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法律就是不平等的产物
徐晟磊 徐晟磊   2017-06-29

 

《律师商学院》是由徐晟磊开辟的一则专栏,每周分享一篇相关思考,试图在晦涩的商业概念中,总结出年轻律师真正需要的商业智慧和工具模型,与律师朋友共同交流如何在开发法律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得更丰厚的商业回报。

 

本期《律师商学院》我们会探讨“歧视”的法律问题。法律的杆秤被众知为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准,然而,社会并不是一个水平的平面,在那些偏颇不坦的地方,我们需要法律来调和,支撑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那么,当法律面对“歧视”这个在法之外,却又盛行嚣张的问题,法律本身会对“公平”“平等”如何演绎呢?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吗?


每次有朋友让我谈谈我们法律人的价值观时,我总是“敷衍”地以“追求公平正义”之类的话予以回应,这似乎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法律人的“政治正确”。但事实是这样吗?我没有认真思考过。


前些日子,又有个朋友给我发来一篇段子,标题为《2017最佳法律故事:法律追求的真的是公平吗?》,说的是某地一男子在家经常赤身裸体,女邻居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该男子被治安拘留。后来该男子发现举报自己的女子也偶尔在家赤身裸体,于是处于报复心理也向派出所报案,却以偷窥女性为由又被拘留了。当然这种段子里的事实情节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也就当做一个笑话一笑了之。但这个故事背后所反应出来的价值取向却发人深思。——法律追求的真的是公平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


刑法对性自由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平等的,只有强奸了女性才能适用“强奸罪”,而当男性被强奸时最多只能适用“猥亵罪”,且大多数被侵犯的男性敢怒不敢言,有苦说不出。


再比如,


最早发明电话的人其实不是我们所熟知的美国人贝尔,而是意大利人安东尼奥梅乌奇,当年正是因为梅乌奇穷困潦倒,无力支付高昂的专利申请费和续期费,才让与其曾共用一间实验室的贝尔得以捷足先登,取得了电话的专利。这时标榜公平的法律,却恰恰歧视了穷人。


这样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只要法律制定标准保护了某些人的某种法益,那它就必然会同时歧视了其他人。更何况法律本来就是一部分人制定的,法律最多只能代表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总有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是被忽视或歧视的。


歧视从何而来


上一周我们聊了“稀缺”的话题,指出稀缺无处不在。稀缺源于大家都喜欢的资源有限,而人的欲望无限。既然存在普遍的稀缺,面对稀缺我们就只能取舍。我们选择可以承受的,放弃不能承受的,而选择需要标准,标准背后是我们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自然就产生了对不同资源(包括人)的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也就是所谓的“歧视”。


所以首先,歧视源于个人偏好(价值观)的不同。


其次,歧视还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点很好理解,我们对某样事物不了解,自然就会产生偏见和区别对待。人类的理性本就是懒惰的,我们习惯于简化我们的思考过程,从而降低认知的负担,因此才会有对广东人、河南人、上海人、印度人的种种地域歧视。并非我们不知道人的多样性,而是我们没有精力和动力去搜集信息,抹平这信息不对称的鸿沟。


所以,我们避免不了歧视,法律在保护某类弱势群体的同时,也逆向歧视了所谓的“强势群体”,比如用人单位、男性、年轻人……这反而导致了在其在行使正当权利的时候,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


凡歧视必有代价


歧视并非是单向的,被歧视的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歧视者也会付出代价。且这种歧视越多程度越强烈,自己的代价也就越大。


拿就业歧视的例子来说,当我们基于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疾病等因素将某个能胜任工作的应聘者拒之门外时,用人单位也就失去了一个用工选项,而供给减少,价格自然就升高了,这就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这就是为什么越是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其歧视行为就越少。当然这还要建立在政府不进行过度的行政管制的前提之上。比如,


在某些岗位女性的薪酬水平较男性低,如果你公司歧视女性,只愿意录用男性,那在这个岗位你公司的用工成本就会比其他公司要高,从而其他不歧视女性的公司就获得了成本优势。但如果政府过度干预,进行最低工资的限制,使得最低工资高于该岗位应得的收入水平,那即使有些公司不歧视女性,他们也会选择相对工作效率更高的男性,本来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考虑的制度反过来却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


所以,在我看来,只要该地市场竞争充分,当地的企业主就不太会就业歧视,毕竟歧视越多,自己所要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再举个网约车的例子,


去年北上广深四地相继发布关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征求稿。特别是京沪两地的管理实施细则相当严苛,规定网约车司机须持有本市户籍。这种就属于典型的户籍歧视。且不说网约车司机拥有本市户籍是否必要,我们不难看出,正是因为歧视行为对当地政府或少数既得利益群体而言利大于弊,他们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很小,政府才会做出此种规定。如果单纯出于安全的考虑,完全可以通过实名制,GPS追踪,叫车平台公开司机户籍、工作信息等方式来解决,完全没必要一刀切地将外地户籍的司机排除在外。


法律的目标不是消灭歧视,而是制定规则更好地歧视


如上文所述,我将歧视的含义等同于“区别对待”,因此在我看来歧视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


歧视既然无处不在,那法律的目标就不是消灭歧视,而是区别不同的歧视,并制定合理的规则更好地“歧视”。


而区分歧视合理与否,我有简单的判断标准:

 

1.损人利己的就是合理的歧视;


2.损人不利己的就是不合理的歧视。


比如,


网络直播平台招专职主播,应聘者有相貌平平的,亦有外表出众的,那如果该平台最终录用了那个长得好的,这就是合理的歧视,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样的选择是出于岗位需要,保护的是更大的法益。


而如果是一家配音公司招聘专职配音人员,还以貌取人,歧视那些长得丑的但专业能力却同样出色的应聘者,这就属于不合理的歧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是制裁。


再回到网约车的例子,


各地的出租车普遍都存在早晚高峰拒载的现象,这其实是出租车司机的理性选择,在早晚高峰拥堵路段搭载乘客去市中心的成本高于收入,自然就会选择拒载,不然越做越亏。而网约车平台推出加价活动,通过价格调节机制解决了市民早晚高峰的出行问题,理应得到支持。但有的政府却认为这种加价行为是对乘客的价格歧视。这其实就是没有区分合理的歧视与不合理歧视之间的差别。此时消灭了歧视反而会导致乘客利益的更大损害,真是损人而不利己。


我举了这么多的例子,就是想说明,法律的目标并非是消灭歧视,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任何公平背后都有不平等,以及对于效率的考量。我们作为法律人,不应该教条地制定法律、适用法律,更应该多思考歧视背后的原因,通过制定科学的标准和规则,让歧视变得更为合理,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提高效率。


各位还能找出更多的关于合理歧视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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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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