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合同目的”吗?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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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在解除合同、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时,对合同目的的解释、确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具体合同的目的的理解、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如条件允许,可在合同中对合同目的进行说明,有助双方更好的理解、执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合同目的等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对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但究竟什么是合同目的?
《合同法》并未对“合同目的”的概念予以明确。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法〔2010〕173号)中对“合同目的”的定义或能代表官方的态度: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另外,在中华全国律协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对“合同目的”有如下描述: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对比发现,两个文件都认为“合同目的”是一种通过履行合同以能在将来得到的经济利益。
以一个租赁合同为例,按照常理解释,出租方的合同目的之一肯定是获取租金,承租方的合同目肯定包括的一点就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一定空间的使用权,满足自身的工作、生活需求。这种典型的交易目的,在每一类合同中都是相同的,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的动机不同而改变。但在研究一个具体合同时,除了考虑该类合同的典型目的,更需要去关注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具体动机。例如某房地产在一个区域成片开发了成片的商业地产及住宅小区,其将其中一幢楼出租给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该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招商引资,这样的一个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合同目的除了收取租金,很有可能还有更大的“目的”——即通过高质量的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招商引资,达到为周边小区及写字楼提供成熟商业配套。
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现实商业交易中,有时候,交易双方往往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不明确,进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走样,出现纠纷。正如崔建远教授在其所主编的《合同法》中所书:解释合同所依据的合同目的,时常是当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而非各方的共同目的,因为很难形成各方共同的合同目的。
举两个对合同目的理解错误的例子:
一、在(2014)鲁民提字第228号案中,案件的争点最后集中在了涉案合同的目的及是否应该解除合同上,由于合同一方认为涉案项目为公益项目,涉案合同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涉案合同以营利为目的,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涉案合同仅列举了“合作条件”、“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协议中的利益分配条款也未明确分配模式及比例,并未对合同目的是否为公益做出明确说明,最终法院依据合同中涉及利益分配模式能使双方受益认定合同以营利为目的。
二、在(2009)民申字第159号案中,涉案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技术转让获取利润,但被告答辩称获取技术转让费并非合同目的,与某某成立公司才是其合同目的。法院在论理部分指出: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期望最终得到的东西、结果或者达到的状态。甲主张其“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技术转让费,而是与乙合作经营饲料生产、销售业务”,实际上是错将合同的内容当作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技术转让获取利润。该目的的实现不以设立由甲、乙等为股东的公司所必须。
如果合同中并未对合同目的做出明确说明,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目的是如何认定的呢?同样举例说明:
一、(2013)高民终字第3248号判决书论理核心表述:关于合同目的的确定,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时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仅依照合同名称而进行孤立的判定。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主张合同目的是实现专利转让,而被告则辩称合同目的是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最终法院的判决依据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预期效果对合同目的进行了综合认定。
二、最高院做出的(2009)民提字第137号案(见2010年最高院公报案例第5期)中,案件的争点是涉案银行对本案的1000万元资金是否具有监管义务,合同中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可根据合同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整体的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最高院在论理部分有如下表述: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很多合同开头有一种类似套话表述的“为了……故双方特签订…”,一些人觉得这种话语无关紧要、无关痛痒,事实上大部分时候也的确如此,可在理解合同争议条款时候以及解除合同时,这段话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没错,这里的“为了…”通常就是合同目的。在最高院(2015)民提字第122号案件中,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正是因为涉案合同的目的--即开篇的“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经过甲、乙、丙三方沟通和协商……”被法院认定为无法实现,晋而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在处理涉及合同目的的商事纠纷时,应当注意将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概念区别开来。如笔者前文所述,如果有条件,可以将合同目的写入合同,哪怕是类似前文说述案例中的套话“为了…”,除了有助双方更好的围绕“目的”去履行合同,更重要的一点是,
对于守约方来说,这样有助在合同争议条款解释、合同解除中占据主动,即使陷入争议,则书面形式对合同目的的说明效力理应各种依据常理的做出的合同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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