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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同事问我:“为什么你突然写起文章了?质量还不错。”老实说这个问题把我难住了,经过我这些天思来想去终于找到了答案,应该是改革将我的潜能全面激发了。其实我写改革写的是最好的,堪称当代商鞅、王安石(嘿嘿嘿),不过不给天价稿酬我是不会写的。
下面回归正题,今天主要谈一谈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工作。有人说“提审简单啊,不就是再取次笔录嘛”,这种理解简直,要知道不同阶段的讯问是有着不同内涵的,主要体现在讯问的目的不同、技巧不同、可采性不同。下面结合实际案例,谈一谈认识:
一、目的不同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侦破案件,包括依据现有证据去突破口供,或者突破口供后去提取、搜集其它证据用以印证口供的真实性,从而侦结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主要是核实侦查机关取得的口供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防冤纠错,查缺补漏,为退补提供侦查方向和线索,还有就是掌握嫌疑人思想动态,预测其庭审表现;庭审讯问目的是查清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是否存在。
案例一: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A将毒品藏于自家租车行的一辆车中,具体藏匿位置是驾驶室上方的眼镜盒内(内有一副近视镜)。案发前一天B向A租车,将藏匿有毒品的车辆开走。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A、B分别抓获,从B驾驶的上述车辆中,搜缴到眼镜盒中毒品,还从B身上搜缴出毒品,B对上述毒品均予以指认,认罪、悔罪,并且供述稳定。上述毒品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均计入B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我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件存有疑点,提审的过程是这样的,我先提审的B)
检:毒品在哪里收缴的?
B:在我身上搜缴了一些,在我从A处租用的车辆中,位于驾驶室上方眼镜盒中又搜缴了毒品,我都指认了,认罪、悔罪。
检:眼镜盒中的毒品是谁放的?
B:我不清楚,因为我刚租用了一天,也没有接触过那个位置,我猜是A的,他吸毒,而且车辆是他租给我的。
检:你身上的毒品呢?
B:这些是我带的毒品,我认可。
检:你近视么?
B:我不近视。
(接下来提审A)
检:B向你租过车么?
A:租过,案发前一天租走一辆蓝色起亚。
检:这辆车你开过么?
A:开过的。
检:这辆车里有你个人物品么?
A:我在车上吸过毒,有可能留有毒品吧,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放什么位置也记不清了。
检:你告诉过B车里可能留有毒品么?
A:那没有。
刚才这次提审的目的就是防冤纠错,虽然B对所有搜缴的毒品进行了指认,并且认罪,但考虑到B从租车至案发时间较短,且毒品藏匿位置隐蔽,B有未发现眼镜盒内藏有毒品的可能性。经过提审,B与A的供述均支持了这种设想,后经退回补充侦查,将事实查清,起诉时将此部分毒品数量从B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中扣除了,从而达到了准确认定。提审过程中如果不假思索的延续侦查机关的笔录内容,片面追求认罪效果,提审走过场,便存在认定事实不准确的风险。
案例二:一起拐卖妇女案件,A(女,越南籍)伙同其丈夫B(中国籍),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C(女,越南籍)从越南骗至中国境内,后伙同D(中国籍)迫使C嫁给中国人E,D收取E好处费人民币4.2万元,被三人均分。后C趁机逃出并报警,此案案发。
(提审A的过程中,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均予以供认,但同时也暴露了庭审中的辩解意图)
检:C为什么来到中国?
A:她来中国就是来找人结婚的。
检:C为什么找你?
A:因为我在中国有资源。
检:签证是谁办理的?
A:护照和签证是我找人帮她办理的,是旅游签证。
检:你和B在越南境内是否组织过C与D远程视频?
A:组织过。
检:D是否说过C“不好看,不值钱”?
A:说过。
检:你怎么理解这句话?
A:对方给的钱会少吧。
检:给什么钱?
A:是婚姻介绍费。
检:D什么时候给联系的E?
