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二个事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可自主约定
吕亚强   2016-08-22


文/吕亚强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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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是商法,但本质上也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追求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公司法》中最能体现商事自治的当属“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商主体一定的自治权。同样,《合伙企业法》中也有许多类似的任意性规范,在设立合伙企业,起草合伙协议的时候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一、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1、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正如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合伙协议也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因此掌握合伙协议的修改权就掌握了“宪法”的修改权,本条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签署合伙协议的时候应当特别重视该条款,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也应当注意该修改应与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吸收新合伙人等其他涉及到合伙协议修改的约定相衔接,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形,致使约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3、合伙协议示范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对外转让合伙份额


1、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因此对于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新合伙人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需要经过的表决程序同样应当予以重视。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了解,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其对合伙份额的转让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是对外转让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就不可行。


3、合伙协议示范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须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三、优先购买权


1、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同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合伙企业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后期考虑通过转让方式吸收新合伙人入伙的,那么对此条款就需要谨慎考虑,切记盲目套用模板,影响合伙企业未来的发展。


3、合伙协议示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各方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企业表决规则


1、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即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这是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只有一种情形下,即在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此时的表决是按照“人头”表决,即须经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是合伙企业的表决权却是“一人一票”,即按“人头”表决,而不看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当然这也要是在合伙协议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3、合伙协议示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或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


五、全票决事项的约定


1、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法律分析


与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规则,简单来讲就是:一般事项,章程优先;重大事项,靠钱说话。就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些事项的表决程序不能由章程自主约定,而必须适用强制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主义,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合伙企业不同,对于重大事项需全票决的事项也可以由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3、合伙协议示范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


六、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


1、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法律分析


如果合伙人通过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自我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合伙企业除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自我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故合伙协议中可以对自我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例外规定。


3、合伙协议示范


普通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如前文所述,普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所以其重要特征就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也有亏损分担的义务。因此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企业的投资回报期很长,企业设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普通合伙人虽然也没有利润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执行事务报酬。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应当适当地照顾有限合伙人,使其能够较快地收回投资。因此有限合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协议示范


本有限合伙企业前三年的利润由所有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八、吸收新合伙人


1、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因其具有的人合性,各合伙人基于互相之间的信任而组成合伙企业,一般来说吸收新合伙人应当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可以对此作出例外规定。


3、合伙协议示范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吸收新合伙人入伙。


九、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


1、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会产生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也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存在风险,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3、合伙协议示范


有限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十、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


1、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与自我交易的规定类似,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绝对禁止的。但是有限合伙人却可以,当然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可以自主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3、合伙协议示范


有限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十一、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


1、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律分析


本条需要引起重视,有限合伙人虽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转让程序进行,合伙协议可以约定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须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等。笔者认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话,那么关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是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随意转让。


3、合伙协议示范


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十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


1、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律分析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会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人身份的转化作出例外规定。


3、合伙协议示范


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实习编辑/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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