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几千年的法律治理智慧也告诉我们:无论发生怎样的情况,国家处在何种的状态,在历史和时间公正的尺度下,法律不会失位,良知不会泯灭,正义更不会缺席。
当地时间13日晚上,法国首都巴黎发生多次恐怖袭击,恐怖袭击导致百余人遇难, 法国总统奥朗德发表讲话,表示发生在巴黎的系列枪击爆炸事件是法国“史无前例的恐怖袭击”,并宣布法国全境进入紧急状态。
什么是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紧急状态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根据《法国宪法》,总统具有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这次奥朗德宣布紧急状态依据的正是此项规定。
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法国宪法》第16条
法律不是空中楼阁的设计,它是自由与秩序的一个博弈品。它不仅仅限制权力,还会规定当它所保护的公民受到外在威胁时,国家应该采取的一切恢复秩序的必要手段。一部设计精良的法律理应考虑到每一个可能的情况。在特殊的时刻给予行政机关特殊的权力,并明确规定在何时将此种权力收回。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不会缺位,即便是在危急时刻,公权力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之下。
立法者对“紧急状态”的思考和设计
法律史上有一个著名命题:“紧急状态无法律”(necessitas legem non habet)。”该命题诞生于公元12世纪,由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Gratian)在其著作《教令集》(Decretum)中首先提出。每当战争、严重内乱、重大灾害和急性传染病等“紧急事件”发生时,这一命题似乎总是得以验证。
但在这样的理论假设下,当国家每次遇到重大意外事件时。这样的“法律缺席”带来秩序恢复的同时,也会导致行政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张,甚至带来专制和随后恶法的出台。
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保持怎样的最佳“楚汉河界”,才能最有效达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呢?这一点想必没有一个国家比法国更加有痛彻心扉的领悟,法国在历史上曾经颁布15部宪法,目前这部宪法在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和1976年先后作了修改。其中一个非常大的原因即是立法者与行政者没有在“紧急状态”的界定上达成一致和共识,缺少“紧急状态”的共识缓冲阀,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城头变幻大王旗”,频繁的立法和废法让自由和秩序都荡然无存。
在现代社会,“紧急权力法律”更是一个内在矛盾的悖论式组合。紧急权力法律与现代性法律几乎同时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1714年英国议会制定的暴乱法,是近代以来最早的一部知名紧急权力法律。该法是为了制止国内反对外来的汉诺威王室的动乱活动,规定只要有12人以上聚集暴动,治安官员可以国王的名义宣告其解散;如果一个小时之后聚集者仍不离开,将被处以重罪;如果拒不离开,将被捕下狱;军队和其他臣民可随时被征召以协助驱散,任何公民和公务员可以伤害或杀死任一暴乱者,并免于刑事和民事的追责。
法国1789年制定的第一部戒严法《军法平抑暴动法》。1791年7月,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定了《围困状态法》,规定了和平状态、战争状态和围困状态三种情形,分别赋予军事司令官大小不等、程度不一的紧急权力;在最严重的围困状态下,军事司令官获得所有的政府权力,实行军事统治。1849年的《法国围困状态法》臻至成熟,该法区分了军事围困状态和政治围困状态。在前者之下,军事司令官有权采取一切行动以保卫安全;在后者之下,军事司令官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除了有权搜索住房、扣押调查嫌疑人、没收武器弹药和限制集会、结社、出版自由和人身自由以外,军事司令官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1878年,法国国会制定了新的《围困状态法》,大大加强了对于紧急权力的法律控制,规定“围困状态”只能在对外战争或武装叛乱导致的、迫在眉睫的危机状态下根据法律宣告;法律规定围困状态的存续期间,期满自动终结;紧急权力完全由国会控制;在其休会期间,总统根据部长会议的建议可以宣告围困状态,但两天后国会必须集会决定是否维持这一宣告;在国会议员被解散、新的选举未完成之前,总统不得宣告围困状态,除非面临战争,总统才能根据部长会议的建议在受到侵略威胁的地区宣告围困状态,但他必须尽快组建新的国会以审断该宣告。
从现在的《法国宪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疑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扩张。这也是现代以来欧美各国法律变化的一个代表性转向,提出“历史终结论”政治学者福山也在其最新著作《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表示:真正的政治发展是国家建构(State)、法治(Rule of Law)与问责制(Accountability)之间的平衡。而目前欧美国家的发展软肋无疑是国家建构,也可以理解为国家的行政能力严重不足。如果在恐怖主义面前国家该出手时不出手,那么自由、民主、法治等美好价值都会秩序的失控下灰飞烟灭。
《爱国者法案》,一个著名的观察视角
奥朗德在电视讲话中表示:“进入紧急状态,意味着一些地方将会封闭,道路被禁行,同时在整个大巴黎地区会进行搜查。这个紧急状态将在整个地区执行。法国边界将会被关闭,要确保没有任何人能够再进入法国境内。”
