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司法认定
沈宁   2017-03-13


文/沈宁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保障判决的执行会在诉前或诉中财产全,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恶意保全,损害对方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明确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认定的标准,对预防错误保全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保全行为违法性;3、损害事实存在;4、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上过错的认定,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标准。(2014)民申字第2172号。


认定主观过错,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0号。


但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个别案件不考虑申请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认定保全错误的依据。[1]


2、保全行为的违法性


起诉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其在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时,为每次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定程序。其申请诉讼保全总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该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诉讼后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2016)湘民终513号。


3、损害的存在


基于“谁主张,追举证”举证规则,损害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6)鲁11民终556号。


4、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关联性,是考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所谓的必要性是指“条件判断”,即保全行为是产生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所谓关联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种保全行为是否会导致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法官大多会结合具体因素对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考量。(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80号。


三、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表现


1、缺少申请保全的必要性


案例: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鲁民终806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案件的执行,被申请认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申请人仍申请巨额财产保全,缺乏发必要性,构成保全错误。


2、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案例: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系案外人的财产,系保全对象错误。


3、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高于其请求


案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1520号


裁判要旨:诉讼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日后依法生效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超过全部诉讼请求范围时,构成保全错误。


四、不能当然认定保全错误的情形


1、超判决金额的财产保全不能当然认定保全错误


案例: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甘民终389号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依合同主张权利,基于诉讼请求而提出保全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小于申请人请求的数额时不构成保全错误。[2]


2、驳回诉讼请求不能当然认定保全错误


案例:四川省南充市全鑫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田园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98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出司法审计后未在法院指定的缴费期限缴纳鉴定费用,无法获得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来判断其申请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


但也有案件不考虑主观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以驳回诉讼请求作为认定保全错误的依据。[3]


3、驳回起诉不能当然认定为保全错误


案例:山西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泉沟煤矿与山西朔州万鑫煤业有限公司、朔州市万鑫有限公司汽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第1178号


裁判要旨: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但并未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保全错误。


但如果是对案件法律关系等认识存在错误,主观上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被驳回起诉,则需要承担保全损害赔偿责任。[4]


4、撤诉不能当然认定为保全错误


案例:北海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玉花、赵玉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桂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要旨:撤诉亦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作出一个生效判决,诉争各方的权利义务仍在争执状态,对申请人的撤诉行为不能得出其存在恶意的判断,无法认定保全错误。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是否构成保全错误,不应完全以诉讼结果作为判定保全错误的参照标准。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是法院裁判是否构成保全错误的核心要素,尤其在超金额保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申请人撤诉时,主观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关键。

 

注:

 

1.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京01民终785号


2.相同情况见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号和(2015)民申字第1147号。


3.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京01民终785号中认为:驳回诉讼请求具有客观性,申请人应承担被申请人的损失。


4.中达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张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5)新审一民提字第19号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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