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啸 史玮 黄博 冉琴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陕西省融资租赁企业有49家,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47家。陕西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达142.8亿元,排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第十四名。
为向融资租赁交易各方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以已公开的陕西省各地区法院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做出的判决书【注释1:由于数据的局限性,个别地方加入了笔者代理的一些案件的内容,理由如下:已生效案例并未完全--实际上是大部分没有--在公开数据库公开;有些代理案件可以对数据库中的案件做一补充;笔者对代理案件中的事实更加熟悉。】为分析样本制作本报告。本报告从案件数量、案件分布情况、租赁物、担保情况、融资租赁方式、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等多方面进行总结归纳,介绍陕西省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务情况,归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陕西地区法院主要裁判观点,以供诸方参考。
一、本报告分析样本
康达(西安)金融业务部律师于2018年1月10日登陆Alpha法律专业数据库,搜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设定如下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间限定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文书类型为"判决书"。依上述检索条件,共检索出25813份裁判文书,其中陕西省占540份(实际案件数量比检索数量要多),占比约2%。经了解,之所以陕西省案件数量不是特别多,一方面是由于融资租赁业务风险较高,2016年的业务量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原因是当承租人违约时,担保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另行起诉承租人和反担保人,故由出租人直接起诉承租人的案件数量减少,从而这部分纠纷以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的形式体现。经过筛查,剔除5份裁定书,1份执行异议裁定,剩余534判决书。534份判决书在数量上为本报告提供了?够的分析样本,可以从中归纳总结出陕西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及法院裁判思路。
二、案件分布情况
(一)案件数量分布
在534份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477份,二审判决书57份。
陕西地区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案件,从数量分布上看,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案件数量分别为:164份、115份、85份及113份。其中2014年审理案件数量最多,2015、2016年开始逐年下滑,2017年案件数量又开始逐渐增多。
二审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14年上诉案件8份,2015年12份,2016年15份,2017年22份。
一审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图
二审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图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率很低,仅为12%。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部分案件的被告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更谈不上上诉。
(二)各法院案件分布情况
一审中,华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数量最多,达213份,占比高达43.5%。数量次低的是未央区(62份)、榆阳区(46份)、莲湖区(41份)、新城区人民法院(33份)。
二审中,西安市中院判决23份,占比44.2%;渭南市中院18份,占比34.6%;榆林市中院3份,商洛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各判决2份;其余中院均为零星分布。
一审法院案件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较为集中。华阴市法院之所以是全省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最多的法院,原因在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陕的绝大多数案件均在该院集中审理。
二审法院案件分布情况
(三)审判人员分布
经统计534份判决书的审判人员后发现,审判人员呈现集中的趋势,尤其是华阴市人民法院体现尤为明显,审判量居前5的均为华阴市人民法院法官,当然这与该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量大息息相关。
一审法官分布情况
二审法官分布情况
(四)涉诉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在534份判决书中,提起诉讼、上诉(攻方)出现次数较多的是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89次)、汇通诚信租赁有限公司(50次)、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1次)、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5次)。
被告、被上诉人(守方)出现次数较多的是吴淑芳、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万珍(15次)、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次)、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10次)。
攻方信息统计表
守方信息统计表
在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处于强势地位,通常要求租赁物的出卖方、经销商或承租人的股东、股东配偶共同提供担保。上述统计表中,吴淑芳、李万珍、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非承租方,之所以出现次数较多,原因就在于其共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故当承租人违约时,其一并被列为被告。
(五)被告到庭参加案件审理情况
在534份判决书中,承租方、担保人均到庭参加审理的并不多。经统计,仅有162起案件被告全部到庭,部分被告到庭参加审理的有136起,被告全部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有236起。
被告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出席率
(六)案件审理程序
在534份判决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183起,占比3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51起,占比66%。采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华阴市法院最多。
案件审理程序统计
三、租赁物情况
在534份判决中,租赁物包含挖掘机(278)、汽车(161)、医疗设备(1)及其他机械设备、工程车辆(94)。租赁物具体数量详见图。
四、担保情况
在534份融资租赁纠纷判决书中,除保证金、回购担保之外,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担保(含连带保证、配偶担保、最高额担保)、抵押、抵押+连带保证,无任何担保的案件多达263起。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最多(208件),其次是抵押担保(98件),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的有26件。详见下图。
在有担保的案件中,租赁物出卖方、经销商通常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租赁物出卖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会与经销商签订年度担保协议、经销协议,担保中经销商的公司法人、股东及配偶共同提供担保。但是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物出卖方优先选择的还是财产担保,如房产、汽车等,其次是承租人的保证人提供担保。
五、融资租赁的方式
根据统计,大部分案件均采取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采取售后回租的案件有52起,占比10%。根据笔者团队律师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历,实际采用售后回租的数量要多,数据统计差异的原因在于部分判决书只是简单概括为融资租赁,并未明确写明是售后回租的模式。根据进一步统计,需要登记、上牌的车辆通常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较多。
融资租赁方式统计
六、利率/违约金是否过高
在534份判决书中,违约金通常约定为应付租金8-20%、日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未付租金年利率18-24%等。利率/违约金因约定过高而被调整的有92起,占比17%。多数被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24%计算。关于利率/违约金在后文裁判观点处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七、主要争议焦点及裁判观点
在534份判决书中,不同案件不同出租物,出租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也不尽相同,但主要诉讼请求核心有两点:一是租金及违约金,二是租赁物。根据统计,陕西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一)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必须满足既"融资"又"融物"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也在于其"融物"的特点。如果没有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仅仅只有资金的融通,则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在534份判决中,有2起被认定为借贷关系,1起被认定为普通的租赁关系。虽然这只是个案,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应以此为鉴,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交易细节。
