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古月昌明
来源/微信公号“法治昌明”,转自微信公众号 法官之家(faguan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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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ogle上搜索“干部年轻化”,瞬间即有762,000条信息映入眼帘,年轻人富有朝气和开拓精神,不少年轻干部也大有作为,因此干部年轻化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口号,更有甚者将这种年轻化推而广之,推向司法系统,主张“法官年轻化”。


目前在北京各级法院,平均年龄为38岁,而在某些基层法院平均年龄仅为三十二、三岁,而派出法庭往往年龄更轻,甚至不乏从校园走出刚满两年,二十七、八岁的“娃娃法官”。法官年轻化是法院一系列任用制度的改革举措的后果,以前构成法官主体的复员军人、司法学校学生已经难以进入法院,而成为法官更是因为有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而变得难上加难。取而代之的是大批受过法学专门教育、刚从校门走出来应届毕业生,他们手持学士、硕士甚至博士的学位,心怀公平、正义,给法院带来了很多新鲜血液。由于他们受到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有着更为扎实的法学功底,因此比别人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在法官素质和法学素养不断提升的同时,法官的年龄也着实“年轻化”了。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官一职始终由年长者把持着。美国历史上不乏四十多岁年轻总统,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席上始终站着“九个老男人”(现在则是“六个老男人和三个老女人”——他们的平均年龄是66岁)。这些法官往往都是五六十岁,甚至年逾古稀,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他们不仅判决是非,甚至对美国法律进程和政治结构的构建都举足轻重。例如,鼎鼎有名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衍生出来的。而霍姆斯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他1932年退休时已达90岁高龄,而民众的反应则是,这位伟大的法官怎么可以说退休就退休呢,人们已经把这位老寿星视为美国的象征。不仅最高法院,美国普通法院的法官的年龄也普遍较大。因为考虑到司法知识和司法判断的特殊性,很多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要长于一般公务员。而在在美国,只要自己愿意,并且还能进行正常的思考,法官就可以终身任职,没有人可以强迫他退休。


无独有偶,在英国和德国,法官也普遍是高龄人员,在法官席上,英国法官的平均年龄是60岁,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上诉法院的法官则很少有低于55岁的;在德国,上诉法院法官获得任命的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甚至在初民社会,他们虽然没有国家正式任命的法官,但在部落纠纷中进行调解、加以判断的也往往是该部族的长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高龄法官”,这决不是偶然的现象。第一,司法是判断是非公平、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必须要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很高的道德修养,这样人往往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磨练,因此任命为法官时一般年龄较大;第二,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司法理性乃是一种基于经验的“技艺理性”。这种经验,需要从案例的研究、司法技巧的学习以及人情世故的通达中慢慢积累起来,这种对于法律精神的和人情的把握恰恰从法学教科书中是学不来的。第三,法官需要位于两造之间居中裁判,法律需要兼顾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是保守、平和、冷静和持中,而年轻人多易冲动、易偏颇,容易激进蛮撞、冲动、用情。而法官在庭审中感情流露往往会为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猜想,以为法官与对方同悲同喜是双方有过案前接触和交易,从而对判决的公正和可信度发生怀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恰恰是没有感情的。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首先表现为法官判断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它对人世经验和社会阅历有着高度的依赖。法官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判断往往需要涉及人情冷暖,而离婚等案件更是要关系到诸多人生的体认,只有高龄的长者才能做出较为智慧的判断,而且判决也比较容易令人信服。因此,一个好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好的先知、好的哲人。第五,有利于审判独立。年长的法官更易获得尊敬,相对而言也不会轻易听命院长或地方行政首长的暗示和指令,从而能够更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理由在于,一方面,“无欲则刚”,年龄本身已经使年长的法官不太可能有升迁的机会,所以不必太在意“领导”的意思;另一方面,年长者往往更“顽固”,更重视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见解。


