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鱼子酱
来源/观合法律翻译
我们物权法上“物”的概念,主要来自德国法,是指有体物。
《物权法》稍作折中,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但也承认权利做物权客体。
英美法的property law不严格限于“有体物”,我们所说的“物”如何翻译,就成了问题。
不过,我们可以暂且不去管它,先看看它的两个下位概念:不动产和动产。
物这个大概念,虽然法系之间多有不同,但不动产和动产,则基本都有此种分类。英美法也不例外。
常见的是real property和personal property,便被用作“不动产”和“动产”的英译。
不过,也不算完全准确。因为,real property不但包括土地,还包括土地上的权利。
personal property或chattel就更复杂。首先要再拆分为chattel real和chattel personal。
chattel real是指土地租赁权。本应被作为real property的一种权利,阴差阳错,最后获得“准不动产”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称呼。以前文章已经介绍过,这里不再赘述。
chattel personal相对又复杂一层。怎么讲?
原来,chattel本为“有体动产”,在chattel real加入之后,引入了无体权利(租赁地产权)的涵义。于是,chattel personal也一分为二:chose in possession 和chose in action。
chose就是拉丁文res或英文thing,大致等于“物”,这里是“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就是可占有的动产,也就是有体的动产。
chose in action则是权利,通过诉讼行使的权利。它内涵广泛,包括:票据、股票、基金、债权(debt)、专利权、版权、著作权等。
你说,personal property或chattel是不是“动产”?
所以,如果说real property还大致能够对应“不动产”,那personal property或chattel跟“动产”完全就两码事了。
由此看来,要翻译这两个词,英美法传统的这对词语是指望不上了。
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人将real property和personal property翻译成“实产”和“属人财产”,也不无道理。
不过,那是英译中,中译英咱还不能放弃治疗啊。
参考英美法文献以及英文大陆法系文献,还真有几个词可以考虑。
如“不动产”,有使用things immovable, immovables或immovable property的,而“动产”则相应的有things movable, movables或movable property。
如果觉得还不够准确,没有体现物之“有体”的特征,咱还可以加料。比如,corporeal movables,或tangible movables等。
最后,表示动产的还有一个词语:goods。这个词也不好相与。
据考察,goods往往不包括货币。这点与大陆法系动产概念外延不太一致。
另外,goods常常在商事交易中定义,作为交易之对象。这在英美立法中是它常见的语境。
最后,goods一般不包括活物,尤其是动物,这倒是与《德国民法典》合拍。
总体来看,goods大致可与我们的“动产”对应,但强调商事交易对象,也常在交易法中运用和界定,并非体系化分类的结果。
小结一下。real property和personal property仍可沿用传统,翻译为不动产和动产。但是,反过来,要翻译不动产和动产,则建议使用immovable和movable来构词。动产的话,可以考虑goods,尤其是在交易场合。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