案例1: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1民初803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合同所涉车辆在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已由被告所购且已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该车辆出卖给原告,再由原告租给被告使用,但如果认定原告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认定原、被告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则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该车辆作为抵押物为被告应付原告的租金等进行抵押担保,会产生原告用自己的车辆为被告应付自己的租金设立抵押担保的悖论;如果不能认定原告对该车辆即出租物享有所有权,认定原、被告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则会产生原告租用自己车辆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并未足额支付购车款亦未进行登记公示转移所有权,且原告对其债权享有的保障是标的物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故本案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借贷关系为宜。
(二)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法院给予支持
此种情形属于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出租人选择支付全部租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汉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104民初5276号】
裁判观点:原、被告签订《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赔偿出租人的一切损失;行使加速到期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法院认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和《先锋太盟融资租赁融资确认函》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承租了涉案车辆,但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租金至今仍未向原告予以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合同未到期,出租人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又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此时,合同处于履行状态,出租人既请求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从中作出选择。出租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其进行选择,如出租方仍坚持全部诉请的,法院不会径行驳回起诉,而是选择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经统计,一般法院会对全部未付租金予以支持,对于解除、返还租赁物不予支持。
案例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惠磊、杨小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案号:(2014)高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现原告既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又同时主张被告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于法无据,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两项请求,本院考虑合同所涉租赁物下落、现价值均不明确,且租赁期已经届满,被告惠磊也提前预付了合同约定的留购金,故本院选择支持原告要求惠磊支付全部下余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后,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高献玉、刘彩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阴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观点:对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高献玉、刘彩荣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该主张涉及现租赁物的占有状态,因该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租赁物件仍为被告所占有,故到期租金应计算至合同到期之日,即至2013年3月25日为120104.38元,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高献玉、刘彩荣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高献玉、刘彩荣返还其占有的租赁物挖掘机一台的主张,根据本案中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实际情况,该主张不宜支持,故原、被告双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在被告完全履行义务前,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原告。
(四)合同未到期,主张解除合同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两部分诉请并不矛盾,法院可同时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中,大部分被告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故当法院判决时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已届满,此时法院则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不宜解除,双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在被告完全履行义务前,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原告。
在此项诉讼请求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此时会涉及租赁物价值确定的问题。但在534份判决中,没有一案涉及承租人要求返还多余部分,但新城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会注明如处置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处置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案例5:楚延伟上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被告《融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被告楚延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租金;被告楚延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及如果合同生效,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租金有何事实依据,所涉租赁物是否应予返还给被上诉人。
楚延伟于2012年6月15日在中联重科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首期款明细表》、《租赁支付表》、《租赁物件签收单》上已签字确认,庭审中其认可收到了挖掘机且已经实际使用,故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故上诉人主张挖掘机不是租赁物,非中联重科交付,其与中联重科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理由,不予采信。上诉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关于挖掘机,上诉人无法证明其是中联重科所锁并拖走,因其有违约行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楚延伟应返还该挖掘机。同时,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租金,因该租赁物实际未能由中联重科占有,楚延伟应支付租金。故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6:小松融资租赁公司与付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13)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2013年4月20日起再未支付租金,原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主张支付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9月20日租赁物使用费48432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以租赁物出现故障第三人不及时修理,以及修理后租赁物仍不能正常使用为由,给其造成停工损失,原告与第三人应予赔偿等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租金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在挖掘机有故障之前,其与第三人已口头约定36个月的租金付清之后,就签协议将挖掘机转让予被告,并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不同意返还租赁物,因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且原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并且支付合同下的所有的债务后,承租方有权行使在本合同下承租方拥有的购买租赁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在本合同明细表记载的购买选择权价格,故被告不同意返还租赁物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被告合同约定的租期为36期,不能按照37期计算租金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包括未付的5期租金在内的使用费,并未超出规定范围,故被告的该项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
案例7:上诉人陈筱剑、杨千千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179号】
