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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领域--互联网金融,其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一种方式和手段。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乃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土壤和根基。知情权作为消费者重要权益之一不容质疑,尤其是在具有不确定性、无国界、跨行业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巨大挑战。故以蚂蚁聚宝这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来探讨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很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知情权;蚂蚁聚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传统的金融行业几乎都进军互联网,出现了大批的理财平台,如余额宝、众筹,以及P2P网贷平台等等。像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保护知情权乃是至关重要。
以蚂蚁聚宝为例,蚂蚁聚宝作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一站式智慧理财平台,与支付宝、余额宝、招财宝等同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业务板块。
目前,蚂蚁聚宝也日渐多元化,不仅仅在2015年增加了存金宝,且在2016新版APP中增加了基金定投功能,并且正式推出香港基金,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境外投资的需求。由于其与支付宝紧密的关系,势必会是众多金融消费者关注的重要平台。在其用户量不断发展、扩大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其存在的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蚂蚁聚宝的性质以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期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蚂蚁聚宝的性质
蚂蚁聚宝究竟是属于怎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人认为是互联网宝类货币基金理财产品模式,即也有人认为是P2P网络信贷模式。综观蚂蚁聚宝的出现以及发展,其既不是单纯的宝类基金理财模式,也不是是纯粹的P2P网络信贷模式。蚂蚁聚宝和支付宝属于平行关系,实际上是将支付与理财的功能分化得更加清晰。线上线下支付用支付宝、炒股买基金则用聚宝。用户可以使用一个支付宝账号,在蚂蚁聚宝平台上实现余额宝、招财宝、存金宝、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的交易。[参阅:http://baike.baidu.com/item/%E8%9A%82%E8%9A%81%E8%81%9A%E5%AE%9D/18424947]蚂蚁金服不鼓励P2P等高风险理财方式,而是面对大众理财用户做金字塔式的理财产品,目的是让风险可控。其实,蚂蚁聚宝是接过了余额宝的原来的方式,用户将空闲资金转入余额宝,天弘基金的货币基金产品,资金转入后,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款,既可以随时存取,且可以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然后对于有定期需求的消费者可以从余额宝里转入资金进入招财宝预约产品选择收益起息。通过平台发布保本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平台发布借款项目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本息保障,余额宝用户则可以通过平台购买理财产品或向融资人直接出借资金,以获得收益回报。招财宝是在理财产品发布机构、融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提供居间金融信息服务,以帮助双方完成交易撮合。消费者有更高的投资需求,可以通过APP选择基金和股票产品进行投资,以及最新上线的存金宝。因此,蚂蚁聚宝可以是说是互联网一站式理财产品平台,不是P2P网贷模式,也不是纯粹宝宝类理财产品。因其包含了余额宝、招财宝、存金宝、基金、股票等等理财产品,投资方式多样化,余额宝、招财宝能为消费者保障投资本息以及随时提现,其收益也是低于P2P平台,完全不同于P2P平台的高风险,而股票、基金等产品也不是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毕竟收益和风险大大高于余额宝。故笔者认为蚂蚁聚宝应该是新型的互联网一站式理财产品平台。
二、蚂蚁聚宝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蚂蚁聚宝等互联网金融确实给广大金融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但是其存在的风险并未引起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重视。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风险管控能力缺失侵害知情权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所具有的专业的风控经验和规范的操作手段,对于资金的风险能够很好的管理,蚂蚁聚宝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部分,也有着互联网金融的缺陷,即缺乏综合统一的操作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尚待探寻。比如招财宝作为第三方平台,所有项目的审核和风险控制都在第三方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坏账问题,一方面让承诺100%赔付的中投保和众安在线承担了太大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对阿里巴巴平台的品牌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参阅:http://www.ronghedai.com/zixun/show_379,2016年8月19日访问。]同时,它的随时提现和预约服务功能是一个双刃剑。早期由于预约客户远大于提现客户,所以满足随时提现并不会出问题,产品赎回集中的时间,现金流是否能够支持也是未知的,这是蚂蚁聚宝现在风控手段不明确的原因。除此外,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尤其是“e租宝”等P2P网贷平台更是成为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的培养皿。一系列恶劣的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事件严重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不仅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市场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二)信息不对称侵害知情权
在对消费者进行基金产品或是其他理财产品销售的时候,没有足够的风险提示,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金融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专业性以及信息搜寻成本高昂性等因素,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准确、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息干扰等突出问题。经济主体自利性的特征会促使信息的优势方即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采用微妙隐蔽的手段,藏匿有关信息,转嫁成本或风险,谋取不当利益[1]。像蚂蚁聚宝的招财宝业务板块,上线的时间还不太长,因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者坏账的处理能力还未得到时间验证。除此以外,聚宝用户目前还无法选择投资的具体类型,只能是计算机系统排队预约的方式,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一些重要信息,这些借款人的信息以及资质、信用问题对于用户而言都是隐蔽的。聚宝用户只有耐心等待预约成功显示钱已被借出,唯一能看到的就只有被处理过的名字和身份证信息。聚宝消费者只知道借钱给了谁,但是不知道为何借钱等信息,自然无法判断风险程度。
