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强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chinalawreview)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孟德斯鸠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影片基本情况
片名:《性书大亨》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1996年)
导演:米洛斯.佛尔曼Milos Forman
制片:奥利华.斯通Oliver Stone
演员:伍迪.哈里森Woody Harrelson、考特妮.拉芙Courtney Love、爱德华.诺顿Edward Norton
类型:剧情 喜剧
上映:1996年01月13日
地区:美国 加拿大 对白:英语
评分:7.2/10(10691)
颜色:彩色 声音:Dolby SDDS
时长:129 分钟
分级:瑞典:15 德国:12 西班牙:18
得奖记录:
第四十七届柏林电影节最佳影片金熊奖(1997)
第五十四届金球奖最佳导演(1997)
第五十四届金球奖最佳编剧(1997)
第十届欧洲电影奖欧洲影人对世界电影贡献奖(1997)
剧情介绍与法律问题
本片主人公拉里.弗林特出生在肯塔基的一个穷苦家庭里,家庭的穷苦使得他和弟弟很小就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谋生。拉里.弗林特长大后经营一个舞厅,后来创办了色情杂志《皮条客》(Hustler)。由于《皮条客》杂志大量刊登色情、偷拍、同性恋的照片而销量大增,一举成为比另一个著名成人杂志《花花公子》更加色情的杂志,拉里.弗林特因而也成为了亿万富翁,拥有自己的别墅、私人飞机。
1972年俄亥俄州因为拉里.弗林特出版发行色情杂志而以其涉嫌黑社会活动拘捕了他。在检察官、陪审团以及法官的歧视中,他被判入狱25年。后来在一个名为“美国新闻自由促进会”的民间组织的帮助下,拉里.弗林特仅仅在在监狱呆了五个月就出狱了。拉里.弗林特出狱后继续从事其《皮条客》杂志的出版工作,其色情风格变本加厉,引起社会活动人士的关注。
后来在当时的美国总统卡特的姐姐的开导下,拉里.弗林特开始有一定程度的收敛,并且还接受了宗教洗礼。但是拉里.弗林特并没有放弃其色情产业,在接受宗教洗礼之后,反而开始将色情和宗教结合起来,出版发行了一些在教徒们看来是亵渎宗教的内容,这引起了教徒们的极度仇视,1978年拉里.弗林特遭到了不明分子的枪击,导致了其下半身瘫痪。在身体瘫痪后,拉里.弗林特的性格变得叛逆、暴躁。
在某一期的《皮条客》杂志上,刊登了一则涉嫌诽谤当时知名牧师福尔韦尔(Falwell)广告,而被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拉里.弗林特因为藐视法庭被判入精神病监狱15个月。1989年,拉里.弗林特上诉最高法院赢得了对福尔韦尔官司的胜利。
从内容上和题材上来看,《性书大亨》都是一部非常严肃的法律类电影,它利用了一个色情大亨的传奇经历,形象而生动的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本质。
由于其内容的深刻性,本片在1997年的第四十七届柏林电影节上获得最佳影片金熊奖,的1997年的第五十四届金球奖评选中获得最佳导演和最佳编剧奖,并被评为美国1996年的“年度最佳电影”,惜乎这样一部优秀的电影,因为在题材中涉及到了性、同性恋而被保守的奥斯卡拒之门外,无缘金像奖。然而更不幸的是,这样的一个优秀而严肃的影片到了中国居然被世人冷落而无人问津,甚至被有些正派人士还误认为是肮脏下流的三级之作而置之不理。
究其原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本片的片名的翻译是非常拙劣的。正如孔圣人所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众所周知,一个电影的名字对于电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好比是女孩子看男孩子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不好,那么这个男孩子就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去追求去改变这个不好的印象,甚至最终做了再多的努力也无法改变这个不好的第一印象。
而我们接触电影,往往也是从这个电影的片名开始的。但是本片的中文译名则有点差强人意,甚至完全是为了宣传的时候为抓住民众的眼球而故意搞的噱头,让人误以为这是一部性喜剧或情色片。本片的英文原名为《The People VS Larry.Flynt》,如果直译的话就是《人民反对拉里.弗林特》,直译固然不能吸引人们关注的目光,但是翻译成《性书大亨》则更是过犹不及。笔者比较倾向于香港版和台湾版的译名《情色风暴》,既一目了然,又一语双关。
从内容上来看,《性书大亨》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围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的“言论自由”而展开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共有27条修正案,其中前十条修正案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内容而被称为是“权利法案”。
在这十条修正案中,第一修正案的内容是:
“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情愿的权利。”
《性书大亨》所展现的问题恰恰是言论自由方面的问题。在剧情上,本片主要可以分为两个事件:
第一个事件是拉里因为出版色情杂志《皮条客》受到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指控,被判刑25年。这一部分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制问题,在本片中则具体化为色情言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什么要保护色情言论?
