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影斑斓(funnylaw1978)
2016年8月起,改版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已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达5463万次。
截至8月16日,该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可以说,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但是——
对呕心沥血做检索的司法研究者来说,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宽广;
对如饥似渴扒数据的大数据公司而言,公开的数量还不够浩大;
对辛辛苦苦传文书的办案法官们来说,公开的机制还不够科学;
文书上网现状距离最高法院预期目标,也还远达不到理想水平。
机制调整,已经迫在眉睫。
2个月前,一些提前听到风声的法律大数据公司已开始布局,默默等待最高法院即将抛出的重大政策红利。
8月30日上午,靴子终于落地。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认真阅读《规定》,有心人会发现,这封文件将引发法律大数据产业的一场革命。
废话少说,先看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没看清楚门道?
不着急,待斑斓君为您娓娓道来。
与2013年11月发布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相比,新《规定》呈现出9大创新。
变化一:夯实全面上网原则。《规定》将原司法解释的“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原则调整为“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从制度上确保“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变化二:扩大上网文书范围。原司法解释要求生效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的范围比较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规定》明确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等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
变化三:一审文书全面公开。不因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而不上网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一、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规定》将公开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变化四:完善不公开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开与诉讼参与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公开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变化五:不上网公开说明理由。按照《规定》,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主要是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监督确保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破解选择性上网难题。
变化六:细化公开的处理规则。一方面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与原司法解释相比,《规定》明确要求隐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不再隐去轻刑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同时对于隐名处理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要求删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去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去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变化七:明确必须保留的信息。《规定》列举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以保障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要求切实得到满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保留上述信息,除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需求外,对于约束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有重要作用。
变化八:切实减轻法官工作负担。《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的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的模式,确保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开展有关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切实减轻法官工作量。
变化九:明确运行维护的部门。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开放的态度,以及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智能化、人性化用户体验的决心。
将法官从繁重的重复劳动中解脱,文书生产者才更有动力。
明确技术处理规则和不公开范围,上网数据才更有说服力。
将一审裁判文书同步传上互联网,数据公开才更具冲击力。
更加重要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今天也已正式上线,
最高法院已敞开司法数据大门,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人,你们准备好了吗?!
编辑/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