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w新三板业务操作指引系列(27):劳动和社会保障
thaw团队   2017-01-04

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27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劳动和社会保障

 

 

本文由thaw团队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1、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认真核查公司劳动及社保有关的各项文件是否齐全,以及各项文件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


(2)明确公司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员工人数、用工分类、薪酬奖金发放、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及劳动合同文本合法性的分析,清楚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隐患,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针对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要分情况,如果公司职工比较少就核查所有的劳动合同,反之就根据用工分类各核查其劳动合同模板即可。


(3)依法设立工会,制定工会系统运行的制度,有效发挥工会对公司、对员工的积极作用,保证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各项行为的合法合理,维护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


(4)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的规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没有按时缴纳的要明确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追缴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存在被处罚情况的,被追缴的费用和罚金、滞纳金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另外公司大股东应该出具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5)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企业也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与其新农保冲突,可以办理新农保暂停手续,然后参加城镇保险。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单方面放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员工确实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单独开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充分调查、披露并作出合理解释。


(6)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文件必须合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直接由派遣单位支付和办理。


(7)关于公司通过虚拟增加职工人数或者提高工资逃避税收问题,原则上要求公司据实缴税、积极进行整改,在职人数和工资人数应吻合,并作合理解释,最好能让税务局出具证明,避免遭受罚款,最后公司股东作出缴税承诺。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芯科技(837611)--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过大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公司已经开设社保账号。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共76人,其中67人已由公司直接缴纳,其余9人为北京、苏州地区员工,因公司在该等地区未设立法人实体,无法在当地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此,仍委托前锦网络代缴。


解决方案:


(1)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扬承诺,将依法逐步解决其余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的合规缴纳问题,如果因委托前锦网络代为缴纳社保、公积金而给公司带来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2)代缴公司出具声明


2016年4月21日,前锦网络出具了《声明》: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上海人员社保由其公司自行缴纳,其公司北京人员(8人)、苏州人员(1人)继续由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代缴,除上述人员社保由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代缴外,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代理关系。


(3)人事外包服务不涉及公司的劳动用工核心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的员工录用、离职以及社保和公积金代缴的工作虽然外包给前锦网络,但该种外包只是对劳动用工中部分事务性工作的外包,并不涉及劳动用工的核心环节。在员工的录用和辞退方面,公司能够自主决定人员的招聘计划、录用条件、薪金待遇以及辞退条件;《劳动合同》均由员工与公司协商签订,不存在第三方对《劳动合同》的干涉或影响;在员工的考评和晋升方面,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考评、晋升制度,公司在劳动用工的全部环节都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

 

案例二:元枫管道(837671)--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不全


案情简介:


股份公司共有在册职工29人,且均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截至2015年10月31日,股份公司已为10人缴纳社会保险,19人未予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内,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解决方案:


(1)律师对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全的情况予以披露


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19名在职职工未予缴纳社保原因在于:6人为退休返聘人员;12人已购买新农合,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保;1人已购买社保且已满十五年。就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公司员工多为本地村民,在户籍地拥有宅基地,而具有城镇户口的员工也均已拥有住房。因此,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普遍较低。


(2)相关部门出具说明或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未受到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


股份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伍克军、黄军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股份公司因未为部分职工缴存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补缴以及因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承担。”


案例三:悦丰农科(837682)--临时用工及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案情简介:


公司生产管理及技术人员主要负责育苗、技术指导和田间管理,每期蔬菜种植和采摘旺季,公司会聘请临时工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下从事栽苗、采摘、分类等辅助性、临时性工作。前述临时工主要为外地及周边农民。根据当期蔬菜成熟期不同,临时工工作周期不同,公司在临时工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后,根据工作量向其支付约定报酬。


聘请临时工的原因主要是上述辅助性、临时性工作工期短、技术含量较低,适合40-50岁左右人群,该种岗位特性导致农民普遍习惯利用农闲时打零工的方式从事前述工作,不愿受合同拘束,以致公司较难采用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其参与劳动或支付薪酬方面进行约束。


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临时用工的情况并确定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临时用工的特点,公司与临时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该等关系是由两个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法合规。


(2)如实阐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原因


公司与临时工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履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且聘请的临时工多为农民,该类人员为农村户口,已自行参加了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阐述临时用工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如公司若将临时用工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平均每月50人的临时用工数计算,公司需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按最低缴费基数即上度宁夏职工月均工资的60%计算)为1392元∕人∕月,全年共需缴纳835200元,会导致公司成本增加并使公司利润相应减少,但不足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另外,鉴于公司业务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聘请的临时工均为本地及外地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大部分本身就不愿意成为正式员工,因此,公司聘用临时工的情况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公司采取临时用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案例四:图聚智能(837764)--人事服务外包,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公司已经开设社保账号。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共76人,其中67人已由公司直接缴纳,其余9人为北京、苏州地区员工,因公司在该等地区未设立法人实体,无法在当地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因此,仍委托前锦网络代缴。


解决方案:


(1)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扬承诺,将依法逐步解决其余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的合规缴纳问题,如果因委托前锦网络代为缴纳社保、公积金而给公司带来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2)代缴公司出具声明


2016年4月21日,前锦网络出具了《声明》: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上海人员社保由其公司自行缴纳,其公司北京人员(8人)、苏州人员(1人)继续由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代缴,除上述人员社保由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代缴外,上海图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代理关系。


(3)人事外包服务不涉及公司的劳动用工核心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的员工录用、离职以及社保和公积金代缴的工作虽然外包给前锦网络,但该种外包只是对劳动用工中部分事务性工作的外包,并不涉及劳动用工的核心环节。在员工的录用和辞退方面,公司能够自主决定人员的招聘计划、录用条件、薪金待遇以及辞退条件;《劳动合同》均由员工与公司协商签订,不存在第三方对《劳动合同》的干涉或影响;在员工的考评和晋升方面,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考评、晋升制度,公司在劳动用工的全部环节都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1)劳动合同

 


备注:


员工花名册格式如下表: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A.养老保险


每位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B.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C.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D.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修订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8日修改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4月3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施行)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1994年4月3日颁布并施行,2002年3月24日修订并施行,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颁布,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令423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Thaw律师团成员 庄兮

法律知识工程师 王心茹

 

*Thaw团队

 

Thaw是由罗毅、王越、刘倩三位律师共同创立的一个全新法律服务协同及知识管理平台。

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Thaw是一个模式,未来将建立无边界团队,律师将共同协作开发并完成项目,也将共同工作学习,打破空间和距离的局限;

 

联系人:罗毅 大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aw联合创始人 微信号:mister_lawyer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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