第二个事件是拉里因为涉嫌侮辱著名宗教人士福尔韦尔(Falwell)被判罚金,拉里提起上诉,在最高院获得胜诉。这一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限度问题。
道德正义VS低俗自由
言论自由一般和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并称为“表达自由”或“六大自由”。言论自由在整个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言论自由对于促进民主政治、发现真理、提升公民的自主性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民意的表达、观念的交锋、权利的诉求等内容都要诉诸外界为人所知才具有实际的意义,而这一切都要倚仗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尤其是现代社会,信息已经成为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资源,而信息的表达的也要依靠于言论和出版自由。
从逻辑关系上看,言论自由是出版自由的前提,出版自由仅仅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所以在涉及出版自由的时候,往往会和言论自由结合在一起予以讨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固然不言自明,但是与此而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言论自由都要受到保护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有个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言论自由的界限,他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场里谎叫失火,从而造成恐慌。”
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言论自由所受到的限制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
在上述18类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中,与《性书大亨》有关的主要涉及到第16条和第18条,即《皮条客》杂志的出版发行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以及《皮条客》杂志所刊登涉嫌侮辱福尔韦尔牧师的广告是否属于诽谤性言论的问题。
在对本片进行评书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皮条客》杂志虽然属于色情杂志,但是它和美国其他著名的成人杂志《花花公子》、《藏春阁》一样,都是合法的杂志,只不过其发行渠道和发行范围和普通杂志比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我们在《性书大亨》中经常看到本片主人公为了增加杂志的发行量而打算刊登更加大胆的图片的时候,总是有人提醒他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所以,《性书大亨》中的《皮条客》杂志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存在的成人杂志,是合法的。这是我们进一步探讨本片中的法律问题的前提。
(一)“必须阻止整个国家灵魂的堕落!”
既然《性书大亨》中的主人公拉里所创办的《皮条客》杂志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想方设法的要控告他,希望他锒铛入狱、希望《皮条客》杂志受到查办呢?因为,尽管《皮条客》杂志是合法的,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成人杂志,里边刊登的是大量的色情、同性恋、偷拍的图片,其格调是非常的低下。因此,一些具有社会正义感的人士对此忧心忡忡,担心这些格调低下的不健康的图片会影响到社会风气,造成社会的堕落。
在影片中,一位名为Charles Keating议员对《皮条客》杂志的抨击集中的体现了这种担忧。在一次会议上,Charles Keating议员拿着《皮条客》杂志分发给其他议员,并指责说:
一位老师会教导他的学生成为模范公民,牧师通过传教使得我们重使得自己的灵魂,我的银行通过给我的贷款可以使我建设自己的家园。但是,现在辛辛那提有一种邪恶的影响(即指《皮条客》杂志)。你不能回避这一事实,那就是正派人士正在受到杂志的腐蚀,作为正派的公民,我们不能对此心慈手软,我们必须阻止整个国家灵魂的堕落!
