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尔瑞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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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美国法律界的主流观念中,律师的角色定位从统治阶层转为雇佣兵,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其他不同学术观点,例如公民律师理论中被提出的公民老师理念(civics teacher)[1]。这种理念是从律师的日常法律实践中去看待律师对客户以及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2]。
所有人在平衡他们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与私人利益时,都需要考虑对其工作负有的道德责任,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如此。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律师的职业具有特殊性。无论是替客户处理日常事务还是打官司,律师都是处于法律与公民之间的中间人地位,他们对整个法律系统和社会都负有一定责任。当律师为他的客户提供法律上关于其权利义务或者在法律框架内如何行为的咨询时,律师不仅在向对方传授法律知识,同时也在传递着公民社会中公平正义、相互尊敬的理念。[3]
律师职责应当是为客户做决定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不是仅听从客户的命令或者完全无视其意志,自己替对方做决定。律师更多的是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提供给客户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他们形成最终的最佳判断。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限于客户咨询的法律事务本身,也包括律师对公民义务的考量。同时,老师的角色概念本身也表明了,律师并不是强迫客户接受他的观点,而是真正去如老师一般,去传道授业解惑,让客户或其他人有意或无意识地接受、掌握这些法律知识。[4]
在一个文明社会,每个人都需要去理解他的权利义务和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然而学校的教育在这一方面做的并不尽如人意。当一个人没有实际去运用所学知识时,他是很难真正掌握该知识的。正因为如此,在律师与客户的交往中,通过律师的行为和指导,客户能够通过“行”而“知”,这样便能够更好地掌握律师带给他们的法律知识和理念。不仅如此,他身边的朋友、家人,也会通过他的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5]
与历史上的主流观点“统治阶层”与“雇佣兵”不同,公民律师概念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律师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律师在当代民主中的作用,律师的咨询功能和律师与其他人的关系。
首先,与传统概念中认为律师需要做法律援助、保卫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抽象要求不同,公民律师的理念认为,律师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影响其实是融入每天的日常工作中的。无论是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建议,与对手的磋商,亦或是上庭,这些行为都潜移默化地对客户乃至第三人产生影响,例如代理诉讼会使得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了解该诉讼的人也注意到自己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律师既可以选择引导客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满足私人利益,也可以引导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结合去对待。
其次,在民主方面,公民律师理论鼓励律师参与民主建设,承担律师相应的责任。美国律师协会将提升和承担民主法制改革的任务,归于律师的职责。律师通过日常的代理工作,教给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促使他们知晓并且去遵守其在社会中应尽的义务。[6]
再次,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公民老师的理念能够缓解律师对于他们在商人和纯法律技术者之间的思维矛盾,它要求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明智的建议,而不是仅替他们查询、解释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要从一个更高的综合咨询师角度,以非法律性质的观点去兼顾客户利益和公共需求。
最后,律师与其他同行的关系不应是对立的,而是相互学习的同伴,在协商中共同提升专业技能,是共同以法律精神为出发点的法律人。[7]
公民之师的律师定位,从另一角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职业思考路径,这对于我国律师而言,也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律师的职业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相对中立性,这使得律师较之一般社会成员更具有公信力,同时,律师与法官、法学学者等法律共同体相比,又更具亲民性,他们与民众接触最多,具有更为有效地传播法律知识的方式,即在替客户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通过化解他们的矛盾纠纷传授给他们相应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8]
公民之师的理念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履行社会公益责任,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律师心中的职业道德伦理和商业性之间的矛盾,也能够借由该理论得到缓解。
并不是具有商人身份就代表惟利是图,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宣传讲座等专项公益活动外,律师同样可以通过办理一般代理案件传授法律知识,消除商业化的心理负担,实现律师商业性与道德性的统一。
律师因其职业接触社会层面之广、涉及事务之繁杂,是不能用简单一句话就能概括其职业角色的,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雇佣兵、公民老师的角色定位,都带有其发展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特色,都体现了律师一个方面的特点。如何吸取各个理念中的精华为自己所用,帮助自己平衡个人利益、客户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每个优秀律师都需要具备的技能。
1.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83.
2.Bruce A. Green&Russell G. Pearce, “PUBLIC SERVICE MUST BEGIN AT HOME”: The lawyer as civics teacher in everyday practive, 50Wm.&Mary L. Rev. 1207(2009).
3.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86-887.
4.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93.
5.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91.
6.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97.
7.Rusell G. Pearce, Daniel J. Capra, Bruce A. Gree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 Contemporary Approach, WEST, 899.
8.张玉芳,如何发挥律师群体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16.1(中),第206页。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