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按: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对发回重审进行充分说理,是提升发回重审的正当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二审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发回重审说理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说理过程,程序启动显得随意性较强。但通过这几年的司法趋势来看,加强发回重审裁定书的说理是司法改革和进步的重要体现和趋势。本期无讼阅读为大家分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杨磊法官的文章。杨磊法官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发回重审裁定书说理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对发回重审的说理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分享了他的经验。


文/杨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

 


在发回裁定书中充分说理,阐释发回理由,可以有力提升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围绕民事二审发回裁定文书的说理问题谈两方面认识。


加强二审发回裁定说理的必要性及目的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民事审判实务中,对于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法院结案时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同时制作两种文书类材料,一是发回裁定书,二是发回函。其中,发回裁定书表述一般非常简单,多数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案件哪些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何种严重程序违法并没有进一步阐释,而是在发回函中予以表述。可以说,发回裁定书说理简单甚至是没有说理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由于发回函属于法院内部沟通交流的文件,不向当事人送达,因此当事人并不了解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这与我们目前倡导的司法公开原则并不相符。同时,正是由于发回裁定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发回理由,缺乏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导致实务中在信访压力之下,发回重审在某些案件中成为了规避风险的手段,在没有充分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案件可能同样被发回重审。因此,从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制约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提升发回重审的正当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出发,加强二审发回裁定文书的说理势在必行。


加强二审发回裁定说理的方法探索


在加强二审发回裁定文书说理的过程中,我们立足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特点,重点从说理的形式说理的内容两个方面进行了把握:


突出焦点与全面审查相结合,注重说理的层次性


实务中在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审判可能存在包括事实查明、程序违法等在内的多方面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但具体落实到裁判文书中,并不是简单的问题的堆砌,而应当针对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层次论述。具体来说,我们首先对构成法定发回重审理由的基本事实不清或严重程序违法问题进行阐释然后对于二审可以明确的一般瑕疵问题予以指出。在一些案件中,还可以从审判理念和原则的角度对于一审重审提出某些意见和建议

 

例如在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指出一审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即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石油公司股份转让款转出的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转让款的去向及具体用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这是本案发回的主要理由;二是一审仅依据李某与费某所办公司在工商注册的股份比例,就认定双方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了约定,进而判定李某按照比例赔偿费某损失,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是本案就李某与费某在所办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后,有可能派生出新的诉讼。根据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二审发回裁定中指出"一审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本案中最大限度的就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以减少当事人后续不必要的诉累。"这样二审发回裁定既阐明了发回的主要理由,又指出了一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一审法院的重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功能定位与发回事由相结合,注重说理的精确性


我们认为,二审发回重审的功能在于保护当事人必要的审级利益,使得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由于二审发回重审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终局性的影响,因此与改判、维持类案件文书不同,二审发回裁定文书中并不需要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述以得到确定性的结论,而只需要明确一审存在的问题。基于此定位,应当严格区分程序性发回重审事实性发回重审,从而确保论述的精确性。对于程序性发回重审,在严格限定几种严重程序瑕疵才能发回的基础上,在论理时既要论证程序为什么是错误的,还应当明确如何予以纠正。如在由于一审遗漏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某案件中,二审裁判文书对于一审遗漏当事人的问题进行阐释论证,然后明确重审时应当予以追加当事人的结论。而对于事实性发回重审,则应当注意监督指导的边界,一般仅论述基本事实为什么不清楚,对于基本事实具体是什么、如何处理则不予论述,从而区别于构成改判的情形。如在某财产纠纷案件中,二审文书论述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为遗嘱错误,认为应当认定为家庭协议,一审法院对该协议效力未予认定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但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及之后的如何处理则未予阐释,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亦为一审重审指明了方向,且不干扰一审之后的正常审理。


通过一年多来加强二审发回裁定文书的说理,一审法院及当事人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正当性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而我们二审本身对于发回案件的把握也更加精准,发回重审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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