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思路
柏语晴   2017-03-04
 
文/柏语晴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有句俗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重男轻女的思想让许多农村“外嫁女”无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如,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等在村民小组的实际分配操作过程中,这些福利往往都与“外嫁女”无缘。在解决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界定何为“外嫁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调研报告中对农村“外嫁女”进行了界定:“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外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

第二,什么样的“外嫁女”有权能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一般认为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

第三,“外嫁女”的权益应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可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权益分配,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村民自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进行,因此,“外嫁女”的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村民委员会不得执意剥夺“外嫁女”的分配资格。

根据《物权法》63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村集体做出的《土地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方案》等等决议,若侵害到了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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