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哈佛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律所领导力”培训班的邀请,今年8月9日,我作为特邀授课教师,在课堂上以《互联网背景下的律所组织结构变革》为题做了一次一个半小时的演讲。我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出发,分析了在互联网和新技术背景下未来律所的发展方向及律所平台转型的策略。我相信,这样的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律师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会有所裨益。因此,我把这次讲课的内容整理成了文章,分享给大家。


与天下的法律人交朋友,欢迎添加我的个人微信(ttjylawyer),深入交流。



大家好!非常荣幸站上哈佛的讲台。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一个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重要课题,今天,我想结合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对律所组织结构未来的变革方向做一些阐释和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经典经济学理论。这篇文章写于1937年,不过短短万余字,科斯却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时开创了一个经济学的新分支——交易成本经济学。这成为了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起点,深刻地影响了二战后世界经济学领域的发展。


要理解这个理论的意义,我们首先需要从亚当·斯密发表于1776年的《国富论》说起。在这本书中,亚当·斯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换会带来经济繁荣。但是问题在于,既然市场是繁荣的原因,为什么还会有企业呢?为什么不是每一个个体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推动经济的发展呢?


在《国富论》发表之后,直到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之前,这个问题在学界其实没有人研究。而这个时期,恰恰是公司起源和繁荣的过程。183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第一次允许私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投资铁路。自此之后,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第一家超过10亿美金的公司,也就是1901年的美国钢铁公司。可以说,公司是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在组织领域最大的创新,也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经济现象。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终于对前面的问题给出了答案:“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


在科斯看来,企业和市场其实都是经济组织的组织方式。企业的运作依赖于看得见的科层制,会付出内部管理成本。市场的运作则依赖于看不见的价格机制,会付出外部交易成本。当外部的交易成本大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就是有必要存在的;当外部的交易成本小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就没必要存在了。


所以,科斯不仅指出了企业的性质是什么,他更指出了企业的边界是什么,其核心正是在于内部管理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这也正是科斯这篇文章最主要的观点。


在过去,在公司化成为主要的商业运动的过程当中,外部的交易成本都是大于公司内部管理成本的。所以,自公司诞生以来的近200年里,我们都认为它是最好的经济组织形式。



但是,公司并非没有缺陷。尤其是,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两难困境愈加凸显:科层制强于纵向控制,但难以做到横向协同;能够强化集权控制,却容易压制分权创新。


而在今天的时代,互联网已经开始实现跨公司的大规模协作:外包越来越普遍,许多原本在公司内部完成的流程已经开始向外部转移;开源的技术贡献也逐渐成为主流,公司内部的技术正在无边界地向外扩张;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让社会化协作成为可能,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开始显现,“维基百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通过“后端云平台”加“前端灵活创新”的方式,互联网甚至可以打破公司的边界,形成一种平台式的新架构。


在这样的平台上,由平台提供用户体系、支付体系、信用体系、交易流程、服务标准控制等多方面的基础服务,并且以数据为导向,更高效地匹配资源。每一个个人或者团队,都可以基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模块和商业流程模块,提供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在平台上的协作也变得更加简单。


Uber(优步)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并不拥有一辆出租车,但通过互联网,它让愿意提供出行服务的车主与有出行需求的人进行交易的成本降低了。这样的成本甚至远远低于由出租车公司组织出行服务时的交易成本,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因此变得不再必要,Uber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出租车公司”。同时,由于平台的技术支持,大量的普通车主也拥有了提供出行服务的能力,闲置的社会资源因此被激活。


这实际上正是我们常说的互联网条件下平台对个人的赋能。一方面,平台提供的模块化支持可以帮助个人补足能力短板;另一方面,开放式的平台帮助商业主体突破了生产能力、市场能力、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拥有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使得全社会的协同成本下降了。它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渠道,搭建了线上的协作平台,从而使得平台组织交易的成本有可能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公司内部管理成本。这时,公司就变得没有必要了。


所以说,去公司化是互联网带来的一次新的商业运动。在许多领域,过去的“公司+雇员”模式,都正逐渐被“平台+个人”模式取代。



既然公司呈现出了这样的发展趋势,那么律所呢?


尽管律所与公司的法定组织结构及具体组织形式不同,但是,站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们都属于替代市场组织生产的“企业”。就像公司在其他行业组织生产一样,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律所替代了价格机制,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我们也需要思考,律所在何种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服务的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在互联网平台上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讨论并不涉及当下法律法规对律所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而只是借助于交易成本理论,从经济学意义上探讨律所这一组织形式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其实,在科斯之后,许多学者对交易成本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延展,并且归纳出了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类型。在我看来,其中这样六种交易成本是和法律服务相关的,可以为我们的思考提供框架:


第一,搜寻成本,即搜寻合适交易对象的成本。对法律服务而言,也就是所谓的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的成本,即我们通常所言的Marketing的成本。


第二,信息成本,即潜在交易对象之间交流信息的成本。对法律服务而言,最典型的信息成本就是找到潜在客户,并且销售给他的成本,即我们通常所言的Sales的成本。


第三,议价成本,即针对双方之间要达成的契约、价格、品质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也就是交易双方价格发现的成本。


