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颖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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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因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灵活,在决策方面高效,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等特点,在投资中常被采用。本文主要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实务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阅读参考,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及主体资格
1.合伙企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上限为50个,并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为非法人组织。2017年3月15日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2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组建另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成为另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另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自然人才可以进行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根据《民法总则》,公民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2.货币以外出资方式的评估作价。
合伙人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出资期限。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对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赔偿。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有约定,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出质行为有效)。
五、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要经过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伙人的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将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
1.一般情况。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入伙。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退伙。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转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人债务自有不足以清偿的,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如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份额转让(强制执行)的,按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如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无权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九、合伙人同本企业竞业、交易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十、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无须退伙。
十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执行。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人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分别执行。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异议的处理。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分别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被除名退伙。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如有不正当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那在仅有两个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经过查询司法案例,司法观点认为在仅有两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当一方被除名时,另一方则构成了单独主体,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法定前提条件,因此,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