毫无疑问,Charles Keating议员对《皮条客》杂志的慷慨激昂的抨击并非是杞人忧天、无中生有,在影片中有一个非常幽默的画面,就是州长也受到《皮条客》杂志的影响,偷偷的浏览《皮条客》杂志上所刊登的偷拍图片,可见,《皮条客》杂志的影响已经足够大了。而且随着《皮条客》杂志的日渐著名,其发行量也急剧上升,达到每期发生200万册的惊人业绩。
《皮条客》杂志的火爆使得它的发行范围也逐渐脱离法律限定的范围,一些不具备发行资格的零售商和杂货商为了增加利润,也在偷偷的卖《皮条客》杂志,而且为了吸引眼球,还往往放到显眼的位置。这就使得《皮条客》杂志可以轻而易举的为未成年的孩子或其他不适合阅读成人杂志的群体所接触到。所以,在影片中,Charles Keating议员的抨击并非是无的放矢。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实际上不是拉里和《皮条客》杂志的过错,而是零售商的问题。至于Charles Keating议员所说的《皮条客》杂志使得国家的正派人士也受到了腐蚀,使得国家的灵魂也堕落了,则是言过其实。这实际上涉及到公民对道德生活的自由选择问题。
(二)“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
正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外表、不同的性格、不同的价值选择以及不同的道德生活。正是有了这么多不同的个人和生活方式,我们的社会才会显得如此五光十色、缤纷绚烂。否则,如果大家都穿同一种衣服、吃同一种饭、看同一种书,那么整个世界会变得枯燥乏味、毫无乐趣。
因此,正是因为世界是多元的,所以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这张自由不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可。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才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既然有选择,那么选择就会不同。在穿着上,有的人喜欢西装革履、正气凛然,有的人则喜欢牛仔T恤、轻松休闲;在饮食上,有的人喜欢火辣的川菜,有的人则喜欢清淡些的粤菜;在阅读上,有人喜欢格调高雅、催人上进的励志杂志,也有人喜欢格调低下、鸡毛蒜皮的八卦新闻。
而这些选择仅仅是个人兴趣上的不同,并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并不是说我喜欢《壹周刊》上色情噱头的八卦新闻就就低人一等,而你喜欢《环球时报》上的指点天下、忧国忧民就高高在上。所以,所谓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只要不违法,我们既可以有选择道德正义的自由,也可以有选择格调低下的自由。不能因为你选择了道德正气就误以为自己真的道德正气的化身,就可以居高临下的批评格调低下者的低俗选择。
因此,正式因为自由意味着选择,所以自由本身就包含着宽容在内,尤其是要宽容那些虽然是自己说不喜欢的、但是又确实是法律所保障的选择。在《性书大亨》中,也体现了这个道理。既然《皮条客》杂志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它不违法,那么你就要容忍它的存在。因为,尽管你不喜欢它,但是你并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不喜欢它。市场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喜欢它,它迟早会卖不出去而破产倒闭的。
所以,我们在享受自由带给我们好处的同时,也要容忍或者宽容自由给我们带来的不便之处,而这就是“自由的代价”!对于自由的这种宽容精神以及自由所付出的必然代价,影片中有着深刻的阐述。
事实上,整个影片的主旨就是为保障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摇旗呐喊,只不过片中的言论自由不是一般的言论自由,而是格调低下的色情言论的自由。在影片中,有一段非常又名的台词,集中体现了本片的精神。当拉里被指控犯罪在法庭上调查之后,拉里的律师艾伦(Alan Isaacman)在陪审团做出判决之前对陪审团进行了最后的辩护,全文如下:
在你们做出最后裁决之前,我有必要向你们阐明一件事。我不想让你们去喜欢拉里.扶林特喜欢的那些事情。我也不喜欢他所做的事。但是我所喜欢的是,我能够生活在一个人们能够自由的做出自己选择的国家,我所喜欢的是我能选择拿起皮条客杂志来阅读,或是把它扔到垃圾桶里,只要我想这么做,抑或是选择不去买它,我所喜欢的就是这种自由的选择权。你们会选择不去购买它吗?你们一定会的。因为你们生活在一个自由选择的国度。让我们忘了那是什么意思,再来听一遍吧。我们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然而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就是我们不得不容忍我们不喜欢的事。到那间房间里去好好决定皮条客杂志的命运吧。但是请问一下你们自己是否在做决定的时候也要为其他人想一想。我们所有人是否能享有这种自由就掌握在你们的手里了。如果我们对于那些某些人认为是淫秽的东西竖起了一堵墙,那么各种各样我们所不希望的墙就也可能被竖起。到那时,我们就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做不了了,而那肯定不是我们所要的自由。那不是自由。所以,三思而行,谢谢。
(三)性与战争:哪个更下流?
