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常用法律法规适用(餐饮企业类)
未明   2015-05-26

文/未明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法律法规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七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一款(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证据

 

询问笔录、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陈述材料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促销宣传单、当事人抽奖使用的彩票等。

 

三、违法事实

 

(一)有奖销售

 

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未向消费者明示中奖概率。罚款30000元。

 

策划并组织“圣诞狂欢夜”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到当事人店内消费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抽奖,其中抽奖活动最高奖的奖品是Iphone6  一部,价值5288元。同时另有其他奖项若干。活动期间当事人营业额63680元。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组织、策划并实施的“圣诞元旦,双节有礼”开业促销活动,凡在其餐厅消费的顾客,可凭借印有“圣诞元旦,双节有礼,凭此单进店消费,万元大奖等您领”字样的宣传单,获得一张体育彩票或者福利彩票刮刮卡(两款彩票随机派发),不进行累计。上述两款彩票最高奖金额度均超过5000元。罚款1万元。

 

(二)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在自己店面门头设立名称为“九宫诀”的牌匾罚款3000元。

 

(三)虚假宣传

 

在经营场所菜单中宣称“优质供应商:中粮集团、中盐集团等...”,其宣传内容存在虚假成份罚款10000元。

 

(四)违反广告法

 

“2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由于两人是陕西老乡,家宴的饭菜则是陕西特色的羊肉泡馍、肉夹馍以及biang  biang面、陕西凉皮”以及地址、电话等文字、图案,设立上述广告费用为1500元。至2014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上行为未取得违法所得。  

 

(1)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2)罚款4500元。

 

(五)格式条款

 

1、贵重物品免责

 

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使用“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罚款1000元。

 

2、谢绝自带酒水

 

餐厅内对消费者提供的菜单中标注“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不开发票”的消费提示因当事人未单独核算“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不开发票”的收入,也未与经营额分开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3000元。

 

3、最终解释权

 

(1)“现金券”上印有“本公司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拥有对以上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罚款1000元。

 

(2)餐厅开业期间所使用和粘贴的画报中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字样,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经营收入是因上述违法条款而来,故违法所得无法判定。罚款2000元。

 

(3)店堂告示上写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的格式条款。罚款5000元。

 

(4)会员卡的背面使用须知第6条写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南阳**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的格式条款。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与违法收入及违法所得无法剥离,故视为无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5)免费券”,其内容有:“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所有”字样的格式性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期间无违法所得。  罚款2000元。

 

(6)餐卡上印有“本卡只限本店使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至2014年11月18日检查时止,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经营收入是否因上述违法条款而来,故违法所得无法判定。警告、罚款3000元。

 

(7)会员卡中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店所有”等内容的格式条款。至2014年11月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与违法收入及违法所得无法剥离,故视为无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

 

(8)在住所处以发放代金券形式进行宣传,其代金券上印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字样。经营期间,当事人发放代金券共计10张,未获违法所得。  罚款1000元。 

 

(9)大堂宣传本公司活动的广告上写有“本店保留对所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未获利。罚款1000元。

 

(10)储值卡背面持卡须知中标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格式条款。当事人储值卡中的格式条款共有4条,因无法区分当事人因上述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罚款1000元。

 

(11)在经营场所发放办理的储值卡有“本卡具有储值功能,不退卡”,“此卡最终解释权及终止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营期间,当事人印制储值卡150张,发放办理0张,未获得违法所得。  罚款3000元。

 

(12)“消费卡背面第4条写有“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当事人共从总公司取来该消费卡4000张,已为消费者办理消费卡2900张,剩余1100张,期间经营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

 

(13)所销售的充值卡正面注明使用须知:此卡仅限本人使用;消费时请出示此卡,并在账单上签名;此卡与本店其他优惠不同时使用;此卡不挂失;此卡不返还卡中余款。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罚款5000元。

 

4、其他格式条款

 

1、店内收银台对外公示的“购卡须知”第二条为“银灰色卡可用现金、支票、银行卡充值,不退还卡内余额,发票在充值时开具,过期不予补开”。罚款2000元。

 

(六)无照经营

 

1、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环保批复文件,擅自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检查之日2014年11月14日止,期间非法经营额6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未缴税。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7000元。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检查之日2014年11月6日止,期间非法经营额3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未缴税。罚款10000元。

 

3、在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和卫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足疗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因此,违法经营额餐饮4000元,经营成本1000元,足疗服务为2000元,无经营成本,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000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七)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

 

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无照从事销售服装的经营活动1、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租金);   2、罚款5000元。

 

结语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企业信息网公开信息,实际企业名称已隐去,供企业法务人员参考。随着《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修改,在市场交易中公司的自律性更须加强。

 

 

 

责编/王大莹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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