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花晨若云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律事通(yunfalvshitong)”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尽管律师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定位,亦或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部分,或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等等。这些所谓的高帽,并不能否认,也不可回避的,那就是律师通过自己专业化的服务行为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养家糊口,这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除此之外,一切都是派生品和衍生品。一个律师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来养活自己,空谈什么理想化的东西,会使刚入行的律师迷失了自我。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就是一个商人。但是律师这个商人和其他商人还不一样,因为他既出卖体力,也出卖脑力,他出卖商品的过程可能让人看不到摸不到,而且这种商品还事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律师是一个特殊的商人。


有鉴于此,我比较反对有些政府动辄空谈律师的社会责任,并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把律师顶在第一线。原因何在呢?首先律师事务所就和其他公司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故作清高不屑于谈这个,那么律师事务所如何生存,律师又如何生存。让政府给发工资吗,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律师是一个私域,而政府管理的是公共事务,二者是不相容的。如果政府需要律师,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是建立公职律师的方式进行。当然,上述只是理想状况,一般情况下,律师还是很乐意和政府配合的,因为这样可以获得其他方面的荣誉。


前面说了这么多,我觉得还是要回到本文的起点上来,即律师的报价问题。律师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向未来的客户报出价格,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事关国家政府的规定、律师的水平和能力、客户的支付能力、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双方的博弈过程等。与其说报价是一个商业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社会行为,因为他所涉及的东西确实很多。通常而言,每个省的司法管理部门,都会做一个律师收费的指导意见,但很少有律师完全按照这个意见去做,通常会找到这个指导意见的兜底条款进行协商。下面,具体谈谈报价的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合法原则

 

律师收费要符合各地司法部门的规定,这是根本。即便这些指导意见有些滞后或不符合实际,但是仍要遵守,但是可以通过使用期兜底条款等方式进行变通。另外,有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的,也不能风险代理。同时,也不得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


第二、预判原则

 

即要能准确分析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投入劳动量的多少、案件预期走向等,这是进行律师收费的根本所在。例如有些案件可能立不了案、或在立案后尚未开庭就调解结案的,等等,如不对这些进行准确的判断,就会发生纠纷。客户就会想,什么都没做就要收这么多钱。


第三、精确原则

 

即法律服务合同用语准确,不留模棱两可或容易引起歧义之语。提供服务的范畴要和费用一一对应。例如,该案件收费是指一审阶段。其实这个一审就不是一个很严格的用语。例如一审后上诉又发回重审按照一审程序处理的,有些当事人就很扣这些字眼。另外还有一些非诉特别是协商谈判的法律事务,要明确法律服务结束的时间,因为有些事务可能五六年就解决不掉的,这样就给律师工作带来了被动。


第四、妥协原则

 

收费是双方协商的。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还是比较激烈,没必要为了几百或是几千元的差距,失去了合作的机会。基于目前中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口授相传性,失去一个客户,可能会失去一大片。因此,必要的妥协还是需要的,但是不能无原则的妥协。我经常看到法院门口摆张桌子,500元做案子的,我觉得是律师把自己放低了。


第五、合同完备原则

 

就是法律服务合同的条款要完备,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解决的依据。律师事务所通用文本不能解决的,可以用补充协议或谈话笔录的方式补充。笔者也看到过律师索要律师费官司打输的,我觉得真是律师的悲哀。


上述只是几个基本原则,具体如何对对方协商确定合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而且每个人的方法也不一样,也没有可比性。但是,律师要记住,一旦接受委托,必定全力以赴。而不能在收费之后,嫌费用低而草草了事。


最后,再讲一个现象。有些人或商人公司等,在签订完合同之后,一直拖着不付律师费,还要求律师提供服务,这样的公司或个人,我建议及早脱身,否则越陷越深。现实中,经常遇到一些人或公司,在去追索律师费的时候,不论明里还是暗里就会说这个律师把钱看得太重了,不值得交往,为人不行。


我觉得,律师就是靠这个养家糊口的,要理直气壮的要律师费。同时,对于长期以各种理由拖欠律师费用,及早终止法律服务并且对前期费用进行追讨。而且,据我观察,往往这样的公司基本上运营的都不是很好。想想看,一个不尊重他人劳动、不尊重契约的企业或个人还有什么前途可言呢?

 

实习编辑/张雨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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