裁判观点: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截至2014年1月15日的已到期租金,租金顺延计至租赁物返还原告之日的主张,因该主张涉及合同履行期限及租赁物的占有状态,该合同履行期限已经于2014年3月25日届满,且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租赁物,故租金应计算至2014年3月25日即合同期满之日,原告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罚息,因原告未能举证明确上述罚息数额来源,亦未尽到告知被告义务,原告诉请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根据本案中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各自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宜解除,双方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在被告完全履行义务前,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筱剑、杨千千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8: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丽兵、邢圆圆、大同市元亨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02965号】
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魏丽兵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已多期租金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魏丽兵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被告魏丽兵将车辆交由原告处置并以处置价款清偿被告魏丽兵所负债务,并协助将车辆过户至指定第三人名下,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判决:四、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置涉案牵引车的价款用于冲抵被告魏丽兵所欠债务(如处置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魏丽兵继续清偿;如处置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魏丽兵所有)。
(五)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出租方请求赔偿损失,损失按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计算
案例9: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涛、高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雁民初字第06888号】
裁判观点:合同签订后,现代公司依约向陈涛交付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关于损失一节,陈涛于2014年10月14日将涉案挖掘机退给现代公司,现代公司予以接收,说明原、被告双方以各自行为于2014年10月14日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第18.1条约定,未到期租金于2014年10月14日加速到期,即陈涛欠付现代公司全部租金867180.62元。经评估,涉案挖掘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0月14日的评估结果为475780元,故现代公司要求陈涛赔偿380931.4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10: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仕伦、赵修蓉、珠海市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102民初3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据此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被告杨仕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原告据此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德银(2014)回租字第03691号《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杨仕伦向原告返还前述合同项下5台重型自卸货车,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由于原告并未收回租赁车辆,故原告请求损失赔偿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杨仕伦向原告支付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166元(已扣除保证金73000元,留购价款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出租方已取回租赁物,又诉请解除合同,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
出租方取回租赁物的行为相当于解除合同,其又起诉解除合同,其实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此种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11: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广田、罗俊英、大同市元亨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观点:2014年11月,被告东神公司将上述租赁车辆收回,并于2015年3月将租赁车辆处置。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邢广田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被告邢广田将车辆交由原告处置并以处置价款清偿被告邢广田所负债务,并协助将车辆过户至指定第三人名下,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保证金、回购担保之外,保证人担保是最主要的担保方式。但在被告出席的案件审理中,保证人抗辩其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如下:1)已经超过保证期间2)保证人签字捺印不真实3)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4)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
案例12: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业、李百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案号:(2017)陕0104民初297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即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要求保证人李百忍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李百忍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百忍承担保证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跃兴、魏火珠融资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魏火珠与吴跃兴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因原告所提供证据中无被告魏火珠签字,所捺指印无法证明是否魏火珠所留,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八)违约金/迟延履行罚息约定是否过高
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基本上以保证担保和租赁物本身抵押为主,而不是承租人另行提供物的担保,故风险较高。所以出租方在合同中往往把违约金/延迟付款罚息约定的较高。在实务中,对于合理的违约金约定,法院一般均给予支持。对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会根据出租方实际损失大小进行调整。也有案例直接判决不支持违约金,如在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3民初9205号】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每期应还的融资租赁款中包含了利息,该利息已经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再约定逾期违约金实际系加重承租人的责任,应系无效条款,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不过这只是个案,不具有参考意义。
由于不同法官认知不同,对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不一,比如同样约定"违约金按照1.2‰/天"计算,有的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适用,而有的法院会认为过高而进行调整。
1、认为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14: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寿、王小侠、陈社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未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主张降低利息一节,由于本案被告实际情况,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明显过商,酌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应按照合同约定适用的
2、法院认为违约金按1.2‰/天约定过高,应予调整;有的法院则支持
案例15: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某、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1民初1996号】
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汇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应付租金1.2‰/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唯其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时止。
案例16:原告某某公司与樊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5)榆民初字第03910号】
