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交流:应讲究起码的规矩、格调和节操!
武彬   2015-08-10

文/武彬 离职法官,律师,法学博士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近期,“教授骂法官事件”持续发酵,整个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色人等,包括法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学院学生等都沸腾了,纷纷加入到“论战”阵营中来。于是,一篇论文引爆一场公案,全社会都在围观法律界这场“大戏”!


本人作为一个身份低微但却地道的法律人,面对此情此景,内心五味杂陈,实在淡定不下,忍不住评说几句。作为一个法律圈内的跨界人士,我决不站队,唯希望凭借对各法律职业的了解,尽量避免陷入“鸡同鸭讲”的“分裂式对话语境”。

 

一、关于中立立场的声明

 

首先,本人郑重声明:


1、本人虽不是教授,却好歹读到了博士,也熟识不少教授和法律学者,所以对教授、学者由衷尊重,对法学核心期刊十分敬畏;


2、本人虽不是现任法官,却是离职法官,也曾在基层法官和中级法院办过些许民商事案件,对法院的裁判规则和法官的生存现状应属比较了解;


3、本人虽不是大牌律师,却在律师之路上前行,也接触过众多大牌律师和普通律师,对律师同行十分尊重,对他们的心声很是理解。


由上,本人身份的多元性,使得我理解和尊重每个法律职业,同时也对各个法律职业特性有一定了解,故可以更好地秉持中立立场,客观解读各方言论。

 

二、 “浑水”下的事实原本简单

 

围绕事件争点有很多,但其实还原后的事件本身非常简单:孟勤国教授代理的一起案件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最终败诉,不服。后孟教授对该判例展开实证研究,撰写了一篇非典型性学术文章,并成功发表在法学类核心期刊《法学评论》上。由于该文章涉嫌代理律师打着“学术”旗号,假借期刊“公器”恶意攻击三级法院法官,引发部分法官不满。法官群体整体沉默之下,有“法院小花”撰文发声对孟文进行了回应和质疑。一夫起而万人应,众多法院同行默默表示了支持。或许是惊讶于法院一反往日默默忍受的老实人作派,或是觉得教授同行被攻击后,学者的体面与尊严受伤,于是一些知名教授批评法官“不淡定、不自信”,司法面对舆论“不独立”。期间,法院的邻居“检察院小花”和教授的学生们也都加入,声援力挺已方。后来,原本无甚牵扯的律师也加入进来,习惯性地向法院“宿敌”发起攻击。至此,事件俨然变成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话题,水彻底被搅浑……

 

三、一场“只见屁股,不见脑袋”的“中国式辩论”

 

有人说,“中国式辩论”的特点是没有辩论,只有争论。这是因为“中国式辩论”忽略了辩论的两个最基本要素:事实和逻辑,而专注于姿态与声势;辩论的目的和结果不是改变对方的观点,而是否定对方的为人。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此次论战似乎是一场“只见屁股,不见脑袋”的论战,并最终陷入了“中国式辩论”的窠臼!进场的许多法律人,不是基于理性、基于事实、基于逻辑,而完全是基于“屁股决定脑袋”和主观偏执之上的意气用事。

 

1、“理性良心”标准下孟教授及其支持者的行为评判


“理性良心”这一用语多次见诸于孟文《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意在指责法官没有坚守应遵循的职业规则和道德要求。教授及法律学者当然也应坚守其职业规则和伦理,为防止不当加重孟教授的这一义务,姑且采用其本人提出的“理性良心”标准。


首先要明确,教授当然有权进行案例研究,并对生效判决进行学理分析、评论、批判。事实上,这种实证主义法学研究在当前是应大力提倡的。


其次要明确,教授对判决的学术批判应坚持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尺度,要客观中立、实事求是、论理不论人。


从孟文的内容来看,貌似孟教授确实存在滥用学术批判权之嫌,确切地说,该文虽然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上,但尚不算是一篇规范的学术论文。举例说明之:


(1)立场不够中立


例,“历经四年,这场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官司,最终还是输掉了。”该句连个主语都没有,到底谁输了?显然孟教授撰文时带入感太强,他指的是自己输了,因为自己正是代理人。但学术规范恰恰要求作者必须置身事外,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批判,由此便可合理怀疑整篇文章的正当目的和客观性。


(2)诸多表述和推论不够严谨


例,“本案可能成为中国民事审判走向的一个拐点。”“中国民事审判或将进入法官自由心证不受成文法规则拘束的时代。”这种论证和推理明显欠缺学术严谨性。一者,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法官自由心主证不受成文法规则拘束;二者,中国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至少在几百万件以上,仅最高法院审结的也达几千件,本案既非指导案例,亦非公报案例,只不过是众多民事案件中的沧海一粟,何谈引导民事审判进入新的“拐点”?


