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诉讼圈 金杜说法(KWM_China)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6%的税率;同时确认,该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施行,使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出现的“外卖食品适用税率谜题”得以解决,餐饮企业特别是跨省市的大型餐饮集团,不必再纠结于各地执行税率(征收率)口径的不统一,不必再刻意区分“堂食(现场消费)”与“外卖(非现场消费)”。
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餐饮领域在线外卖行业蓬勃发展,并得到了资本市场的普遍认可,发展已呈井喷之势。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线外卖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单月可达数十亿元;另一方面,很多餐饮企业也会单设外卖食品销售窗口,或是在餐饮场所提供较好的打包外带服务。可以说,各种形式外卖已经成为餐饮企业不可或缺的经营方式,整体业务的规范程度在稳步提升,而税务政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也产生着变化。
营改增之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餐饮企业一般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销售外卖食品的增值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精神,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由此,现场消费部分属于提供餐饮服务,非现场消费部分属于销售货物;与之相对应,如果餐饮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下文均已此为前提),餐饮服务部分适用6%税率,销售货物部分适用17%税率。
部分省市税局考虑到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及税率选择的合理性,在上述两个公告未废止的情况下,仍允许餐饮企业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外卖业务的增值税。实际上,允许餐饮企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认定其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已经在事实上不存在“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因此外卖业务于营改增后仍可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在规定的法律适用逻辑上难以讲通。即使公告能够勉强沿用,适用3%征收率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外卖较之于堂食部分的税收成本还是会有所增大。而当外卖业务严格适用17%的税率时,餐饮企业税负则明显增大,其程度甚至会使人对该税率的公平合理性产生质疑,部分餐饮企业会因此改变业务结构、调整经营模式,极端情况下会因此丧失竞争力。因税务政策使得纳税人承受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负担,并产生额外的损失,纳税人(食品相同、销售方式不同)之间的负担水平无法保持均衡,有违税收理论中的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
国务院曾明确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于餐饮企业来讲,如果适用17%的税率,外卖业务的占比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其税负几乎肯定会高于营改增之前。当然,国务院作上述要求时着眼于行业而非某一企业,但税负增加的企业数量如果不断攀升,影响肯定会波及到整个行业。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将外卖业务与堂食业务在税率上统一为6%,既可以促进餐饮企业减轻税负,又可以助力外卖业务跨越发展,餐饮企业收到一份圣诞大礼,也要为税务政策的决策者的开明与及时指引点赞。
当然,我们还要提醒餐饮企业,在如此利好的税务政策面前,更应该加强税务合规管理,从资金、货物(服务)、发票等多方面入手保证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强化核算、完善内控,从而借政策之东风,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与提升。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