裁判观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1)乙方连续二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故现在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78061.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中原告与被告就合同违约情形约定为按应付租金1.2‰/天承担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法院仍按逾期利息(年利息20%)和未到期租金
总额30%支持
案例17: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荣威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刘金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3民初4300号】
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荣威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被告刘金伟、张晓飞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逾期利息应为1243.01元(以30000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算至2017年2月17日;以24193.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算至2017年2月17日,均以年利息20%计算)。关于诉请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荣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荣威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所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事实,应当由违约方,即本案的被告荣威公司举证证明。但被告荣威公司仅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另,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为"未到期租金总额之百分之三十"。现被告荣威公司全部未付租金总额为570000元(包含已到期未付),仲利国际公司转卖租赁物价款250000元,两者的差额即为原告的损失,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数额144000元,低于上述损失数额,其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同时支持
案例18: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琚勋、杨富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112民初7897号】
裁判观点: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计算方法为以当月还款累计应缴未缴的租金总额的月计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加上日计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和分段计算。本院认为,关于违约金,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显系过高。截止至2015年6月22日之前的违约金,原告港联公司已经在被告贺琚勋交纳的款项中扣减,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对该部分不做调整,但在计算2015年6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中应予综合考虑。综上,被告贺琚勋应当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计万分之二的标准,分段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其中计算至2016年5月28日为6943.32元。
案例19: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1014民初420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因杨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小松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迟延损害金即为违约金性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不满一年的每年按照360天计算,原告主张按未付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九)律师费是否支持?
在534份判决中,主张律师费的有133件,支持律师费的有107件,未支持的有26件,支持率达80%。通过分析,法院判决不支付律师费的理由主要有:
1)律师费不属于必要费用;2)律师费属于间接经济损失;3)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未使用特别方式标注以提醒被告注意;4)以律师费未实际产生;5)合同未约定;6)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统计如下图:
案例20: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产田、陈玩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民终982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了15000元的律师费,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显系不妥,应予变更,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对律师费的处理欠妥,应予纠正。判决杨产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十)合同解除日期,租金、违约金计算节点
1、合同解除日的确定
承租人仍然占有租赁物的,法院一般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但并不明确说明解除日期。如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但并未明确行使过合同解除权,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各法院裁判口径不一,有的法院径直判决合同解除,不明确解除时间;有的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亦有个别法院判决自起诉之日起解除。
案例21: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正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雁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在诉讼中收回设备未经其同意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但被告在庭审中曾明确表示不能自行返还设备,故原告于2014年7月收回设备系避免损失扩大,且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835-70028351《融资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变更协议》解除。
案例22:中联重科与冯海林、赵变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阴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观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被告如果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约定,对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冯海林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CNTJ-RZ/TF2012LX02600344号《融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冯海林、赵变梅返还租赁物ZE230E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ZL030040111324)(原告认可租赁物于2012年11月已经收回)的主张,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林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CNTJ-RZ/TF2012LX02600344的《融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案例23: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波、李秋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未民初字第03321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田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中恒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租金计算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将挖掘机交于被告田波,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已收回租赁物,并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原告已从被告账户扣除了逾期利息4480.18元,系按合同约定的日计千分之一计算,该约定偏高,可调整为日计万分之五,违约金应为2240.09元。多扣除的2240.09元,应冲抵租金。关于被告未支付租金的利息,原告主动降低合同约定的日计千分之一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鉴于月租金已含利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9106.79元较合理。租赁保证金44250元与逾期利息同属违约责任性质,被告已以逾期利息方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原告再要求扣除租赁保证金,属重复计算,依法不予支持,亦应冲抵租金。截止租赁物被收回之日,被告尚欠到期未付租金427540.03元,扣减后,被告实际欠付租金381049.94元,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秋勤作为被告田波的担保人,应对被告田波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一、解除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波2011年3月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租金计算节点
2.1承租方仍实际占有租赁物,出租方行使加速到期权的,租金计算至合同届满之日
