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产品瑕疵责任认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6-12-15

 

 

文/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2年12月20日,A与B公司签订了《XX酒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直接授予的方式授予A的特许经营权,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双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合同还约定A必须在B公司制定的特许产品供应商处采购,由该供应商为A提供产品供应、配送等相关服务。未经B公司书面同意,A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A按照约定在B公司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葡萄酒。2014年9月2日,A所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鉴定查明A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系列葡萄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责令A停止销售并查封A正在销售的系列葡萄酒。


A向B公司出具书面情况反映,并要求其对此作出回应与处理。事后,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关于该批葡萄酒与货款问题,由于双方协商多次未果,遂提请本会仲裁。A要求B公司收回未销售的系列葡萄酒并退还相应货款。B公司则认为产品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该葡萄酒也并非由其提供,应由供应商收回并退还货款。


仲裁观点


B公司收回该批葡萄酒,并退还相应货款。


仲裁庭认为,B公司作为特许权利人,应当保证其拥有的或者指定供应的特许产品是依法具有知识产权的。而且,本案供应商是由B公司指定,合同亦约定未经其书面同意,A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故B公司对其指定供应商应具有审查认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B公司指定的供应商仅是履行《合同二》的第三人,供应商向申请人提供了有瑕疵的特许产品系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B公司作为本案A的合同相对方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现B公司指定供货商提供的特许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A有权要求其收回涉案葡萄酒及退还货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该条款规定了特许人作为特许产品的提供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特许人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目前在我国,特许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由《产品质量法》规定。下面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简单介绍一下特许人应当如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特许人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承担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瑕疵担保责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主要针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引申。


瑕疵责任


或称瑕疵担保责任,亦称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中,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质,特许人应对其指定提供的特许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这里所讲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不具备产品的特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比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等。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指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如果特许人提供或指定的特许产品的质量状况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的,特许人则违反了其应承担的对特许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以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特许产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特许人应当保证其提供或指定的产品的实际质量与该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相符。特许人提供或指定的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特许人对特许产品质量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合同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被特许人或者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销售者”(一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由被特许人担任销售者的角色)未按该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被特许人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据特许合同向特许人追责,如本案即是如此。


三、举证责任的问题


对于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在特许经营诉讼中常见而又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小编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该项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首先,在将货物交付给加盟商,加盟商验货并未立即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应当作为产品合作的初步证据进行认定。其次,加盟商本身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同样具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义务。第三,在特许经营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加盟商将产品不合格作为支持提出的违约请求的一个理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加盟商对产品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产品控制在加盟商手中,对产品是否合格的鉴定等手段的采取也是加盟商掌握相对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由特许人承担证明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举证的基本原则。例如本案中,就是由A承担举证责任,其也为此提供了行政处罚书及相关鉴定文件,即证明了B公司指定的特许产品(葡萄酒)为瑕疵产品。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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