(3)大量使用情绪化的表达方式不够理性


例,文中至少使用了“三级裁判摆弄证据”、“法官滥用自由心证”、“裁判结果的无理和不公”、“法官们作出了漫无边际的自由心证”、“案件事实颠倒黑白”、“实在荒谬至极”、“这不能不说是荒唐至极”、“显属指鹿为马”、“就法律专业水准而言,令人难以置信”、“法官们不顾文义公然曲解证据及证明力,违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定要求”、“一个不会算账的白痴”、“结果极不公平,极不正义”、“结果毫无理性良心可言”、“法官们就没有听到理性良心的责备吗”、“法官们理性良心逐渐消褪”、“只能巧言令色”、“最高法院法官位高胆大”、“逻辑漏洞百出,蛊惑人心靠得是”、“本案裁判载入司法不公的史册”、“背后隐藏着什么也许成为千古之谜”、“这两位神通广大的人物会不会也去了最高法院”等表述。这些表述均属于攻击性的、诋毁性的情绪化表达,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在学术论文中出现。


又例,在论述“自由心证不能滥用情理常理”时,孟文排山倒海地连续“试问”了七个问题,以非常情绪化的方式得出了“本案裁判所谓的情理常理,均为本案法官们强词夺理,完全违背司法裁判应有的情理常理”的结论,也缺乏学术论文应有的严肃性。


(4)严重缺少有质有量的论文引注


事实上,讨论自由裁量权和法官自由心证的文章、著作为数不少,但孟文注释基本上全是案情的解释说明,严重缺少规范的学术性引注,唯一一处略显像样的引注也是其本人所写。(《判决是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该标题似乎也有违学术规范。)


(5)研究价值似乎也不够明显


文章在摘要中指出,其研究价值在于“本案作为一个难得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刻认识和切实解决中国的司法不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事实上,对实践中司法不公存在这一现实,乃是众所周知,无需专门认识;对于司法不公的解决之道,文章其实基本没有涉及。


综上,客观来看,孟教授的这篇文章确实不似典型的学术论文。如果借用孟教授《判决是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的比喻,那么“论文是学者良知与能力的镜子”!至于有人指称该文“缺乏一篇学术论文的理性、严肃性与中立性,而更像是一份代理词、法律意见,甚至是控诉书”,客观地说,也并非言过其实。


我们不能以最大的恶意来揣度孟教授发表此文的动机是为攻击法官以泄愤,或直接拿代理词当学术成果,但这篇文章无疑不能算是一篇规范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议的硬伤所在!

 

2、《法学评论》及其支持者的行为评判


事实上,孟教授的研究领域是民法特别是物权法,许多年前在我读研究生期间,就看过他的书。当我看到他已经涉足民事诉讼法时,有点吃惊。当然,学术研究不会固步自封,可以转型,可以突破。于是,我检索了孟教授的相关成果,结论显示其研究领域和代表成果并无太大变动。理论上,一个教授踏入其并不擅长的领域,要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非易事。


通常情况下,学术论文的质量高低、能否发表,其评判权、用稿权在于期刊,外人无权发表意见,因为论文很可能存在学术上的争鸣。然而,如上文所述,孟文并非是一篇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论文,这仅凭基本的学术论文撰写规范常识,便可得出。由此,当然更不能算是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进而可以得出结论:作为法学核心期刊的《法学评论》发表孟文显属不当。


对这一不当行为,《法学评论》本应直面问题,坦诚致歉,方显大度与严肃!然而,秦前红主编却发表澄清声明:“本刊用稿方针乃是严格遵循用稿程序及考量文章品质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 面对贺卫方教授的质疑,秦主编义正言辞地说:“孟文是一篇严肃的学术探讨文章,并非个别评论所宣称的败诉之后的情绪渲泄。” 如此,请秦主编将认定“孟文是一篇严肃的学术探讨文章”的自由心证过程公开!


