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欢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杰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并购重组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市场各方对于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的概称。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一般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的行为拆解为“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两大类,分别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重大资产重组主要是指挂牌公司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并导致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主要关注资产结构的调整。收购是指挂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即挂牌公司被其他主体收购的情形,主要关注股权结构的调整。本文主要是对新三板视野下的股权收购相关法律业务进行简要梳理。


一、收购的规则体系


以上规则体系,对收购事项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


二、收购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须具备一定资格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收购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消极条件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股转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收购人及相关主体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收购人、被收购人应当分别聘请律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第28条的规定,收购人、被收购人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另外,根据本文作者查询近一年以来在股转公司系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名称多为《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被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名称多为《关于某公司收购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2017年8月25日千年设计(股票代码为833545)发布的临时公告,前述法律意见书名称分别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三)被收购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主动消除损害,否则,应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挂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权益披露


挂牌公司权益披露分为首次权益披露和持续权益披露。


首次权益披露的条件为(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持续权益披露的条件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五)终止挂牌非必要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收购人收购公众公司以后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也有例外情形)。因此,终止挂牌仅仅是收购人对于购买股份面临股份限售、经营战略考虑及其他因素而做的技术处理,并非收购的必要条件。


(六)需上报的文件


被收购人需要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以下文件:(1)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2)收购人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4)被收购人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新三板收购的未来展望


2017年8月15日,证监会发文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数据,其中2013年交易金额为8,892亿元,到2016年已增加至2.39万亿元,年增长率为41.14%,这让我们看到了并购重组可以成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者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比较常见,新三板并购重组也将迎来自己的春天。

 

 

编排/王淼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