案例24: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玉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2民初352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玉峰签订的《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先锋太盟融资租赁融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承租了涉案车辆,但仅支付了3.6万元首付款及4期租金,之后再未支付任何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行使加速到期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本息65121.28元(2035.04元/期×32期)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2设备已收回的,计算至设备收回之日
案例25: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莲民初字第04196号】
裁判观点: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收回租赁物,解除了该融资租赁合同。因解除之前,该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20日至其收回租赁物之日的租金合计4553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违约金计算节点
3.1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案例26: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乾峰、宋玉庆、王文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112民初407号】
裁判观点:原告中和公司主张被告胡乾峰承担2016年6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其计算基数,起始时间、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唯截止时间依法调整为判决给付之日。
3.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例27: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111民初320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刘某某交纳了购车款,并委托经销方向其交付了车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某某自2016年9月18日起就不再交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某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唯其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周某某作为担保人与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72948.42元。并向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十一)保证金如何冲抵
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后返还,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基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承租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而是由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通常,法院判决保证金用于冲抵租金或延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故租赁保证金属于违约责任性质,但也有个别法院判决当承租人违约时,既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又将租赁保证金予以没收,这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不过这只是个案。
案例28: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育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例:(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28号】
裁判观点:厦门海翼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请求李育帆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以评估机构所评估的装载机残值和李育帆所交保证金充抵拖欠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9: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晓宇、李淑丽、刘世国、王玉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观点: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张晓宇作为承租人亦应按期支付租金,但张晓宇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晓宇支付拖欠租金371117.0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张晓宇交存在原告处的58000元保证金应予以扣减。
案例30: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荣、骆小丽、余更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未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观点:原告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按日计千分之一计算,从被告账户扣除了逾期利息4206.71元,亦应调整为2103.36元,多扣除的2103.35元,应冲抵租金。租赁保证金20750元与逾期利息同属违约责任性质,原告已要求被告以逾期利息方式承担了违约责任,再要求扣除租赁保证金,属重复计算,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此款亦应冲抵租金。
(十二)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案例31: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国、杨晓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未民初字第05049号】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辩称涉案推土机存在质量问题一节,原告、被告郭建国和出卖人柳工公司三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设备的质量及根据本合同出卖人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承担的义务,均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负责,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故本案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对被告所称的推土机的质量问题不予涉及。
案例32:上诉人唐波、邹喜萍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5民终1395号】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司已交付租赁物,但唐波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唐波支付已到期租金449704.38元予以支持。因邹喜萍自愿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配偶承诺书》,承诺与唐波共同承担涉案融资租赁款项的偿还义务。故其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波与邹喜萍诉称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无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及时催告租金、预留合理期限,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错误。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唐波与邹喜萍主张因租赁物质量存在问题,其不应付款。因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十三)承租人并非实际使用人,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案例33: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桂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陕0802民初2039号】
裁判观点:原告请求对涉案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对涉案车辆享有处分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告李桂彪提出关于车辆实际由案外人贺勇使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故其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未收到东红汽贸款项的辩解,因被告对原告委托支付给东红汽贸公司进行了确认,且向原告打过9期租赁款,视为其对所欠原告租赁费的确认,故该辩解,亦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
八、建议
(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
1、确保融资租赁模式清晰,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首先,在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应选择与实际交易相符的交易模式。切不可出现合同约定为直租,而实际却是售后回租的模式,以免影响法官对融资租赁效力的认定。其次,要确保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性,比如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仅有融资没有融物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2、租赁物交接单据齐全,且承租人签署内容完整
