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二十一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之合并、分立。
1、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公司分立减资的,需要说明减资的必要性、真实性、减资程序及公司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及该减资是否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应当审查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新设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情况,新设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较大或有负债、是否存在相关责任风险,公司的相应解决措施。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嘉德股份(837331)--公司派生分立并减资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嘉德机械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从嘉德机械注册资本1240.00万元中分立出67.00万元用于设立玉林市嘉隆机械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债权由嘉德机械承接,分立前的债务由嘉德机械承担,新成立的嘉隆机械,股东及持股比例不变,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8月16日,嘉德机械在玉林日报发出了公司分立公告,2012年9月21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派生分立并减资原因,对公司此次减资的必要性、真实性、减资程序及公司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及该减资是否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解决措施:
详细说明并披露。
(1)论述公司分立并减资的原因。公司减资的原因和公司发展存续有一定关系,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的治理机制和公司的业务体系不是很健全,公司将其研发职能部门独立出去使公司业务体系变得不健全,存在不规范性。
(2)公司减资分立行为真实有效。减资程序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分立协议》、其债务履行了公告程序、并进行了减资验资程序,其减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分派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减资程序及公司债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3)披露不利影响并论述影响的有限性。根据公司减资后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公司发展情况分析,该减资行为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有限,存在业务客户过于集中,产品过于单一问题。
案例二:慧云股份(834342)--分立的披露事项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7日,广和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广和有限以派生分立形式进行分立,本公司保留,拟派生公司为“常熟东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广和有限与派生企业常熟东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分立协议》,双方就分立方式、分立前后的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业务分割、债务分割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股转系统要求核查公司分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分立的基本披露事项;(2)分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3)公司的分立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4)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或其他潜在利益输送风险,以及相应规范措施;(5)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新设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情况等。
解决措施:
详细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本次分立为业务分立。本次分立的主要目的为保持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和进一步突出主业。除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更以外,广和有限分立前后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更,股东及出资比例具有一定的延续及稳定性。
(2)分立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和多名董事未发生变化。
(3)分立后的公司和原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并经公司说明,分立后的广和有限与常熟东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分立后的广和有限与常熟东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存在两笔关联交易,该等款项已经清理完毕。
(4)分立程序合法。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内部决议及外部公告、验资等手续,并签订形成一致意见的分立协议。
(5)分析分立后公司的偿债能力。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新设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了明确约定,新设公司具有偿债能力,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风险。
案例三:栋马童车(837562)--合并程序合法,被合并方在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没有重大负债或潜在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5日,栋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合并浙江嘉鸿包装有限公司,栋马有限继续存续,嘉鸿包装的资产以及人员全部进入存续的栋马有限。2015年8月19日,栋马有限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得到登记机关核准,同日,嘉鸿包装注销。股转系统要求律师核查(1)被合并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2)合并程序、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解决措施:
(1)论述被合并公司在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披露大额债务情况。嘉鸿包装在报告期内没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情形。此外,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嘉鸿包装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共计借款人民币1440万元。栋马有限合并嘉鸿包装完成后,栋马有限应于2015年11月11日归还原嘉鸿包装的借款880万元。
(2)合并程序、税收缴纳合法合规。栋马有限吸收合并嘉鸿包装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决策、聘请中介机构对被合并方进行了审计、发布了合并公告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同时依法进行了税收备案,因此本次吸收合并的程序、税收缴纳合法合规。
案例四:海蕴生物(83755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同一控制下合并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5日,海蕴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海蕴有限吸收合并洞头金业综合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股转系统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被收购方报告期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上述收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对收购的合理性、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解决措施:
(1)关于被收购方报告期内是否合法规范经营。经核查被收购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合并时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收购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法记录。
(2)关于被收购方是否存在大额负债或潜在纠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收购公司不存在大额负债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3)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经律师调查合并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合并协议》、合并后海蕴有限的工商档案资料,本次吸收合并虽然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但吸收合并前后各股东没有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也未发生变化,本次吸收合并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4)关于本次收购的合理性、价格的公允性。本次合并的原因是洞头金业未能如期开展新的经营项目,为充分利用洞头金业的闲置资产,由海蕴有限吸收合并洞头金业,具有合理性。同时,经核查工商档案资料、合并协议、审计报告等材料,本次收购的价格公允。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1)合并、分立概述
1.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184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内容一致;与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第四款内容一致。
3.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185条第三款: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公司合并程序
4.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5.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184条第三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6.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内容一致;与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内容一致。
(3)公司分立的程序
9.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18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4)特殊情形
A.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10]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B.股权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11]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七十四条[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7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11.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内容一致;在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为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12.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内容一致。
6、涉及法条
法律内容详见知识梳理部分。
Thaw律师团成员 庄兮
法律知识工程师 王心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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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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