毫无疑问,奥朗德的讲话无疑在提示:法国公民的很多自由权利将会在“紧急状态”下得到限制。这让我们很自然就联想起十五年前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
在事件发生之后,哥伦比亚特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法案延伸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扩大了警察机关可管理的活动范围,不但对美国公民的隐私做出限制,还对企业之间信息传递做出额外规定。法案规定:“如果本地的子公司与美国总部有关联,并且子公司的信息被认为与国家安全有关,这些信息将不得向公众透露,必须接受相关机构检查。”微软和谷歌的业务因此都受到影响。
当基本的“生命权”都受到威胁的时候,人们当然愿意让渡出隐私权这样的权利。但是这种“紧急状态”下的非正常状态不可能永远延续,人们也不会允许这种“有条件的让渡”变成政府“无条件的权力”。今年6月2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美国自由法案》。同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该法案,新法案正式替代此前于6月1日零时失效的《爱国者法案》。新法案明确禁止国家安全局搜集一般民众的通讯信息,包含电话号码、通联记录,也不准搜集电子邮件与网址等网络信息。
从《爱国者》法案的起草到失效,我们可以看出,为了维护自身的基本需要,人们在一定时刻需要将权力让渡给一个“利维坦”来抵御外界对于生命权的侵略。宪法“并非自杀契约”(波斯纳),就历史跨度层面而言,公民自由至上论的理论并不排斥宪法性权利内涵与外延的变迁。但是当外界对于生命权的威胁消失时,公民自然会把之前让渡出的权利取回。这是“紧急状态”的需要,更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中国法律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对
中国非常法律的形成,在2003年SARS危机发生之前沿袭了常态法律的形成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主要立法职责。战争、内乱等自古以来就是公认的紧急事件,因此最先被纳入法律调控。新中国成立后,非常法律最初是以“入宪”的形式得到体现:1954年宪法关于武装力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就包含了战争的决断权力和治理机构;1982年宪法延续了这种规定。改革开放以后,自然灾害、传染病、核事故等传统的和新兴的紧急事件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戒严法》、《国防法》、《安全生产法》等基础性的非常法律。
在立法中,对于“紧急状态”的考量其实无处不在。1981年颁行的《经济合同法》首次引入了“不可抗力”的规范形式。之后,《民法通则》第107条和第153条,《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和第118条,《物权法》第44条、第130条和第154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第31条和第70条等规定了涉及“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情形的规范。此外,还有些类似的民事规范分散在其他法律中,例如《邮政法》第4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等。在诉讼法律领域中,《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第137条关于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规定、第十五章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第232条和第233条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都可以专门适用于非常状态。
2003年SARS病毒的袭击成为一个转折点,“非典事件”从根本上暴露了我国应对紧急事件的规范和体制上的严重缺陷。危机过后,最高决策层决定全面建设国家应急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以修改宪法、颁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防动员法》等基本非常法律,以及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方式推动中国非常法律的形成。但是与此同时,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也成为推动中国非常法律形成的另一主要力量。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将“应急体制”的建设任务赋予了政府。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中,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
由此可以看出,危机不仅仅带来会伤害,对于法律体系来说危机也是一剂疫苗,成为下次避免同类伤害的抗体。
巴黎这座城市经历过辉煌,也经历过苦难。恐怖袭击发生时,法国足球队与德国队的友谊赛在法兰西大球场进行,比赛进行到第17分钟与第19分钟,球场外发生了两次爆炸。比赛结束,现场的球员还惊魂未定时,法国球迷退场高唱法国国歌《马赛曲》相互鼓励。通过这样的一个细节我们就能看出,他们是卢梭、巴尔扎克和戴高乐的后代,这样的一个伟大民族不会轻易倒下。
而人类几千年的法律治理智慧也告诉我们:无论发生怎样的情况,在历史和时间公正的尺度下,法律不会失位,良知不会泯灭,正义更不会缺席。
主要参考:
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中国非常法律的形成、现状与未来》
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
福山:《政治秩序和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