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业务,都应该重视租赁物的交接情况。交接环节不仅是租赁物交付的证明,也是租赁物外观、数量、质量的验收。同时在交接清单的签署过程中,除了承租人签字的真实性,还应确保签署文件的完整、全面,切不可出现只签字其他内容空白的现象。担保人须本人在《担保协议》、《保证担保函》等类似文件中亲笔签名捺印【注释2:在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孟宪廷、徐万欣、孟宪彬、张正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40号】中,因签名捺印与本人不符,另一保证人非本人签字,故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故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担保协议》、《保证担保函》的签署环节,核实保证人的身份并确保其签字真实有效,否则请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3、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
在534份判决中,有一部分案件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风险极高。在承租人可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物的担保,其次是保证担保。考虑到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婚内承债行为的倾向性意见,在承租人已婚的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配偶同时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承租人签字确认【注释3:在(2017)陕0802民初425号判决中,虽然原告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要求其被告夫妻共同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被告孙某应当承担该合同义务,且被告孙某非合同当事方,故不予支持。这种意见可能会被改变,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婚内债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已有比较明晰的意见(至少最高院如此认为),但笔者看来在实务中还存在适用的不同理解问题,故建议如此安排。】,否则起诉时列配偶为被告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4、办理抵押登记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由上述规定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不能为同一人,故抵押权的存在并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承租人擅自向第三方转移登记的可能,但若出现承租标的物被另案保全的情形,则会出现以所有权抑或抵押权为基础提出执行异议来保障出租方利益的疑问,此时需要根据自身欲达到的目的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对待【注释4:在笔者参与的一起类似纠纷中,通过与办案法官的沟通,其建议以抵押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当然此处考虑的是此种方案最为方便可行,不需要太多的证据来推动,而且可以实现拍卖查封标的物之后的优先受偿。当然,如果想取回标的物,则必须以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此时举证较为困难,说服成本较大(所有权人与权属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信息不一致),而且选择取回标的物就不能即时变现。故,两者比较,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商业目的进行取舍。】。
5、承租人违约时,应及时向承租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及/或保证期间。
6、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保证人的送达地址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全部未到庭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达44%,如能减少公告送达,不仅能降低诉讼成本,也能节约诉讼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送达地址【注释5:需要注意的是,在笔者参与的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并不认可此种做法(虽然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理由较为充分);但笔者依然建议如此约定,因为法院的审理虽有很大的惯性,这是所处位置及特点使然,但有惯性不代表不能停止或不能改变,我们对符合社会发展及法律精神的改变将拭目以待。】。
7、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并尽注意提示义务
在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请中,其中一部分不予支持的理由是融资租赁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被告责任的条款并未使用特别方式标注以提醒被告注意,故该不予支持【(2017)陕0112民初1095号判决】。故建议在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并加以标注提醒承租人。当然还有一部分判决不支持律师费的理由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出租方未能提供支付律师费的凭证及/或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责任损失可以是已经造成的损失及可以预见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如果律师代理之时已支付律师费,则尽量保存支付凭证和发票;如果律师代理之时未支付律师费,笔者认为也属可预见的损失,应一并赔偿,但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故,建议出租人在支付律师费的时间及保存相关票据【注释6:关于发票是否提供,有判决认为此属税务征收的事项,与律师费是否支付没有关联,笔者深表赞同,但由于此案不是指导性判例,故建议一并保存并作为证据提供】上予以重视。
(二)给承租人的建议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办理融资时对承租人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均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式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也不允许承租人对合同进行修改。虽然所签合同为格式合同,但承租人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知悉相关权利与义务内容,清楚维权主张权利的方法和渠道,否则承租人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经统计,在承租人出庭参加审理的案件中,承租人通常提出不承担租金的抗辩理由为:不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签字时合同为空白合同、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等,但法院对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基本不予采信。为维护作为弱势一方承租人的权益,我们建议:
1、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知悉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拒绝在空白页签字。
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及时支付租金。在(2017)陕01民终672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对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臧勇勤认可与东神公司还存在其他买卖关系,臧勇勤与东神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臧勇勤称租金已向东神公司全部付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了解,实务中大量存在由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经销商/厂家,再由经销商/厂家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一旦经销商/厂家挪用资金不予支付,则承租人构成违约。故律师建议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
3、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4、承租人遭受损失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5、必须依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不得利用租赁物参与或进行非法活动。
6、涉诉时,积极参与诉讼,不要轻易放弃答辩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参加庭审,可以就有关事实提出抗辩;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承租人有权请求降低违约金;当设备被收回,租赁物残值大于剩余租金的,承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多余部分。故涉诉的承租人不应以不到庭消极对抗,而应积极参与诉讼。
(三)给租赁物出卖方的建议
由于租赁物出卖方对承租人的还款义务承担着担保、垫付、回购等责任,故当承租人违约时,融资租赁公司首先会要求租赁物出卖方承担责任,那么租赁物出卖方的债权如何实现?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困难。根据实务经验,我们建议:
首先,严格审查承租人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征信状况、财务实力、履约能力等。其次,要求承租人提供反担保。优先要求承租方提供物的担保,其次是其配偶及其他保证人的担保。再次,加强对租赁物的控制权。最后,厂商履行担保、回购等义务后,应及时向承租人及其保证人追偿。
九、声明
1.由于本报告涉及的案例绝大部分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因技术原因所限,互联网上的案件数量与实际案件数量存在误差。
2.部分案例在同一个分类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需要重复计算,因此导致数据总数的不同,不属于样本数量误差。
3.本律师团队参与了多起融资租赁案件的代理工作,特将大数据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总结,撰写本报告。
4.本报告及相关建议不是法律意见,仅供参考;请在遇到争议时及时找寻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编排/施俊杰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