A:就是C到中国后有几天时间了,D联系的E。
本次提审的目的主要就是考察态度,预测庭审表现,探对方底牌。我通过“只问不辩”的策略,得知到庭审中A基本会提出如下辩解:1、不是拐骗,是被害人自发征婚;2、不是贩卖,是婚介行为。同时也有了应对之策:1、旅游签证只有15日,C到中国后过了数日后才给联系人结婚,时间明显过于紧迫,不符合常理。2、既然C是来找人结婚,为何又趁机逃出并报警?不符合情理。3、D所说的“不好看,不值钱”已经证实A、B、D三人主观上具有将人作为商品进行出售的犯罪故意。开庭前经过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将上述问题全部查清。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讯问与答辩,最后庭审效果良好,法院判决指控事实及罪名全部成立。
【Tip: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误区,就是提审过程中当即与嫌疑人展开激烈辩论,势必令其认罪伏法。以上述案件为例,当A提出辩解时,如当即用有力观点进行驳斥,争个面红耳赤,这便暴露了控方的底牌。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接连抛出犀利的问题,当A无法回答时,电光火石的一刹那间无法想到过多的辩解理由,且内心压力极大,从而缴械投降。如果提审暴露了控方的底牌,在开庭之前A会想出更多辩解理由,待庭审讯问之时便可能向开放性话题漫展,不利于指控。】
二、技巧不同
侦查阶段的讯问,属于人类从未知走向已知的过程,因此对讯问技巧的刚性需求最高、运用最多,同时对于讯问人的个性、特点也要求“五花八门”、“应有尽有”,既需要“攻心老司机”、“江湖老油条”、“心灵工程师”,又需要“红脸白脸”、“欺诈大师”、“领导替身”等各类人才轮番上阵,甚至于某某电视剧中会“读瞳术”等超能力。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件的证据体系基本已经成型,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提审中对于突破口供的刚性需求已经有所降低,重心落在对关键及遗漏事实口供的突破、辩解合理性的甄别、获取补查线索以及防范翻供等方面。而提审的主审人往往就是出庭的公诉人,人员也相对单一和固定,提审的次数也相对较少;庭审讯问则多属于“明知故问”,因为既然已经提起公诉,说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已查清,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此时讯问的技巧着力于事实重现、戳穿谎言以及为质证、辩论做好铺垫。
案例一:一起贩卖毒品案件,A、B经预谋从广东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2000克,毒品取回后放于B处,向C等多人贩卖。其中向C贩卖100克,C又向D贩卖60克。案发后,侦查机关将A、B、C、D等人全部抓获。到案后A、B、C供述稳定,均认罪、悔罪。A在侦查阶段的一次供述中供称卖给过C一次100克(能够认定),一次200克(没有具体核查)。B供称C取走100克。C在侦查阶段供称向A购买100克,从B处取走。C本次系毒品再犯。
(从口供上看,A、B、C的供述可以认定A、B贩卖总数为2000克,C为100克。侦查阶段遗漏了C可能还曾向A购买过冰毒200克的犯罪事实,鉴于C向D有贩卖行为,此200克如果能够突破下来,C贩卖总数将从100克上升至300克,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而其本次又是毒品再犯,应从严打击。提审过程中我使了些小技巧,我先提审的C)
检:除了刚才供述的100克,还有无其他毒品交易?
C:没有了。
检:我国法律规定,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你再好好回忆回忆?
C:这个~~确实没了。
检:你卖出去多少?
C:卖出去60克,抓我时收缴了20克左右。
检:你吸毒么?
C:吸毒,每天都吸,一天吸4、5克呢。
检:一天吸4、5克,那这半个月至少得吸60-70克了吧?
C:啊~
检:按照你贩卖量、吸食量和收缴的量推算,你手里的毒品总数已经超出100克了,你再好好回忆回忆,你到底还买过没有?
C:(尴尬的笑)但我只是买啊~
检:(假装随口一说)我也没说是卖。
C:(思忖片刻)那有过,我记得从A那里还买了200克。
检:具体交易经过说一下?
C:@#¥%……&*
检:以上内容属实么?
C:属实属实,检察官同志我是向他买,可不是向他卖,而且我这是积极配合你们调查A的犯罪事实呀。
检:我觉得你说的挺客观。
(C提审结束后接着提审A)
检:之前在侦查阶段供述都属实么?
A:属实的。
检:你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卖给过C一次200克,具体事实是怎样的?
A:这起交易存在,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检:属实么?
