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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食品经营者将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最终销售单元拆零后销售的情况在市场上并不少见,但这种经营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并未引起监管者及经营者的足够重视。近几年由于食品职业打假人的增多,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合法性问题逐渐引起了这个群体的关注,因该问题引发的索赔案件逐渐增多。食品监管部门及经营者也随之开始重视这一领域的执法与守法问题。


从拆售预包装食品最终销售单元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1、为预包装食品更换包装后再销售;2、拆装后分装成若干预包装食品后再销售;3、拆装后直接以散装食品形式对外销售。


下面笔者将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常见违法形态,分别就上述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一、为预包装食品更换包装后再销售是否违法


食品包装的工序属于食品生产行为的最后一道工序,其属于食品生产行为的范畴。因此食品经营者无生产许可自行拆除包装后重新封装为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实务中此种违法行为多发生于套用其他企业名义生产假货的情形。


二、拆装后分装成若干预包装食品后再销售是否违法


如前文,由于食品包装工序的特殊性,其本身属于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者在未获得相应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拆除原预包装后对食品再行实施预包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食药总局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中解释“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分装者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实施分装行为:


1、该食品相应的审查细则规定允许分装;


2、食品分装者应当取得相应的分装生产许可。


在具体组织分装时,食品分装者的产品标签还应当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


三、拆装后直接以散装食品形式对外销售是否违法


将预包装食品拆零后直接按照散装食品的形式简单包装是否也属于对食品的分装行为,我国当前法律并未规定。


尚未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九十五条对食品分装解释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从立法倾向来看,食品经营环节对大包装食品的拆零销售并不被认为属于食品分装。遗憾的是该规定尚未生效。


当前执法实务中,对于拆零后按照散装食品对外销售且并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其他违法情形的,一般不按照违法处理。就食品经营者而言,尤其对于存在跨地区销售情况的,应当结合当地执法环境,谨慎操作此种经营方式。


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即便上述拆零行为合法,就散装食品经营的合法性而言,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仍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仍然构成违法: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已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活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务中食品经营者常见的违规形态:食品经营者虽然已经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并不包含散装食品。


(二)散装食品本身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食品卫生、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


实务中食品经营者的常见的违规形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散装食品,其卫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或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尤其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很容易引发职业打假人的投索赔。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法律尚未明确食品分装概念的当下,食品经营者应当谨慎操作预包装食品最终销售单元拆零销售的经营方式。食品经营者实际操作此种经营方式时,应绝对禁止将拆零食品再包装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依法操作散装食品的销售。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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