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豪 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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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的学理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民诉法解释》中第249条和第250条属于新增条款,其内容在1992年的《民诉法意见》里未曾提及。依照学理来讲,两个条文的内容主要涉及特定继受。简而言之,特定继受就是指在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由其他人享有或承担。在特定继受中,转让权利义务的当事人被称为转让人,受让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被称为特定继受人。


特定继受在立法中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诉讼承继主义模式,一种是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还有一种是混合主义模式。诉讼承继主义模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则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存有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于案外人时,该转让行为对诉讼进程没有影响,转让人可以继续实施诉讼,但是转让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及于受让人。混合主义模式即是指条文内容既有诉讼承继主义的规定,也有当事人恒定主义的规定。


按此标准,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应该是采取的“当事人恒定主义为主,诉讼承继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条文中既有当事人恒定主义的内容,也有诉讼承继主义的内容。具体而言,《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中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的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这是当事人恒定主义的表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款和第250条的内容允许受让人以当事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这是诉讼承继主义的表现。


二、条文应用的数据分析


表一:《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适用统计表

 

年份

适用案件总数

(单位:件)

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数量

(单位:件)

比例

(单位:%)

 

249条

250条

249条

250条

249条

250条

2015年

269

262

267

260

99.3%

99.2%

2016年

40

25

7

1

17.5%

4%

2017年

17

18

3

4

17.7%

22.2%

合计

326

305

276

265

84.5%

86.7%


如表一所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为基础,同时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为关键词,统计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可以搜索出2015年到2017年,《民诉法解释》第249条适用的民事案件数分别为269件、40件、17件,其中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数分别为267件、7件、3件;《民诉法解释》第250条适用的民事案件数分别为262件、25件、18件,其中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数分别为260件、1件、4件。相对应的,《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适用中,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比例在2015年到2017年,分别为99.3%、17.5%、17.7%;而在第250条的适用中,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比例在2015年到2017年,分别为99.2%、4%、22.2%。由以上数据可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民诉法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多数又是由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引起。


三、条文的司法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的内容其实主要是规范受让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对这两个条文的理解必须围绕受让人进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不管受让人是否知道其受让的权利义务处于诉讼之中,转让人均可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条文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转让人一直处于诉讼之中,其对诉讼进程的把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受让人,同时这其中也有对诉讼程序稳定的考量,避免诉讼因为变更当事人而拖沓。


第二,受让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参加诉讼。受让人在知道其受让的权利义务处于诉讼之中后,受让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并且只能由受让人自己申请参加,转让人不能代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加入诉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充分保护受让人的程序选择权,因为只要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均应尊重其意思自治。


表二:我国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处理程序

 

程序选择

诉讼地位

潜在的诉讼效果

不参加诉讼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准许,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不准许,受让人不参加诉讼

 

当事人

法院准许,受让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当事人退出诉讼

 

 

法院不准许,追加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不准许,受让人不参加诉讼


第三,如表二所示,受让人申请加入诉讼的诉讼地位由其自己选择。受让人可以选择以当事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但是最终均需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以不同身份加入诉讼,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一样。如果受让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诉讼,依照《民诉法解释》第82条的规定,受让人不能够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如果受让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加入诉讼,则其能够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就宽泛得多。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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