尽管艾伦律师对拉里的辩护非常成功,但是由于由于陪审团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对色情言论的偏见,最终拉里还是被判有罪,在量刑上,由于法官的成见,拉里被判了最重的25年徒刑。幸运的是,拉里仅仅在监狱呆了5个月,就出狱了。拉里出狱后,得到了美国新闻自由促进会的邀请,做公众演讲,其间他对比展示了色情图片与战争使人体遭受惨烈璀璨的图片,提出了他富有哲理的质问:“性与自由,哪个更下流?”
我有个想法要告诉你们。谋杀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你拍下了谋杀的过程, 他们就会把你的照片放在新闻周刊的封面上。相反的,性是合法的。每个人都在做,都想做。但是如果你把关于性的图片或是女人的裸体照登在杂志上,他们就会把你抓进监狱。我有一个建议要送给你们——送给那些正直,体面,虔诚的基督徒,如果你们因为女性的阴部是淫秽的而发出控诉的话,那就向它的创造者去控诉吧!耶稣教诲我们不要去下判断,但是我知道你们都会去判断,请明智的做出自己的判断。
你们认为什么才是淫秽的呢?也许那对你来说是淫秽的,可能这对你来说是下流的。但是什么是更淫秽的呢?是这个?还是这个?政客们说,直露的表现性的材料会腐蚀年轻人,而他们自己却不断的欺骗,撒谎以及发动非正义的战争。他们都是一丘之貉。真正下流的是向成长中的年轻人灌输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性是肮脏的,罪恶的;而以为人类造福的名义在战争中血肉横飞却是英雄之举。在性的方面我们有那麽多的禁忌,因而毫不奇怪我们会变得总是怒气冲冲,并且充满暴力。但是请扪心自问:哪一个更下流?性还是战争?
当然,拉里的激情洋溢的演说背后掩盖不了其偷梁换柱的嫌疑,但是,拉里的演说却实实在在的表达了性在社会上的尴尬境地。
本来,性是人的一种本能的情感需求,是成人之间的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什么肮脏之处,就连孔圣人也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而另一个大圣人孟子也在其著作中宣扬“食色,性也”的观点,意思是说,性与吃饭一样,都是人们的一种正常的欲望需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对性的歧视和误解,人们总是把性当成一件肮脏可耻之事,所以宣扬性的杂志要受到很多的限制。
《皮条客》杂志正是由于公开刊登涉及性的照片,所以遭致了很多社会活动家和其他公共人士的抨击和关注,拉里也因此锒铛入狱,遭遇牢狱之灾。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拉里在道德上是一个应该予以谴责的色情杂志出版者,但是,在法律上,拉里却呈现了一个无畏的自由斗士形象,为了自由,为了格调低下的自由,他不惜单枪匹马,同当时整个社会做斗争,为此,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为出版涉嫌侮辱宗教的杂志被极端分子枪击,虽然幸运的抱住了性命,但是腰以下部位却完全瘫痪,成为“半个人”;他最爱的妻子也因为毒品注射患上了艾滋病,在他最需要安慰的时候离开了他。
幸运的是,拉里并没有被社会上的歧视和一连串的厄运击倒,相反,越是受到打击,他的反抗精神就越剧烈,为了他的心目中的自由,为了他的《皮条客》杂志,为了他的上百万读者的权利,他不停的诉诸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拉里始终认为,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他的自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他也认识到,他不仅仅是为他自己寻求自由的保护,同时也是为社会上的其他人寻求自由的保护。
对此,拉里本人有句名言可以彪炳史册:“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像我这样的人,我相信它能保护所有人,因为我是最下贱、最人渣的垃圾。”事实上也是如此。如果拉里这样的人的自由能够得到保护,那么普通人的自由自然也就会得到保护;如果《皮条客》杂志的出版自由能够得到保护,那么其他杂志的出版自由自然也会得到保护。一叶知秋,对社会上弱势群里或者少数人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确实能折射出这个国家的真实权利保护状况。
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
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护,这是任何社会的都早已形成的共识。但是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要求我们可以将不违法的任何事情通过公开方式表达出来,而名誉权、隐私权则告诫我们在权利中存在着一个特定的领域,即使是言论自由也不能予以侵入和公开的。
