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很多时候是在进行谈判工作。因为面对纷繁复杂的家事纠纷,情理法交错纠缠,单纯靠诉讼来解决问题对客户来说可能并非最佳选择。而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是需要考虑直接审判工作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因此,调解在家事纠纷中就显得十分重要。调解实际上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谈判,无论是作为主持人的法官还是作为代理人的律师,都应该掌握一些谈判技巧,以期达成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今天无讼阅读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就对离婚财产纠纷的调解技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希望对从事相关领域业务的读者有所助益。
本文原载于《调解要点与技巧》(张晓秦、刘玉民主编)
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中,在依法进行调解的前提下,辅助一些调解技巧,可促成双方的协议完成,达到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婚姻纠纷目的。审判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主要遇到的问题及使用的调解技巧有:
一、对婚前财产纠纷的调解技巧
按我国风俗,结婚一般是女到男家,男方家准备的结婚财产要多于女方家准备的财产,因此实践中,多见于女方争要男方婚前财产现象。如认为男方婚前的房屋及家用电器等婚前财产是为结婚准备,有自己的份额,如称没有结婚用的旁子,当初就不同意结婚;或认为与对方结婚时间长,自己对家庭贡献非常大,故对方婚前的房产已经变为共同财产。针对该情况,应向争要婚前财产的一方讲解《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对婚前财产分割的规定,使其不再坚持自己白意见。
二、对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婚后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向女方索要婚前为给女方购买的贵重物品及彩礼等纠纷的调解技巧
结婚时间不长,女方起诉离婚的,男方会感觉特别吃亏,心理会很不平衡一般情况下,为了结婚,男方都要给女方很多的衣物,贵重饰品,给付女方家彩礼等。结婚前及结婚后,往往还会借给女方亲属钱财,在双方离婚时,都会提出来。调解中,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向双方讲解《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内容: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对于婚后已经同居,但短时间内就离婚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给男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使其生活困难,就应当由女方适当给予返还。所以应向女方讲明这么短时间内就离婚了,男方为结婚花很多的钱,媳妇没留下,财产也损失了,从男方的利益看,确实很“吃亏”,所以如果离婚,就应对男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总之,要让女方充分理解这场婚姻给男方带来的损失后果。只要能理解,就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同时要告知男方,只是补偿而不是全部,使男方能理解补偿的含义。
三、对双方个人生活用品纠纷的调解技巧
夫妻的个人生活用品,一般女方的要比男方的数量大,价值高。离婚时,女方已出走,个人物品留在了家里,往往会出现男方拒绝将女方的物品返还的现象。针对该现象对男方进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讲解,个人生活用品,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同时讲清楚道理,如男方拒绝给付女方衣服的,可告知男方,存留女方的衣物对于男方来说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因为每个人穿衣的型号是不同的,留给别人穿也不合体,再说,再结婚时,自己爱人也不会穿前妻的衣物。对于女方的项链,戒指等物品也是同样的道理,因这些物品相对贵重,在分其他财产可适当照顾男方。经过这样的说服,男方往往会理解,会考虑既然分开了,再留女方的个人物品已没有意义了,因此使男方放弃存留女方物品的想法。
四、通过合理搭配财产进行调解
通过合理的财产搭配进行财产分割,是离婚财产调解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如原来是夫妻二人共同使用生活用品,分割开则会给双方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分割财产时,一方面要根据财产的价值公平地进行分配,另一方面,要从双方生活便利的角度考虑进行分配,且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如在某离婚案中,双方同意离婚,女方要带孩子离家到它处居住,以后的生活会非常不便,因此在分割财产时,调解人员应将锅、碗、瓢、勺等生活用品考虑给女方,让男方在执行财产时先由女方挑选,男方不许阻拦;写字台、电脑等孩子经常使用的物品由孩子带走。这样一些细致的工作,会给女方及孩子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会让女方感到法院对其的关心、照顾,非常有利于调解工作完成。此外对一些生产经营物品也应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当事人也容易接受。财产的分配的越合理,调解工作就越容易成功。
五、对亲属朋友等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的调解技巧
夫妻离婚时,很多都会牵扯到与双方亲属、朋友、老乡等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不仅经常遇到,而且很烦琐。一般外债多的夫妻,家庭都比较困难,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最为普遍,孩子交学费、家庭成员得病的治疗费、做生意的借债等,一般夫妻间采取的借贷方式都是由夫妻向各自的亲属、朋友等借债。在双方对质时,往往因一方借债另一方不清楚,或为逃避债务,否认对方借债,因此在债务及数额上都不相符,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这种案件债务往往很难查清,因此判决与实际往往相差很大,最好是采用调解方式。具体方法是,由双方各自书写自己的债务清单,标明款额、借款时间及用途,之后由双方进行对质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是否归还等。对于经对质一致的部分由双方进行协商。审判员在主持协商时,尽量采取谁借款谁去归还的方法,对于一方归还多,一方归还少的情况,可以调解由借款少的一方直接给付负担借款多的一方,由负担多的一方,直接去归还自己的亲属、朋友。这种调解方式好处在于:(1)因为是归还自己亲友的债务,因此在归还时间上,可有一定的延缓,减轻借款方压力。(2)有很多亲友会因密切关系,会放弃债权。如借父母的钱,许多父母会放弃对子女的债权,使子女不用再归还。如一些有钱的朋友,知道其生活非常困难,也就不再追要。当事人也会存在这种心理,因压力减小所以相对调解起来要容易得多。
六、借用子女抚养因素进行调解
没有哪个父母是不疼爱自己孩子的,因此借用父母对孩子的疼爱进行调解,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调解方式。在离婚案件的财产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会不自觉地提到子女利益问题。无论子女随哪方一起生活,都需要有一个好的安置,父母也希望尽量降低对子女的影响,使离婚后子女能够很好地生活和学习。基于父母这种心态,结合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的调解中,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财产,可从兼顾子女利益角度进行调解。
如对家庭大额存款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时,可做不直接抚养一方的工作,告知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困难很多,孩子消费很大,如上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还需雇佣保姆照顾等,甚至可以直接建议双方直接把这笔钱留给孩子,以备孩子上大学时学费之用等。从小的财产上说,如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等,如双方争要,可直接向双方提出来“留给孩子看吧,孩子没了电视机会感觉寂寞,本来父亲(或母亲)就不留在身边了,让孩子生活充实一些”或说“孩子夏天吃冰棍,冰箱也留给孩子吧”。这样不直接抚养一方,就会心软下来,放弃争要。还有,在房屋居住问题上,也完全可以采取此方法。这对孩子的利益保护非常有好处。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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