第四,针对交易的决策成本,即进行相关决策和签订契约所需要的在内部形成一致意见的成本,比如内部管理流程所消耗的成本。


第五,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在法律服务中,这其实就是律师与客户反复沟通的成本。


第六,违约成本。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法律服务中的客户违约的风险成本。



那么,律所究竟在哪些方面,在何种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服务的交易成本?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程度不同,组织法律服务的方式也就不同。我们不妨用这样一个象限图来区分不同的法律服务类型:

 


在这幅象限图中,横轴代表律师业务的个性化/标准化程度,纵轴代表完成业务所需的律师个人化/团队化程度。


纵轴的上半部分代表着对律师团队化的要求,它意味着,客户需要找到若干提供服务的律师,由他们协作提供服务。如果由市场组织服务,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违约成本都成倍地增加。但是,如果由律所来组织律师提供服务,就让客户免去了寻找律师,与每一位律师单独谈判的麻烦。律所内部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也会使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大大降低。


纵轴的下半部分代表着对律师个人化的要求,它意味着,客户只需要与单个律师磋商,并且监督单个律师的服务状况。律师与客户直接可以通过人脉网络完成交易对象搜寻的工作,并且一对一地进行信息交流、议价、决策和进一步沟通。由于有人脉网络的背书,违约成本也并不高。律所内部的组织机制反而显得流程繁琐,律所品牌的可信度也不一定强于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信任。所以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现实业务中,客户往往首先知道的是办理这类业务的律师个人,而不是律所。


横轴的右半部分代表着法律服务的个性化程度,这样的知识难以通过知识管理的方式被沉淀下来,而更依赖于律师个人的智慧。对于这类业务,律所的组织结构能够起到的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有限,律师根据特定业务情况的自主发挥更加重要。


横轴的左半部分代表着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程度,对于这类业务,律所可以通过知识管理体系将法律知识沉淀下来,辅助律师提供更加高效和有质量保证的服务,从而降低法律服务的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


因此,我们会看到,位于四个不同象限的法律服务往往由不同类型的律所组织完成。


对于位于第Ⅰ象限的个性化、团队化业务来说,它对应的律所往往倾向于采取一种相对紧密的组织形式,由律所统一拓展市场,组织服务,分配利润。


对于位于第Ⅱ象限的标准化、团队化业务来说,它对应的律所同样倾向于采取相对紧密的组织形式,集全所之力完成知识管理的工作并将成果应用于所有律师的工作。


对于位于第Ⅲ象限的标准化、个人化业务来说,律所的知识管理对于降低法律服务交易成本的作用同样重要,但由于律师之间的协作需求较低,律所组织结构往往不如第Ⅱ象限业务对应的律所紧密。


对于位于第Ⅳ象限的个性化、个人化业务来说,律所在降低法律服务交易成本上的作用有限,律所们大多单独执业,律所结构更加松散。


当然,以上的分析只是基于单一法律服务的业务组织模型。在现实中,客户的需求是多元的,律师接触到的法律服务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没有律师或者律师团队能够精通所有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协作的需求广泛存在。与更多不同领域的律师协作,也成为了推动律所走向规模化的重要因素。


律所通过提供统一品牌、案源转介机制甚至更紧密的案源分发机制和律师协作平台,起到了资源重新配置的作用,从而降低了多元法律服务需求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和决策成本。当然,随着规模的扩大,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也随之增加。它们与前述成本的相对高低决定了律所最终的规模大小。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我们会发现,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法律服务会使法律服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第一,对于搜寻成本而言,原来的律所品牌工作往往面临高昂的信息传播成本。除了信息到达范围的局限,许多接收信息的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服务需求,大量的品牌工作有效性不高,从而进一步推高了搜寻成本。互联网则会把这样的成本转化为流量,以更低的成本实现信息的精准传播。


第二,对于信息成本而言,互联网平台能够通过大数据实现对律师能力和客户需求的精准分析,原有的地域、行业、认知限制将被突破,从而在更广范围内实现法律服务供给侧与需求端的精准匹配和跨地域律师合作的临时搭建,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或许大家会对这类匹配方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所疑虑,但是,市场是最终的判定者。市场所能发挥的资源配置作用会让互联网平台的匹配效率愈加精准,否则,用户会用脚投票,它不会被市场接受。)


第三,对议价成本而言,当所有交易都在互联网上完成,系统就可以解构出其中的价格信息,用算法形成一套定价机制。这样的价格是经过市场价格发现以后得来的相对公允的价格,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更快地形成价格共识,从而降低价格发现的成本。


第四,对决策成本而言,律师团队的内部管理和协同可以通过SaaS的方式大幅度降低。它能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帮助律师实现跨地域的数据共享,甚至可以通过提供线上化的律师协作平台和办案工具,进一步降低决策成本。


第五,对监督成本而言,当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客户能够拥有共享的互联网协作平台,沟通与协作可以更便捷地在互联网上进行,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也随之下降。


