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大风厂“116事件”中蔡成功触犯了什么罪名?
马瑞跃 马瑞跃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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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展开贪腐彻查的导火索事件大风厂“116事件”,涉及大风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的定罪问题。剧中,市公安局局长赵东来对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处处长陆亦可说要刑拘蔡成功,因为他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后来,侯亮平在和陆亦可讨论时说蔡成功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剧情体现的案件事实,笔者认为蔡成功应该构成失火罪。


一、案件事实


蔡成功是大风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政府要对大风厂进行拆迁,蔡成功指使员工在厂外门口挖沟渠放沙袋浇上汽油,以阻止拆迁队的推土机过去。当天晚上,拆迁队到了现场,员工们拿着火把以示震慑,护厂队长王文革的火把不慎滴下火星点燃了汽油,导致厂门口发生大火,致两人烧成重伤,32人轻伤。还有一个事实,厂内有20吨汽油车,一旦火势没有及时阻止,继续蔓延,那么将对周围安全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分析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条规定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条解读


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性质相当,也即一次行为能够导致大规模人员伤亡死亡的手段方法。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也是本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能够以其他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认定的,不认定为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


(1)法条规定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条解读


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即生产、作业人员。主体包括:①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②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③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该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并且需要有实害结果。


3.失火罪


(1)法条规定

 

刑法第115条2款。


(2)法条解读

 

第115条第2款规定了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其他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失火罪的构成要求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但是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是过失心理。失火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生产作业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过失导致火灾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本案中,蔡成功指使员工在厂外门口挖深沟渠放沙袋倒汽油,而大风厂经营的是服装生产,厂外门口挖深沟渠显然不是生产、作业,也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构成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蔡成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那么,蔡成功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从《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条款,如果没有构成特别罪名,才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理。本案中,蔡成功指使大风厂挖深沟渠放入沙袋,并在沙袋上面浇上汽油,主观是想对前来拆迁的人员造成震慑恐吓作用,并不想故意放火造成重大损失,最终造成的大火致使2人重伤是由于小火苗意外滴落在汽油上而引起的,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蔡成功应该能够预见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主观上存在过失。另外,由于大风厂位于公共区域,且场内还有20吨的汽油车,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触犯了公共安全的法益,从最终造成的后果来看,2人重伤,符合失火罪的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蔡成功构成失火罪,而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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