按此标准,中国各级法院的立案庭、纪检监察室收到各种申诉书和人民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添加内容摘要后,可径行投给《法学评论》编辑部。由于自身所犯的致命硬伤,被人一枪挑落马下,却连身上的泥土都不抖一下,便梗着脖子、挺着脯子,硬撑出一副学术争鸣状,显得大义凛然、义正严词。学术规范不规范,当真只是学术圈的事,当真只有学术圈的人懂吗?


秦主编的行为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比如徐昕教授认为,秦主编已经澄清孟教授的代理人身份问题,所谓学术伦理问题已经不存在了。个中逻辑,恕我驽钝,真没明白。徐教授说,“希望法官们淡定些,自信些,法官卷入此种事件的对骂,冷嘲热讽,很不合适”。其实,“冷嘲热讽”中,斯文扫地、尊严受挫的乃是某些教授的体面和期刊的声誉。又说,法官对孟文的批评是“只攻一点不计其余”,其实这是典型的“中国式辩论”,即通过增加新的论点来回避已经失利的话题。还说,“我代理或辩护过几个案件,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不排除徐教授果真遇到了无理性、无良心的法官,但问题是能据此推已及人、以偏概全吗?庞大的教师群体不也有败类吗?按此逻辑,假如有学生因为曾遇无良老师,能否说:“我接触过几个老师,有时杀老师的心都有了”?更为恐怖的是,徐教授还是专门研究司法制度的,竟然对法官成见如此之深!所以,同为教授,虽是同行,但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就不要拉偏架了!

 

3、“沉默的螺旋”理论下法官自发回应行为的评判


孟文一经发表便引起法官群体的极大关注,大家普遍表示质疑、不解和委屈,我看到曾经的同事们纷纷在微信里刷屏。然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或出于法官慎言的秉性,或是出于委曲求全的惯性,整体保持着沉默。直到一朵“法院小花”,实在按捺不住,对孟文进行了一点回应!回应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成为论战的直接导火索。


在我看来,此过程中 法检两朵“小花”的举动完全合理、合情、合法,且是值得称道的义举!


其一,法院、法官在承受太多不承受之恶意诋毁的情况下,已保持最大限度的理性与克制。


诚如“法院小花”所言,“法院和法官,这些年来被人当做破鼓一样,任谁都想来锤一锤,闷不吭声地承受了这么多年委屈地要生出心梗来,……姿态低到了尘埃里,也没有开出半朵花儿来。”连同教授们也都知道,这些年,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法官负荷重、待遇差、晋升慢,作为具有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官,他们也会疲惫,也会伤心,也会委屈。然而,在奉献远大于所得的同时,他们还要额外承受外界的恶意攻击、无端指责,当然也会有情绪。然而,他们仍保持了最大程度的理性与克制:孟文中所有三级法院当事法官无一回应,所有中国四级法官没有任何官方置评。“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的司法规则被法官们认真遵守了。


其二,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学术批判的正常秩序,需要有人以某种形式对孟教授及期刊的行为进行回应。


“沉默是金”并非是普遍适用的。在传播学上有个“沉默的螺旋”定律,意即人们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若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就会积极参与进来,于是该观点便扩散得更快、传播地更广;反之亦然。这种现象最终导致意见一方的沉默将成为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并不断循环往复。

放到事件中来,如果对孟文持有异议的人均默不作声,则支持孟文的意见会越来越多,这必将进一步加剧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的误解、误读,并进一步降低原本孱弱的司法公信力。继续本着“阿弥陀佛,老衲以不辩为万辩”原则是荒谬的,此时需要有人勇敢跳将出来,发出理性声音。


值此关头,知名的“法院小花”恰当地出现并完成了这一使命。有教授认为这种声音是“不合适”的,恰恰相反,我认为非常合适:


第一,不解释、不回应难以消解孟文对司法公信力的不当攻击。第二,“法院小花”是最佳发声人选。这种回应不是法院的官方声明,也不是三级法院当事法官的回应,而只是法院一名年轻气盛、是非感强的“审判辅助人员”自发的非职务行为。而正是以这种法院非正式法官的非正式回应的方式,实现了对孟文的一箭封喉,司法权威由此稍得维护。


同时“检察院小花”,在出于对无辜邻人的同情,施以援手,为法官鸣不平,使得论战更充分地表达了双方的观点,起到了“真理越辩越明”的作用,对于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有积极作用。值得点赞!
综上,法检两朵“小花”自发的义举是可爱的,且有力地阻却了对法院、法官的一次不当攻击,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的无端受损程度。

