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询问,在日常生活对话中随处可见,但是,律师向当事人询问,却大有学问可讲,这篇文章为您详细讲述“美式询问法”。

 

文/韩德云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德云看法”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律师在与当事人对话时的询问方式,往往能决定对话的进程,而你采取何种询问方式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谈论问题的积极性,以及他们反应出来的态度。


所谓“美式询问法”是借鉴美国律师职业教育培训中的经验,根据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对允许回答的自由度的限制不同,而对询问方法进行分类和训练的方法。提问题的方式很多,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用途,任何一种询问方法都不是绝对比另一种询问方法更有效,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结合当事人对不同的询问方法一般都有的不同反应,考虑究竟使用哪种方法更好。以下是三种最基本的询问方法。


一、开放式询问:“随便谈谈事情的经过吧”。让当事人随心所欲地说


开放式询问法并没有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实质性的选择内容,而是在措辞上尽量多地给当事人回旋余地。此种方法使当事人能随心所欲地阐述其想表达的全部内容和情感,并且允许当事人以他自己的语言回答询问,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分析,它甚至允许当事人选择回答的主题。


如果每个问题都是开放的,那就意味着每个询问都应该以各种可能的话题和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语言来详细地回答,只是不同的询问预语气上仍有些许差别。


开放式询问法的利弊


开放式询问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初期用得最多的询问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可以鼓励当事人自己决定谈论何种话题、以及决定什么情况是重要的。这样询问方式不会打断当事人的思路,鼓励当事人全面详细地阐述案情,这样有助于完整地收集情况,且有助于提高所获取情况的准确性。当然开放式询问也有自身缺陷,首先,如果发生的案件距今已经有很长一段的时间,那么无形中当事人在回忆和叙述情况时将背上沉重的负担,因而会让当事人觉得无所适从。其次,开放式询问可能使当事人错过重要环节或忽略对案件有影响的重大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能力准确判断某项事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律师可能无法使当事人披露或者容易让当事人忽略他们确实已经想起,但他个人又以为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的情况。


二、封闭式询问:“请问是怎么样的?”让当事人只能有限选择


封闭式(也可称狭窄型)询问法,首先在范围上对回答做出了限制,其次在具体细节上也有明确要求。请看以下例句:

 

1.“请问,当时被告左手拿的是把什么颜色的雨伞?”


2.“那辆宝马是肇事者的车辆吗?”


3.“你在案发现场最先接触的是哪件物品?”


4.“你认为最有可能杀害你父亲的凶手是谁?”


上述询问中的每个询问都是封闭性的,均是直接针对案件核心证据而提出问题。第一个询问将答案限制在被告左手雨伞的颜色,其目的在于可以证明回答人当时是否在场以及对案情情况认知的真实性;第二个询问的目的在于排查肇事车辆;第三个问题则是询问案件证据,从而分析影响案件情况的重要细节;第四个问题能收集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加以条理化,用以澄清事实,获取重点,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此外,当求助者的叙述偏离正题时,律师还可以借用封闭式询问巧妙地适当地终止其叙述。


封闭式询问法的利弊


封闭式询问最主要的优点在于能披露案件的细节,因为它能刺激当事人的记忆,促使当事人披露出可能忽略或没能记起的具体情况。另外,封闭式询问比开放式询问能产生更大的推动力,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回答一些具体问题,以便律师能够比较透彻地把握探寻敏感问题的分寸。遗憾的是,必须注意到如果频繁使用封闭式询问法,往往会使当事人陷入被动的回答中——抑制当事人自我表达的愿望,扼杀了或者剥夺了当事人自我表达的机会,还会使其陷入沉默,甚至背负压抑,直至感觉自己在被讯问或盘问,从而产生抵触情绪等。


三、提示型询问:“是这样的吗?”让当事人顺着一个方向说


有时律师为了将自己的判断通过当事人的回答予以确认,就会在问话中提示答案。正如律师早就意识到的一样,提示型询问法不仅提供了所寻求的全部情况,而且间接表明了想得到的回答。提示型询问作为过分自信形式的封闭式询问,几乎与完全的断言一样,在询问中附带着律师想得到的具体回答的语言或语言线索。比如,上述封闭式询问的问题,完全就可转变为以下的提示型询问形式:

 

1.“当事被告左手拿着雨伞,是吗?”


