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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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使自有资产能够获得有效的利用和长足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往往需要通过企业分立方式,将原有企业分立成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并相应分配、划转相关资产和业务,以求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下是笔者参与分立项目中总结形成的关于企业分立流程的相关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1.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清单搜集资料;


2.对公司基本情况、资产权属、财务资料、债权债务、基本法律文件等进行系统疏理、摸查和准备,以备决策参考,并作为拟订分立方案的基础。


二、确定分立基准日,对公司进行审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根据分立方案确立的资产和债务分割原则,分别以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单位,将资产负债表分拆成两份资产负债表。


三、根据审计及尽职调查成果,制定分立方案


分立方案中须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相关问题做出安排,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四、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1.分立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基准日、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2.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有关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五、就分立事宜进行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六、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1.清偿公司债务、提供相应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否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对职工进行安置,如涉及经济性裁员,则必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七、签署分立协议


由公司股东、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或由公司股东与新设公司之间共同签署分立协议,对公司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等有关事项进行划分和安排,达成书面约定。


八、完成新设立公司工商登记及标的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


1.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九、资产过户、债务承继及业务交接


1.以标的公司为主体一方所签订的与新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合同、协议,由标的公司负责、新设公司配合与合同相对方达成一致约定,将合同主体标的公司变更为新设公司。


2.在分立前由标的公司拥有的、与新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现金(包括银行存款、订金、预付款等),由标的公司划转新设公司拥有。


3.在分立前供标的公司使用的、与新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以及其它所有记录、数据、手册及资料,无论是以文字书写的或保存在计算机内的,由标的公司负责通过实物移交或数据传输等有效方式交付新设公司拥有。


4.所有与新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房地产、专利、商标及其它类似权利,由标的公司负责过户至新设公司名下。


十、公司分立税务处理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2.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公司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公司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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