第六,对违约成本而言,当类似于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得以引入,当律师信用机制和律师合作平台上的互评机制得以建立,违约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能够以比传统律所更低的成本实现客户与律师的供需对接,并且帮助律师找到合适的合作律师。律所不再需要为了整合更多业务领域和地域资源而扩大规模,律师个体、律师团队和小型律所都可以从互联网平台上获得客户资源和协作律师资源,跨律所的无边界协作将越来越普遍。(我在两年前的“每周蒋讲”专栏开栏第一篇文章《无界律所的无限可能》中曾经畅想过这样的未来,关注“天同诉讼圈”,在对话框中回复“无边界”可见)


相应的,以上四个象限的业务所对应的律所组织形式也将发生变化。


第Ⅲ象限,标准化、个体化业务将最先由互联网来组织。原本以此为主要业务类型的松散律所主要通过律所品牌和内部案源转介网络起到降低信息成本的作用,但是,由于这类成本能够被互联网更大程度地降低,律所边界将被迅速打破,律师的执业活动将主要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律所将仅仅承担法定的执业资格管理的职能,其存在仅因为法律法规要求律师在律所机构执业。


第Ⅱ象限,这类业务对团队化有一定要求,但是由于业务的标准化,这样的团队对律师个体的要求相对较低,业务也更容易被拆分,互联网可以通过律师个体临时组合和跨地域的协同作业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原本以这类业务为主要类型的松散律所的边界也将逐渐被打破,跨律所的律师个体通过互联网协作完成这类业务将愈加常见;


第Ⅳ象限,个性化、个体化业务的互联网化速度将稍慢。因为,对个性化业务的分析和在此基础上的资源调配依赖于相关领域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但是,由于律所在降低这类法律服务成本上发挥的作用本来就有限,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也会很快显现。


第Ⅰ象限,个性化、团队化业务难以被拆分,需要固定律师团队的长期协作。虽然这类律所的规模化倾向会因为互联网更低成本的资源配置而减弱,互联网组织这类交易的成本仍然难以低于紧密协作的线下律师组织,这类律所最终很可能会成为平台上紧密协作的团队。它们将保有在降低监督成本、律师协同成本上的优势,同时又将受惠于平台在降低搜寻成本、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的互联网平台上,所有律师个体和团队都能获得客户资源对接、律师办案协同工具等方面的支持。而通过这样的“大平台+小前端”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将变得更加高效、灵活和低成本。



随着互联网和法律科技的进步,这样的格局实际上会呈现出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技术的进步,很多过去需要个性化才能完成的工作会变成标准化的事项,今天你所拥有的独门秘籍,若干年之后,或许计算机就能完成了。因此,纵轴会逐渐向个性化一端移动。


而由于互联网平台对个人的赋能,过去必须要好几个人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一名律师借助互联网工具或许就能搞定了。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团队协作的事项越来越少,横轴也会因此向上移动。

 


所以,这个“十字架”会逐渐地向右上方移动。这意味着,一些原本只能由紧密协作的律师团队完成的业务将可以由单独的个体通过互联网平台上的协作完成。紧密协作的律师团队则会主动顺应社会发展中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化和律师行业的进步方向,沿着象限图的斜上方去开发更多依赖于律师的智慧和创造力、需要律师紧密协作才能完成的新型业务,创造出新的蓝海。


借助互联网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类别将从左下角起步,逐渐往右上角迁移。甚至,原本需要单个律师完成的标准化的业务(位于第Ⅲ象限最左下角),会逐渐由人工智能替代完成,从而大大降低法律服务中的人力成本。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会逐渐沿着斜线向右上方推动律师行业的进步,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它们之间的距离或许会逐渐缩短。


尤其是,根据雷·库兹韦尔提出的“奇点理论”,由于计算能力巨增而成本骤减,创造的人工智能的数量将是当今存在的所有人类智能数量的大约10亿倍。到2045年,奇点将会来临,人工智能将完全超越人类智能。自然,到那个时候,律师智能也会被人工智能超越。


当然,这一理论还仅仅只是科学假设,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意义究竟是替代还是辅助也仍然没有定论。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也做过专门的论述(参见“每周蒋讲”专栏文章《人工智能对律师行业意味着什么?》)。



我记得,律师行业去年曾经爆发过一场热烈的讨论:十年以后,大所还存不存在?当时,行业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但是,在我的印象中,它们都更多地是基于情感元素的感性判断,而欠缺理论基础的支持。我想,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会对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我希望,十年以后,如果有人再翻出这篇文章,会发现我在今天讲到的一些设想已经变成了现实。就像今天我们看硅谷著名预言家凯文·凯利(KevinKelly)的文章,会惊叹于他在20年前对科技发展的预测与当下现实的高度吻合。


我想,在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浪潮中,的确存在着许多必然的趋势。它不会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会因为一时的阻力而停滞。我们应该从客观立场出发,结合科技发展趋势和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和预判,藉此指导我们的行动。


“你所熟知的那个时代已经终结,你已经回不到从前,但是,这绝不是世界末日。”(作家科特·安德森)相信基于准确的预判和积极的行动,我们可以真正把握未来。

 

 

 

编排/王林

责编/连哲 微信号:hcjae9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