A:横竖我都这样了,说的肯定是实话。
我在这次提审中运用了两个技巧,一个是“惑”,一个是“由供到证”。具体思路是这样的:首先应当确定提审顺序,有些人会问了“A的认罪态度这么好,为什么不先从A处得知交易细节,再去找C核实呢?”或者“按照大小王顺序提呗”,以上都图样图森破。即便认定此200克,对于A的贩卖总数没有影响,只是又多加了一起具体贩卖事实,其贩卖总量仍为2000克。但是该200克能否认定对于C的意义则是翻天覆地的,也是提审的重点所在。因为在案证据没有关于此200克的具体供述,因此先从C处取得突破,再去向A核实,属于“由供到证”,证明力高。因为我在不掌握具体交易细节的情况下先行提审C,这样就自动排除了指供的可能性;其次,贩卖毒品分为“贩”与“卖”两种行为,所谓“贩”,是指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显然C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买”了300克,卖了60克。在与C的谈话中,利用的是其对毒品犯罪认定规则没有准确的认知,通过一句装作“随口说出”的话使C在理解上产生了偏差,从而自愿作出供述。最后,用一句表示认同的话“麻醉”他,防止起诉前翻供,后续在退补阶段公安同志又找C固定了几次口供,最后法院予以了认定。
【Tips:有时讯问技巧伴随着办案风险,讯问人员像是在走钢丝,把握不好,将后患无穷。下面是错误的讯问语言:
“A是这么说的,#@¥%…&*,你认可不?”(指供)
“你要如实的说,就算你不说,A也会说出来”(引供)
“你先供算你自首,给你宽大处理”(诱供)
“A已经全部都交代了,而且还有你俩的电话录音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为自己想一想”(骗供)】
三、可采性不同
由于侦查阶段对于讯问技巧属于刚需,技巧使用率高,有时一些讯问内容会与指供、引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傻傻分不清楚”,如果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或者笔录存在一定瑕疵,随之相伴的便是存在有罪供述被质疑、被推翻的风险;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处于诉讼的过渡阶段,随着讯问主体的改变,辩护人阅卷后及时的介入,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已经具备了辩解的空间和条件,而提审地点基本就是羁押场所,客观上也没有刑讯逼供的环境和条件,所以关于“刑讯逼供”、“精神压力大”等辩解在提审过程中的可能性明显降低;而在合议庭、辩护人、家属、甚至于媒体均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当庭所做的有罪供述很难不真实。司法实践中也证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有罪供述绝大多数是侦查阶段形成的,而提审供述及庭审供述则证据能力较高,不易被推翻。
庭审实录一
公:之前供述都是否属实?
被:不属实。
公:为什么不属实?
被:警察打我了。
公:你能提供非法证据线索么?
被:记不清了,反正打我了。
公:(态度平和,面带微笑)那本公诉人在提审你的时候也打你了么?
被:(尴尬的笑)你没有。
公:提审笔录内容属实么?
被:属实。
公:你在本公诉人提审时所做的有罪供述与之前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都基本一致,依你当庭所述却一个属实,一个不属实,公诉人感到十分费解。
被:(不语)
庭审实录二
被:当时我儿子需要用钱,我就找到财政所所长A,让他给我借点钱,我是后来才知道A用的是公款,知道后我就还上了,我不知道挪用的是公款。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发问,你要实事求是,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公:你在侦查阶段曾明确供述让A取些公款给你个人使用,这与你当庭供述不相符,什么原因?
被:在办案单位的时候,我精神压力很大,为了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我才那么说的,刚才我说的是事实。
公:本公诉人提审你时,你是否感到有压力?
被:呃~~没有~
公:提审笔录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公:你在本公诉人提审时明确供述“我知道挪用的是公款,我应该早点还上的,一时疏忽了”,内容属实么?
被:是我供述,我认可。
公:你认为应该以刚才的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提审笔录内容为准?
被:以提审笔录为准,我认罪。
【Tips:如果被告人当庭提出侦查笔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诉人便可以围绕提审笔录大做文章,这时便形成了一种当庭“对质”的效果,公诉人与被告人在面对面,几乎贴脸拼刺刀的情境下,被告人多会承认提审笔录内容是真实的(毕竟有些谎言当面真的很难说出口)】
提审并非一项走过场的诉讼程序,而是实打实的硬证据。切实做好提审工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还有利于防冤纠错,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说起诉书是公诉人的“面子”,那么提审笔录便是“里子”。在某些案件证据先天不足,侦查质量不高时,一份完美的提审笔录可能会“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
实习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