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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月 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2016年“魏则西事件”引发蝴蝶效应,国家卫计委开展全国电话会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医疗机构承包、租赁科室引发全民关注。医疗机构承包、租赁科室是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内部科室以合作、合资、引进技术或设备等形式,与外单位或人员达成协议,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由承包或租赁者负责管理该科室,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双方依照议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一、医疗机构禁止出租、承包科室
事实上,国家卫计委此次禁止医疗机构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的规定,只能算是“重申”或“强调”;若干年来,卫生主管部门在禁止医疗机构出租科室问题上称得上是“三令五申”,然而出租科室乱象始终屡禁不止。根据卫生部于2004年7月6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已设立的医疗科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有此科目),交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二)医疗机构原来并没有设立相应科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也无此科目),只是将房屋交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使用,如果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则仍视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如果以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则不应视为出租承包科室。
(三)医疗机构并没有设立相应的科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范围也无此科目),也未将房屋和场地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使用,而是同意由非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在院外自己设立相应机构,但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以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则不应视为出租承包科室。
(四)医疗设备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投入医疗设备,与医院以合作分成形式进行合作,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其他机构以技术项目合作为内容与医院进行合作分成,并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二、承租或者承包医疗机构科室内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医师执业关系
通常来讲,承租或承包科室该科室一般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及自主进行招聘,其所聘用的人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经过医师注册的社会人员;
2.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这些人员劳动人事关系不在出租或者对外承包的医疗机构内,或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或与承包者(法人单位)成立新的劳动关系。
现实中,医师与工作所在医院的关系分为两部分:一就是上文提到的劳动关系;二是医师执业关系。医师执业需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医师执业证工作地点必须是该医院,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申请执业证时,会对医师和工作所在医院进行备案,将医师和医院的关系锁定。
医师资格证书,是行业准入考试合格获得的证书,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表示允许申请人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申请人的行医范围,属于行政许可。医师行医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备行医资格。
若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承租或承包医疗机构科室需注销原医师执业证,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新执业证,以承包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行医。若一旦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必是该医疗机构。
三、关于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的分析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6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第三条提到要“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医师多点执业是鼓励和支持的。
卫生部于2009年9月11日颁布的《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中第二、四条便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五部门于2014年11月5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
(三)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师多点执业对医患来说都有好处:一方面,多点执业能解除医师的束缚,给予医师自由施展才能的平台。另一方面,执业自由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矛盾。医师自由执业给医师提供了流动的机会,患者面对医师选择更多。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层面从多种角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规定,也体现出国家对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综上所述,医师多点执业虽然允许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国家禁止行为留下理论操作空间,但是从国家对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来看,实则不然:
(一)主体不同。医师多点执业规定主体是医师个人,加大医师执业的流动,更好的分配医师资源。而禁止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规定主体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国家态度不同。医师多点执业是国家支持,大力推广。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是国家禁止行为,是违法行为。
(三)医师与医院关系不同。医师多点执业与第一执业地点是劳动关系,第二执业地点是劳务关系。而医疗机构承租、承包者与医疗机构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只是在行医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行使,笔者认为更倾向于建筑行业内的挂靠关系。
此外,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0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通知第三条中提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总之,国家禁止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确需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项目,可以约定该科室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以新成立法人的名义行医,医疗机构与其只存在租赁房屋、设备关系,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参考判例:(2016)粤01民终12102号),陷入租金退还并且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尴尬局面。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