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财产还是朋友?中美法律怎么看动物权利
2017-01-30
文/黄嘉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法盐法雨(legalsalt)”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2016年5月28日,在美国中部俄亥俄州的辛辛那提市的一家动物园里,发生了惊险一幕。一名三岁小男孩翻过护栏试图爬进猩猩区,随即他掉进了园区的浅河沟里,被一只银背猩猩抓起。在这之后,这个名叫Harambe的猩猩把这个小男孩拿在水中快速拖拽,时而举起,情势变得危急。为了防止危险的发生,动物园方面最终决定射杀了这只猩猩,小男孩被安全救出。
这一事件在舆论中掀起了很大的反响,特别是在社交网络当中,有大量的话题、标签、小组围绕这件事展开讨论。这些讨论不是在为小男孩的成功获救感到庆幸,而是集中为猩猩Harambe的不幸鸣不平。甚至有人发起了向动物园方面的请愿,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为这只猩猩伸张正义。
图片中是当时发起的请愿之一,请愿的内容是希望能够为猩猩Harambe启动法律程序,有50多万人支持了这一请愿
半年多后,在宁波出现了几乎类似的情况。1月29日(昨天),一男子翻过动物园围栏后爬进老虎区,旋即被老虎撕咬,随后动物园方为解救该男子将老虎击毙。这个男子被救出后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事情发生之后,在社交媒体上的反响非常热烈。微博上,话题#宁波动物园老虎咬人#迅速蹿升热搜榜前列,并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在讨论中不乏为老虎感到惋惜的观点。
事发后网络上流传的图片对比,诉求如出一辙
整个舆论的反应过程高度相似,这本身非常有意思。和以往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不同,这次事件当中公众对动物园是否有责任并不是讨论的焦点,讨论的核心集中在是否应该击毙老虎,而且在讨论过程中许多人都多老虎表达了同情。这一现象与之前的辛辛那提动物园事件如出一辙,实际上反映出了两个社会对同一问题的态度开始产生了很多的共同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一现象不是那么容易理解,因为要知道在对待动物权利上中美两国法律的态度有很大差别。
中国法律里是财产,美国法律里做朋友
在中国的法律中动物属于物的法律概念范畴中,不享有权利能力,这就意味着动物不具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任何权利的资格。理论上任何一个人只要成为了一个动物的所有者,那么这个人便可以把动物当作财产一样来处置。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人是主体动物是客体,人的利益总会优先于动物。
但是在美国的法律当中动物是享有权利的。芝加哥大学教授Cass R Sunstein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中曾发表过一篇题为The Rights of Animals(动物的权利)的文章,里面就认为:
If we understand “rights” to be legal protection against harm,then many animals already do have rights,and the idea of animal rights is not at all controversial.
(如果我们定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权利主免受伤害的话,那么许多动物已经享有权利了,而且这种动物权利完全没有争议。)
同时,大部分的州都把动物伤害纳入到了刑法典中。以加州为例,在加州的刑法典就规定了对动物的各类伤害行为的处罚。比如第597条就规定了对于动物折磨的刑罚:
(c)Every person who maliciously and intentionally maims,mutilates,or tortures any mammal,bird,reptile,amphibian,or fish,a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e),is guilty of a crime punishabl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d).
(凡符合(e)项中的恶意且故意的造成动物残废,砍断动物的手足,或者折磨动物的情形都应按照(d)项认定为犯罪并处罚金。这里的动物包括任何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或者鱼类。)
除此之外,597条里面还规定了在运输途中应该对动物给予“人道”的对待、在开宠物商店中应该给予动物“人道”的关照等等,否则都会面临相应的刑罚。由此可见,美国法律确实是把动物当做人类的朋友,放在几乎同等的处境下来对待。上一学期在加州的萨克拉门托市的基层法院旁听时,当天开庭的6个案件中有3个都是虐待动物的刑事案件。法庭上,动物主人往往因为杀害了自己的宠物猫或狗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坐上了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审理甚至要判处刑罚。
法律制度的设置往往背后需要对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比较。在两国法律态度差异悬殊的情况下,社会态度竟然出奇的一致,值得我们重新审视法律制度的安排。毕竟法律是滞后的,需要及时调整适应社会的发展。
但是即便如此,在动物权利上美国也并非建立了完整的价值体系,很多问题仍然值得思考。
看似先进却充满争议
赋予动物以权利确实已算先进,但是背后的价值体系却仍然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
比如有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现有的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没有贯彻到底。在David De Grazia撰写的牛津通识读本系列里的《动物权利》中,就反对工厂化地生产肉类以及除少数特例以外的动物实验。这本来是一本介绍动物权利的入门书,但是里面阐释的观点在法律和社会上几乎都没有成为共识。
另一方面,纽约客杂志在去年发表过这样一篇文章,标题就很有意思:If Animals Have Rights,Should Robots?(如果动物有权利,那机器人也应该有吗?)
纽约客这篇文章的标题、摘要和插图
文章提及了Harambe猩猩同时也提到了2015年暑假在旧金山的一个试验,科学家设计了一个搭便车的机器人,专门在路边请求路人的帮助希望能够顺路载自己一程。一段时间后,这个机器人便失联了。最后,研究人员在费城的一条街边发现了这个机器人,遗憾的是机器人整个已经散架报废了。
无论是技术上越来越多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还是影视领域重新开始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讨论(比如HBO的西部世界),关于动物保护的那一套理论是否能够适用到机器人身上似乎越来越有研究的必要。
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很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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