 

4、对部分律师的行为评判


论战进行中,诸多围观律师也按捺不住,跳到水中,快活一把,但大致除了表达对法院、法官的私怨之外,就是显摆自己的高大上,客观上少有公道正派地就事论事者,或是提出建设性意见者。比如,有律师喊教授、法官一起去吃“猪油拌饭”!有人专门对该律师的言论进行了评判,“唯独有些人唯恐天下不乱,把探讨说成‘骂战’,出来评头论足又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滑头至极,貌似客观理性,实则火上炼油,围观不怕事大,把所有人调侃一圈,最后自己最客观最牛逼,然并卵,因为也没有解决任何的问题。”个人觉得,貌似这种评价中肯的。


又如,有律师说法官“矫情”,“不允许律师、当事人骂法官”,显然没有就事论事,而是偏执地对法院进行无限度的攻击,实是不可取!再如,某知名律师批评“法院小花”的文章“轻浮,以情绪对论文,无力度”显然是在拉偏架。因为人家的文章本来就不是论文,但却恰恰指出了孟文的“伪论文”属性。


该律师又说,“法院腐败,是从89年开始走上快速下行道的.......89后纪纲松弛,只求站队,阿谀奉承,结党营私,抱团腐败。”除了故作一副居高临下、高屋建瓴、君临司法的作派,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白白搅浑水。试问该律师,你胜诉过吗?如果有,是因为向法官行贿了吗?若不是,还是不要发此言论!

 

四、撕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场没有赢家的论战

 

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大家“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正如倾城所言:“神龛圈子里浸淫久了,‘你泥有有我,我泥有有你,与你生同一个衾,死同一个椁’”。
然而,让人感到可悲的是,在论战中某些人以只看立场、不求公道,只求攻击、不讲规矩的争鸣方式,完全暴露出了法律职业间的敌意。论战持续下来,整个法律圈的乱象丛生一览无余地展示在公众面前。


对于法学界而言:人们重新审视教授作为公知的良知和能力;人们更加怀疑核心学术期刊审稿用稿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学者、学术平台、学术的理性与圣洁光辉都在消褪。


对于法官而言:原本公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便早有微词,现在著名教授在核心期刊撰文抨击再次使得公信受污、加速下坠。即便对孟文有所回应,其受损的声誉也难以完全恢复。


对于律师而言:戏谑了教授,攻击了法官,最终皆是为了体现自身高大上,但这种“踩着别人肩膀”上的人看似赚了便宜,但其实最终也未真正获利。在一些“大律师”洋洋得意的同时,有无想过:若司法一片漆黑,伸手不见五指,当事人找你律师何用?还不如直接找法官、找领导!


尊重、善意与规则才是全体法律人的最大福祉!大家同在一条船上,船破了,谁都没有好下场。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所有的对话、沟通、交流、指责、批判都应坚守一个基本的底线和规则,那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原则下,以正当的程序和方式!恶意攻诘别人者最终将会自伤。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互递善意”、“少一些狭隘本位的偏见”,才能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并在枝繁叶茂的法律职业生态中筑巢安家。著名学者强世功曾在2001年《中外法学》上发表了一篇《法律共同体宣言》,推荐法律人一读!

 

五、一个意外的结语

 

本文行至上节原已结尾,然而又突然发现了孟教授新作《孟勤国关于‘孟勤国教授骂法官事件’的第一次供述》。孟教授为自证文章的正当性,把自己感恩的梁慧星教授、张新宝教授统统拉下水作垫背;并委婉表达了对自己文章水平线的自信;称“摆弄证据”、“荒谬至极”、“荒唐至极”这些用词,“非凭空而言”,是 “在阐述理由扣的自然而然、恰如其分的结论,不用这些词该用什么?” ;最后说,“那两朵法检小花千万不要再像这次那样赤脚上阵,胡喊乱咬”、“要知道贺卫方推荐给中国法院的法袍还是有点装饰作用的,卸掉汗衫容易被误以为是土匪崽子,年轻人还是要修身养性,别沾流氓气。” 


面对这种泰然自若的辩解和咄咄逼人的攻势,面对破碎的一地节操,我彻底无语!浪费什么唇舌,谈什么职业共同体?——我前面说的话算是白废!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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