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南京女童猥亵案:养兄、监护人难逃罪责
周浩 周浩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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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女童被猥亵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发布消息,段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被刑事拘留,同行成年夫妇为段某某父母,女童系段某某父母之养女。8月12日,微博某网友发出一条微博,称一年轻男子竟然将手伸到同行小女孩裙子里抠摸其胸部,小女孩表情麻木,旁边同行者也没有制止。


一、养兄猥亵,更应严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相关法律的准确适用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根据该规定,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遭猥亵的女孩是被领养,加害方是其养兄,这种基于收养关系而具有的共同生活关系,当然应予严惩。据报道,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统计,在性侵未成年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这些人的身份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雇主、老板、培训学校的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正是基于这种熟人作案的高概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才对上述几类特殊人员加重惩罚。


二、监护人难逃刑责


《意见》第24条的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此处的帮助他人,不只是为他人的猥亵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处于被监管状态的子女处于被猥亵状态时的不予救助、纵容。监护人拒不履行监管责任,放任他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当被认定为这里的帮助行为,适用本条之规定,作为共犯处理。特别是,面对自己的孩子加害养女时,监护人是否对其进行过训斥或者置之不顾,这些都会让加害者更加肆无忌惮,应当作为共犯处理。


三、女童默许,不影响养兄刑责


从报道新闻来看,女童表情麻木,默许养兄的猥亵行为,但是这种默许在法律上不属于被害人承诺,又不存在被害人过错,自然不会影响养兄的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的被害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作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尚处于身心发展之时,健全的人格、心理均尚未形成,此时的行为还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他们所发出的举动,自然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即使被害儿童自愿将其至于被猥亵的境地,猥亵行为的加害者也应控制自己的行为,否则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四、公共场合猥亵更应严惩


《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根据该规定,只要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便没有多人在场,更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被认定为当众实施猥亵儿童罪。本案发生在南京南站这样的火车站,自然属于在公共场所内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五、猥亵案难题在于固定证据


《意见》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本案发生之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起社会成员的关注,现场视频比较全面记录了案发过程,加之相关证人比较多,证据认定上不会存在太多问题。但是,一般的猥亵案件发生之后,难题在于如何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因为案件发生一般比较隐蔽,并且案件发生之后,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保全几乎都是问题。意见规定了几种注意情形,比如犯罪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痕迹提取、现场监控材料等等。


六、注重保护女童隐私


《意见》第13条规定,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意见表示,办案人员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应注意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害人的隐私,然而本案发生之后,女童相关信息迅速跃然纸上。呼吁惩治嫌犯之前,应当注意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将被害女童的个人信息扩散于网络,对于女童而言,隐私保护要远远大于惩治罪犯。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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