这样一来,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就形成了一种尖锐的对立,尤其是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就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是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还是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在对待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保护上,美国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给我们树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付费广告,内容主要是描述了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发展,并指责一些“南部的违法者”多次采用违反手段镇压了民权运动。广告刊出后,阿拉巴马州的一个官员沙利文(Sullivan)提起诉讼,控告《纽约时报》看出的广告损害了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50万美元。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了沙利文的赔偿请求,并由此确立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即政府官员对于认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必须要举证证明被告在陈述中有实际的恶意,否则就不能在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中获得赔偿。随着美国宪政实践的发展,对于“实际的恶意”的要求,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官员,开始扩大到演艺明星、社会名流等其他社会公众人物上。在《性书大亨》中,拉里对知名牧师福尔韦尔的反诉正是这一价值共识的集中体现。
福尔韦尔是一名全美非常知名的牧师,也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作为一名律师,他非常重视自己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名声,而且也在为在社会中重塑传统道德价值摇旗呐喊。也正是因为他对道德方面的身体力行,所以在美国赢得了崇高的声望,被尊为是仅次于美国总统的对全国有第二影响的人物。就是这样一个德高望重的牧师,却被拉里的《皮条客》杂志当作戏弄的对象。
在某一期的杂志上,《皮条客》刊登了一篇名为《福尔韦尔谈他的第一次》的文章,里面杜撰了对福尔韦尔的采访,称福尔韦尔和其母亲在饮酒后大醉并第一次发生性行为。但是文章末尾有一排小字明确指出:“幽默文章,切莫当真”,而且该杂志目录栏中也明确表示该文章为“杜撰、广告加人格幽默。”
福尔韦尔刊登这篇文章后怒不可遏,起诉《皮条客》杂志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其感情痛苦。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造成原告感情痛苦,判决被告十万美元的一般损害赔偿和五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告上诉到最高法院,诉称原告是公众人物,故应适用《纽约时报》案的审判原则。最终以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代表的最高法院一致通过了裁定,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判决《皮条客》杂志胜诉。
由此可以看出,在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实践已经达成了价值上的共识:“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未经举证证明被告不实陈述中的实际恶意,不能在诽谤和侵犯隐私的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因为唯有如此才能给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达自由以足够的呼吸空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更深刻的了解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名言:“如果要我来决定究竟是要选择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
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固然重要,但是民众不受拘束的言论自由却是更加重要。因此,在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冲突中,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名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或许这是《性书大亨》这边影片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重要的现实启示。
原文链接:公民有选择低俗的自由吗?——影片《性书大亨》的宪法学解读
实习编辑/马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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