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期的神回复又跟大家见面了!本周有关老虎案新进展的文章引发热议,出现了与作者针锋相对的言论,意见也可以站稳脚跟,推荐给各位参考。希望我们能够通过这个栏目,鼓励更多的优秀读者们(点击文标题可以跳转至原文哦)~
以及:认真评论、互动的读者是有奖励的~锵锵
本期神评获奖读者为:王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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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似乎在搞有罪推定。作者似乎对受害人自身严重过错避而不谈,反而对受害人开车门将自身暴露于猛虎的血盆大口前的行为选择性遗忘。作者似乎忘了什么叫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到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但凡有正常智识、正常觉知的人都能意识到在猛虎散养区域开车门的举动可能引发的高度危险。作者反而将事主开车门的行为轻描淡写,实难服人。
作者甚至认为园方未对老虎做好管束措施,难道要把老虎牙齿、利爪全拔掉?或者将老虎关进笼子里?倘使作者是园方,又当如何管束老虎?相反,我认为即便已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审视,园方也尽到了管理职责!
佘向前:一般还是约定的好。从法院的立场,已支持双方送达地址的约定,有利提高诉讼效率。
叶俊:很多案件,法院还是不能以双方约定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守门小鱼:看写实践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XX:现在有强烈的学习欲望,但思路不清晰,时间也很难保证,这就是目前的困惑。
王树永:本文似乎在搞有罪推定。作者似乎对受害人自身严重过错避而不谈,反而对受害人开车门将自身暴露于猛虎的血盆大口前的行为选择性遗忘。作者似乎忘了什么叫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到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但凡有正常智识、正常觉知的人都能意识到在猛虎散养区域开车门的举动可能引发的高度危险。作者反而将事主开车门的行为轻描淡写,实难服人。
作者甚至认为园方未对老虎做好管束措施,难道要把老虎牙齿、利爪全拔掉?或者将老虎关进笼子里?倘使作者是园方,又当如何管束老虎?相反,我认为即便已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审视,园方也尽到了管理职责!
魏桂雨:侵权责任法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此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如果动物园方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里昂:女方,准确说是她们一家是在她们以为已经可以开门的区域开门下车,并不是在她们都清楚不能开门下车的地方冒险下车,除女方外这老公和母亲,只要有一个意识到车还处在猛兽区,也不会让那女的下车,所以造成这种错误认识,到底是怪她们三人愚蠢而自担其责,还是园方在管理上确有不足而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我认为因为晕车而换位置这个说法不太可信,但是因为边上还停着其他一辆私家车和管理车,并且不知道是U型路而误以为已经出了猛兽区的说法比较可信,因为女方根本不会拿自己的命开玩笑,如此爱她的母亲更不会让自己的女儿去冒险,从下车的缓慢谈定,更不可能是在明知周边可能有老虎的环境下的侥幸行为,所以园方是否尽到足够的警示提醒及游客错误认知防范值得调查确认。
4.对股权投资方权益保护的启示 ——以新湖集团在青海碱业案为例
152****2259:关于目标公司股东是否向投资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在投资人仍享有公司股权时,如允许其取得投资款无疑不公平。目标公司股东可向投资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其并未取得投资人的投资款,不应负有偿还义务。但是,对于剩余未支付的资本公积金问题,投资人应当向目标公司进行补足,否则其持有的股权价值超过其投资价值,对其他股东不公平。
同声卢云:叙事清晰、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确实有,但更多看到的是认定事实随心所欲、没有说理只有擅断的判决。一旦出现错判纠正起来实在不容易,不是因为法官有“共同的思维逻辑”,而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总是站在下级法官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很少站在当事人或律师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有据说是来自最高法院的“控制发改率”的政策也起了直接的作用。这也就是“涉诉上访案件”井喷的原因。
152****2259:要求股东在离开公司时转股表面看起来符合人合性的要求,实际上并非如此。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应体现在新成员的加入而非成员的离开,从其取得股东身份之日起除非自愿或有法定事由,股东资格不应被剥夺。如果股东离开公司后有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赋予了相应救济手段。而且,如果允许多数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在特定情形剥夺少数股东的资格,对于小股东而言其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即使股东在章程通过时表示同意,在不涉及损害他人利益情形下,其变更先前的意思表示有何不可?
郭铭明:历史洪流滚滚而来,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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