,论述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其次,论述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由此或将引致的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
二、公司尚未办理环评手续。首先,应当及时与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签订合同,开展环评工作,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此过程。其次,应当阐述环评批复及验收预计的时间,目标公司的整改情况,论证公司环保验收不会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再次,应取得环保行政部门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最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因未办理环评手续而可能遭到的行政处罚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公司尚有在建工程的,公司应当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保义务并办理环评手续。律师应当跟踪并监督在建工程进进度,并督促公司及时完成所处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4)对需要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而未办理的,首先,应当从目标公司虽未办理验收,但排污设置规范,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也未受到行政处罚等方面论述违规情节轻微,最好能由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应当及时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论述补办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最后,应由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对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能遭到的行政处罚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5)若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曾应环保相关事项违规而收到环保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等文件,应当首先判断该文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若不是行政处罚,则应论述公司按照行政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若属于行政处罚,则应具体论述是否是股转系统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则应当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开具相应证明,保证没有遗漏的行政处罚。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车股份(837497)——未满足环保合规性,采取补救措施
案情简介: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81年开始生产、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至今,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均与主体工程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未收到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也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解决措施:
(1)出具检测报告。眉山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公司的污水排放、噪音排放都符合规定。
(2)建设项目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公司与有资质的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就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和银亮钢材锻造件加工项目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合同》,预计在2016年3月下旬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在2016年6月上旬报批竣工验收。
(3)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对未取得相关手续可能引致的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二:八亿时空(430581)——子公司无法取得环评竣工验收批复
案情简介:
八亿时空子公司金讯阳光就合成及提纯工序项目向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申请了办理环评手续,于2010年12月31日取得了环评批复,但由于政策原因,项目建设无法获得环保局竣工验收批复。金讯阳光实际从事合成及提纯工序的经营存在不规范的情况。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金讯阳光均对危险废弃物进行了无害化集中处置,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和噪音进行检测,均符合法律规定。金讯阳光计划未来进行整体搬迁,目前正在办理环评等其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金讯阳光实际控制人也承诺对违反法律规定引致的行政处罚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解决措施:
(1)未取得环评竣工验收批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由于北京市政府颁布新政策的原因,金讯阳光未能就其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报告期内金讯阳光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出具承诺。公司已计划未来整体搬迁至新厂区,新厂区建设已取得相对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许可证等,目前正在办理环评等其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公司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并在取得验收后从事生产活动。
案例三:连能环保(430278)——子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
案情简介:
连能环保子公司龙能自动化业务涉及生产、加工事项,需要办理环评,但其尚未按照法规的要求办理环评。龙能自动化所实施的项目内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与其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子公司连亮自动化相似,且未出现对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尽快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对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承诺。
龙能自动化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已于2010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但尚未办理完毕环评竣工验收手续。目前,连亮自动化已经在积极办理中,预计于2013年内完成验收。
解决措施:
(1)拟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虽然环评手续存在瑕疵,但最近两年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2)子公司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连亮自动化已经在积极办理中,预计于2013年内完成验收。
(3)实际控制人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对因环评手续瑕疵可能遭到的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四:金鹏源康(430606)——公司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案件简介:
2006年3月,由于负责为公司申办环保项目的员工不清楚环保部门的相关流程和手续,在申报验收项目中未清楚写明验收范围,使得公司与环保部门对厂房竣工验收范围认定不一致,有限公司手动电镀镍金线和手动电镀锡线在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2011年4月,由于公司与环保部门对印制电路行业排污标准存在认识误差,公司外排废水总铜超标。以上两个行为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金额分别为5656元和2万元,现公司已执行完毕。
解决措施:
(1)这两次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数额较少,未达到10万元重大行政处罚之标准,并且以上两起行政处罚均不属于主观违法,亦已执行完毕,违法情节轻微。
(2)公司已经进行整改。这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公司已经进行整改,后再未发生类似事项。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1)重污染行业的判断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了16类重污染行业,结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之所以要判断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由于重污染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更高,审查时更要引起重视。
(2)环境影响评价简介
(3)三同时简介
6、涉及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制定,2008年6月24日起)(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制定,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制定,2008年10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有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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