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问题全解析
杨志浩   2017-03-14
 
文/杨志浩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2016年下半年开始,为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如雨后春笋般瞬间出现并迅速发展,其以更加便捷的优势,基本替代了此前政府部门推出的插卡式有桩单车租赁模式。

截止2017年3月份互联网共享单车市场已经出现了大量品牌,如摩拜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智享单车、奇奇出行、CCbike、7号电单车、黑鸟单车、hellobike、酷骑单车、1步单车、由你单车、踏踏、Funbike单车、悠悠单车、骑呗、熊猫单车、云单车、优拜单车、电电Go单车、永安行、小鹿单车、小白单车、快兔出行等各大品牌;他们颜色五花八门,款式新颖时尚,迅速成为大中小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给广大上班族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共享单车运营的模式势必带来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那么今天笔者就来对读者最关心的一些共享单车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析。

一、共享单车收取的押金是什么性质?

例如行业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摩拜单车和OFO单车,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向运营商支付299元和99元的押金。这个押金并不是针对某一辆车而是对应单个具体的客户。那么摩拜单车和ofo单车收取的押金性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约定,押金(或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履约保证金,与生活中常见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保证金类似;押金属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一种无名担保方式,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的要件,不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押担保,不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同时注意到,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押金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押,尤其是在共享单车的巨额押金引发广泛关注之际,有不少媒体和监管人士,提出需要将押金按照动产质押的模式进行监管。在此情况下,为避免争议,建议共享单车平台在收取押金时,在相关条款中对押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

二、共享单车平台收取的押金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平台还是客户?

根据《民法通则》的理论基础,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因此,一旦摩拜单车用户及OFO单车用户将押金支付至平台后,相应的押金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平台。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完善前,共享单车平台可以自由支配从客户处收取的押金,但是共享单车平台对客户有另行承诺的除外。

如果共享单车公司破产,客户只能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要求退回押金,以普通债权的形式主张权利,税收、劳动债权、破产费用、其他担保债权均有权优先于押金债权的受偿。

三、如果共享单车平台无法返还押金,是否构成集资诈骗?

2017年1-2月,卡拉单车在深圳试运营,投放了1000余辆共享单车,但是,投放效果非常差劲,丢失率超过75%。之后根据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投资人决定撤资,并将公司账户上的大部分现金转走,从而导致了用户无法退回押金的情况,该事件最终什么结果也不得而知。对于广大客户而言,P2P平台卷钱跑路的惨剧似乎又将上演。那么,共享单车平台无法返还押金,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呢,能否通过公安介入处理相关纠纷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大部分共享单车平台,向客户收取的押金属于履约保证金性质,共享单车平台的目的是将单车出租给客户,而非非法占有客户的保证金。

这与P2P集资诈骗完全不同,P2P集资诈骗一开始是互联网金融,然后是高息揽储,典型的旁氏骗局,很多P2P公司完全就是为了诈骗成立的,这样的行为显然是集资诈骗。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享单车平台向客户收取的押金属于履约保证金性质,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该构成集资诈骗罪,客户在选择共享单车平台时也是一种商业合同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履约风险,如果发生押金无法退还的情况,只能通过主张债权的形式追索。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则指出,在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收取或退还中,当用户不再租赁,押金就直接退还。但在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的平台服务中,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押金就一直处于平台的控制之下。而且使用单车租赁,都需要预充值才能开锁使用,相当于预付费服务,在预付费前提下,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则有明显不当占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的嫌疑。

四、盗窃、侵占、故意毁坏共享单车,是否存在刑事风险?

必须的,必须的,必须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首先,若非使用人擅自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报道,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其次,若使用人在使用之后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涉嫌构成侵占罪;

运营企业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使用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论是单车的使用人还是其他人,若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则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最近有天津某网络主播直播将一辆ofo单车扔进了河中,据悉该主播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等待他的将是刑法的制裁。

五、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谁担责?

笔者认为,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要分为三种情况分类讨论:

1、因为共享单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使用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使用人或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

第一使用人可以主张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的租赁物具有瑕疵导致使用人或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属于出租人违约,应当由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二使用人也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出租人共享单车平台主张赔偿责任。

2、单纯因为使用人的原因,在行使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使用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当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来承担责任。

3、如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使用人人身财产收到损害,同时造成共享单车损坏的,第三人不仅应当赔偿使用人的损失,同时应当赔偿共享单车平台的财产损失。

至于网上热炒的“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额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笔者认为属于纯商业行为,共享单车平台互相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市场占有率对广大客户而言总归是好事,政府立法部门不宜将该条款作为共享单车平台的准入门槛。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全方面的解析,如有疏漏和不足敬请读者提出和指正。目前我国共享单车行业虽欣欣向荣,但立法才刚刚起步,为了避免出现P2P行业的悲剧再次发生,同时对行业的良性发展加油助力,笔者呼吁各位法律人士及其他专业人士增加对共享单车的关注和研究,推进中央和地方关于共享单车行业的立法进程,从而更好的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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