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的关系分析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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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是高危行业,国家对民工工伤事故赔偿非常重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第53号文规定:强制性要求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为民工参保工伤保险,项目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而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为了分散保险,有的还会同时投保商业意外险。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商业意外险的关系如何认定,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已有定论
以前出现较多的是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而引起的工伤案件,对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以上规定说明:除了医疗费以外,劳动者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责任。
二、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可以同时兼得的法律依据
在没有第三方侵权责任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同时投保了商业意外险,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企业能否主张在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意外险已赔偿的部分?
(一)主流观点认为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可以同时兼得,理由如下:
1、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2、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3、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二)主管部门认为意外险是给予职工的福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三)从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来看,受益人只能是职工及其近亲属
1、根据《保险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发生伤亡事故,保险金还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故职工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单位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三、非因建筑企业主观原因未能办理民工参保手续情况下,应考虑在工伤赔偿费用扣除商业意外险已赔偿部分
上述分析都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但忽略了建筑行业的一个特殊情况:建筑行业民工流动性很大,有时今天来上班的工人明天就不来了;而参保资料均要企业盖章,对于异地施工项目企业有时尚未来得及办理参保手续,就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如果职工同时兼得工伤保险与意外险,对企业有失公允,理由如下:
1、企业并无主观过错: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只是由于职工流动频繁未来得及办理参保手续。且工伤发生后企业也是按法定标准支付职工工伤待遇,职工本身合法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2、从投保真实意图来看:企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担用工中出现的风险,其中主要就是工伤事故。由于未能参保,企业是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民工获得商业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费用如不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就违背了企业参加意外险的初衷,会大大挫伤企业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企业以后不再购买商业意外险,而一旦出现金额较大、人数多的工伤事故,而职工没有参保、企业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对职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反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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