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燕雯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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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行为,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国家政策的放开,立法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成为融资的主力军。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手续繁琐、周期较短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任,甚至是朋友义气维持,往往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法律层面上,民间借贷行为已经被纳入法律轨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三十三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例如对民间借贷利息约定更加细化,可操作,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明确没有约定利息即无利息,约定年利率24%以内合法,年利率24%~36%之间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只是已经支付不必返还;年利率36%以上部分不仅约定无效,不能支持,如果已经支付还需返还。
在法律逐步做出明确规定之后,律师有必要提醒出借人及借款人警惕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患于未然。对于出借人,需要做如下提示:
1、必须订立书面《借款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局面。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且这里做一个重要提醒,《借款协议》明确为借款,而不要仅仅让借款人签一个欠条,因为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有可能是货款等等,如借款人不诚信,诉讼中还会出现其他问题。
2、尽量银行汇款,保留汇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很多出借人没有《借款协议》,也往往因为金额不大,通过现金交付,一旦出现借款人不守信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也会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由此可见,通过银行汇款的重要性,不仅能追溯到何时借款,并且能查明对方账户,也能便于诉讼过程中保全。无论借款人以什么理由要求给付现金,都要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能够对应上。
3、借款用途要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如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各自承担责任,作为有责任一方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4、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行为也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如房屋的抵押,还应到有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5、注意时间节点,及时催收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6、如遇到不借款人不讲信用行为,及时运用法律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出借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因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私力救济未在合法范围内,还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应及时咨询律师,准备相应的材料,协商沟通不成诉讼,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是出借人对自己保护的一些方式、手段,但与此同时,对于借款人,也要注意,防范因不规范的借款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1、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应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利率应符合法律规定,如约定年利率超过36%,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2、提前还款的约定需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有能力提前还款,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对提前还款的时间、利息计算方式明确约定,减少因提前还款造成的损失。
3、利息与本金应该分开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但是,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0万元,到期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为3万元,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7万元。这种做法虽然使出借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这种问题,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借款人的保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97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97万元,借款人只需向出借人返还97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照97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即可。
4、还款方式的选择
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最好是通过明确约定的出借人的银行账户;如分期还款,在每一期到期之前应当及时还款并通知对方查收,保留相关汇款凭证。如遇到出借人无理由拒绝接受还款,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提存款项,提存方式为去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存,防止损失产生。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