2.“是那辆宝马撞了人,对吗?”


3.“那个面具就是你在案发现场最先接触的物品,是不是?”


4.“我猜想王总有可能就杀害你父亲的凶手,是吗?”


在提示型询问法中,询问者经常频繁使用一个吸人眼球的问句—“它是否是真的?”,这是肯定的但不是必须的用语。第二、第三个询问中多少有一些引人注目的语言线索,而第一、第四个询问则可以借助音调提示。


提示型询问法的利弊


虽然“提示型询问”这一术语常常伴随或招致讥讽,甚至可能在法庭中遭到对方的反对和禁止,但这种询问法对探明当事人问题的全部情况常常是有用和必需的。提示型询问常常帮助当事人克服自我恐惧、个案恐惧以及行规障碍等抑制因素。但提示型询问可能使当事人有意无意地肯定它,你可能因此而把对情况的不准确描述带进了商议之中。在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应用提示型询问法,有时甚至比在法庭上应用更不合适。一般说来,把“正确的”答案明示或暗示地提供给当事人,往往可能也容易与律师的执业道德要求相悖。


同样的问题因为问法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我们在询问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不妨也尝试一下各种方法,以便尽可能多地从当事人口中得到想要的信息,从而让我们做出更正确的判断。


如何综合地选择运用这些询问法呢?下面跟大家做一个简要比较。


一、运用开放式询问法


我们在询问案件过程时通常采用的开放式询问法,让当事人自由地叙述事情,思路不致受到我们设定的具体问题的限制。它能够使当事人,比如按时间顺序介绍案情,而不过多地纠缠在具体细节上,符合我们按顺序了解案情过程的目标。它还有一个优点,便是可以使当事人暂时推迟谈那些不愿谈及的事情,并且使我们更像一个倾听者,从而更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运用封闭式询问法


尽管我们不提倡在当事人叙述的过程中打断他,但有时如果他在有些地方含混不清,我们还是有必要尽快弄清楚他的含义,保证谈话的清晰和有序。这时,封闭式询问法就可以帮助我们迅速弄清这些问题。最后,我们还得注意,封闭式询问法几乎都会介入当事人的陈述,但由于问题仅仅局限在当事人的谈话内容中,并没有把当事人的思路从时间轨迹上岔开,因而不会让当事人受到太大的困扰而无所适从。


三、运用归纳询问法


我们在实际生活践中,很多时候常常爱用到“然后呢”,“后来呢”,“结果呢”等等语句,请注意,仅仅这样是不够,如果有时候你不要偷这个懒,试着先归纳一下对方的谈话内容,接着再问 “然后呢”,“后来呢”,“结果呢”,这些接下来的事情,似乎更好。比如律师说“你刚才提到在卖方答应明天要来之后,然后又出了什么事呢?”等等,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注意到自己曾经说过的话,而且有助于帮助他把握住时间先后顺序去思考。


四、运用折衷询问法


作为律师,我们一般是有意识地尽量用开放式的询问方法,只有在企图弄清楚细节或推迟到深入提问时才使用封闭式询问法。有的人担心一旦开始深入追索问题,就会很难控制情节的顺序。但是,即使是在开放型的询问中,针对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律师你也需要保持高度的敏锐,对那些有助于理解当事人所谈内容或者影响法律适用的重要情节要特别留意,必要时还是要及时使用封闭询问法去捕捉这些需要详细了解又转瞬即逝的情节。


你经常可以发现,在当事人自顾自叙述的时候,我们冷不防地说一句:请你再谈谈……当事人毫无例外又会说出一些上一次没有涉及的情况或某些细节,因此,询问案情过程绝非单一的开放式或封闭式询问,涉及细节问题在所难免,律师一定要学会折衷地交替使用这些方法。

 

 

实习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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