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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春运,高铁、火车票一票难求,搭乘飞机成了不少朋友的出行选择,伴随乘坐飞机让很多旅客厌烦的莫过于航班延误。
应时的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解释“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即属航班延误。《规定》同时明确了航班延误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对旅客作相应的食宿安排,出台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随即,国家民航局网站公布了国内42家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其中,中联航、长安航空、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九元航空、春秋航空、桂林航空8家公司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不提供任何其他补偿。这8家航空公司就是我们通识的廉价航空。
标准一出台,春秋航空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大致意思就是我们是低成本运营的航空公司,因为机票便宜,所以不赔偿。这种说法在法律层面站得住脚吗?
我们来看《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一言以蔽之,是否补偿、如何补偿的标杆掌握在航空公司,旅客可奈何?
跳出《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我们从合同的角度分析,当航空公司向旅客出票时,双方便成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排除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承运人因素,航空公司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时间,未能将旅客送到目的地即属违约,违约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民用航空运输这一特殊领域,《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由此可见,立法层面明确了航班延误应有赔偿,仅在限额上有例外规定。笔者认为旅客因航班延误导致换乘其他航班、辗转其他交通工具或者留滞住宿等产生的费用属于经济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赔偿。
航空公司不区分自身原因和非自身原因一律不赔的执行标准实有“霸王条款”之嫌,法律专业术语则是排除对方权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虽然像春秋航空负责人解释的那样,航空公司针对航班延误不做任何补偿的条款会在其官网或合作网站的购票页面做出明确公示,这样就能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了吗?未必!类比保险合同中常被司法实践认定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极难做到以“合理方式”提请旅客注意这样的免责条款,仅在官网或者购票网站上公示远远不够,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分析到此,我想说的是如果大家买到上述8家廉价航空的机票出行,又不幸遇到航班延误,不妨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留存收集好航班延误、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证据。
毕竟国内在就航班延误的维权现状来看,旅客尚处弱势地位,广大旅客的理性维权终将推动立法、监管层面制定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健全民航运输业为旅客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