铺天盖地的宣传低风险会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投资错觉,因为众多金融消费者目前虽有理财意识,但却缺乏理财知识,可以说得上是金融“小白”,大多凭借金融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进行判断,而大多信息的真实性很难识别,因而导致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做出一个全面、客观的判断。这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极其容易导致金融消费者盲目投资,最终可能导致利益受损乃至血本无归。这样的案件在今年来并不鲜见,比如“e租宝事件”[参阅:http://baike.sogou.com/v80090226.htm?fromTitle=e%E7%A7%9F%E5%AE%9D,2016年8月19日访问。]。
(三)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通道,不利于知情权保护
我国目前还没有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也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更没有完善的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金融服务提供者总是事先拟定格式电子合同,往往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做出种种限制或者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尽管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该格式条款进行有些尽到说明和提示的义务,但是仍旧不够到位,导致金融消费者不是很有效地获知消费信息。而且在当前环境下,当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求助无门,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致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除此外,金融消费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不会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人力、物力耗资巨大。就以蚂蚁聚宝的存金宝来说,存金宝提供显示的收益曲线是半个月更新一次,金融消费者要想卖出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完全仅凭半个月前的信息显示,市场总是瞬息万变的,这给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当消费者将其卖出亏损以后,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根本求助无门,平台提供者只会标榜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然而,这样的结果归其原因,还不是平台信息更新滞后所导致的。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乃是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的前提。金融产品在构成和销售上的信息化,使得金融产品从其生产出来及至到达消费者的路径中,极其重大的事件除了信息还是信息。[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会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准确对产品进行比较分析,促使金融消费者做出理智客观的决定。因此,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会避免所产生的之后的纠纷。故有必要提出以下建议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完善蚂蚁聚宝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机制
1.加强风险提示及时化。
余额宝并不是没有风险的,而平台似乎弱化了余额宝的风险,使得广大金融消费者误认为余额宝是万能的,不会出现事情,但是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还是广大消费者受损多,现在的互联网理财有些打法律的擦边球,最后的损失只有是消费者买单未免太不公平。像蚂蚁聚宝这样的理财平台有必要增加一栏定期更新发布可公布的重要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及时获知以及及时的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识别风险分担风险。
2.加强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作为投资者抑或说是金融消费者,我们根本无法了解资金的最终去向,这必然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必要加强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到资金流向到哪些终端,以多少数额与他方形成协议等等这些。[3]我们经常关注的是蚂蚁聚宝界面的每日收益数额以及曲线动态,其收益来源、每日收益的变动因素无法直接从平台上获知。因此,聚宝平台应积极引导投资者去了解相关状况,而不是全靠投资者连蒙带猜。
(二)尽快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通道,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一,完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构筑一套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缺失导致这个新兴行业缺乏合规性,对于余额宝能否实现基金功能实际上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因此有必要明确各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职责,各个部门间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向公众披露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信息,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4]除此以外,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类似金融消费者协会的组织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争议处理渠道,使得金融消费者不再投诉无门。一方面是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纠纷处理服务以及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立投诉平台,处理好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格式条款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5];
第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知识普及。不仅是监管机构要大量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以此引导金融消费者合理投资消费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技能,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该在其推出各种投资理财产品的时候,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在其产品宣传页也应当增加相应金融知识的宣传。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30.
[3]汤加女.互联网基金产品冲击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5.
[4]赵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5.
[5]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