反之,年轻人总容易让人想起“嘴上没毛,办事不牢”的古训,而让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来判断一个上百万官司的输赢,或者一个人住房的得失,一段婚姻的存续与否,更是让人难以放心。而事实上,刚才学校毕业的学生实践知识、社会经验和人生的阅历都十分有限,再加上年轻人的长项是倾向突出,片面进取,尽可能把某一方面的价值、利益“放大”到极端地步,这是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却是法官职业之大忌。所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却做出比较片面和不周到的判断,特别是让一个未婚的法官去审理离婚或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子本身就有极大的讽刺性。此外年轻人正是成家立业的时期,结婚、买房、买车甚至攀比,都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在法官收入不高的现状下,过多的欲望往往会动摇年轻法官的立场,甚至导致腐败的发生。国外有“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之说,堪称一语道破天机。


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低龄化并不是空穴来风,其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1、“案多人少”需要招收新法官。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收案量猛增,往往每三、五年就要翻一番,例如北上广深这些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人均结案三四百件已是司空见惯。面对迅速增长的案件,需要大量的新任法官充实法官队伍。而目前法院招收机制一般只是面对应届毕业生,新法官不断涌入法院,导致法官的平均年龄下降。


2、现行的选任制度有利于法官年轻化。2002年颁布的《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一要求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大有裨益,然而其从一个侧面也加剧了法官的年轻化。因为法院新录用人员,往往具有法学本科甚至硕士学历,他们比具有实践经验,但是理论知识不那么扎实的老同志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更容易较早地成为法官,而这些新任命的法官往往都不足30岁。


3、法律同业者的收入较高,结案压力过大,法官流失严重。律师现在已经成为我国高收入人群之一,然而对于同等学历、同等资格,甚至还要求更高的法官而言,他们的收入不仅比大律师低很多,甚至也只有普通律师的几分之一。以北京地区为例,早在2011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行业蓝皮书称本市律师行人均每年净收入16.4万。相比而言,普通法官的收入一般不超过每月5000元,加上加班工资、奖金年收入也不足六七万。他们之间的攀比是不可避免的,攀比的结果就是“在当今中国,法官改行做律师是很常见的,但却很少有律师改行做法官。”同时,法院虽然工作比较稳定,也较受人尊重,但是随着案件的激增,法官必须成年累月的加班,一年往往要加班半数以上的工作强度决不是拖家带口的“老法官”能够接受的,而外国的法官不仅没有如此大的工作强度,而且收入相对较高,97%的法官家庭年收入是大于$125,000。这是恐怕也是促使法官愿意为国家终身服务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4、新法官的录用渠道通畅。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每年进入人才市场的法学毕业生很多,而法院由于其工作稳定、可以解决户口、可以接触到法律实务等优势,吸引了其中不少人的眼光。法院的更新换代很快,因此造成了老法官退居二线,而年轻人往往成为法官的主力军。


5、法官行政化管理的需要。行政工作具有主动性、效率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更多的朝气和开拓精神。而司法工作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等特征,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应与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有所不同,如果说越年轻对行政工作更具优势的话,则不妨可以说,成熟和经验应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更多考虑因素。但是我国法院的行政化管理的痕迹非常明显,首先,目前各地法院录用一般均需通过公务员的考试,而公务员的具体招考标准中,有一个年龄的上限35周岁,而在实际中法院和其他政府机关一样都乐意招收更为年轻的应届生。其次,我国的法院都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的,而级别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的收入和待遇,而我国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很低,不利于吸引和留住法律人才,过低的级别更是将有实践经验的年长者拒之门外。最后,法院内部行政化趋势明显,行政人员对于案件的干涉司空见惯,疑难案件一般均需汇报,这样的制度安排本身便充满了对法官的能力和道德素养的怀疑,体制上缺乏对法官的尊重,也使得部分法官,尤其是年长的法官难以忍受。


外国法官的高龄不仅仅是一种法治的传统,是几百年法治经验积淀的结果,而且有这确实的制度保障。因此如何改变法官越来越年轻,甚至出现娃娃法官的状况除了必须改变“法官年轻化”的思想外,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以下三项措施是值得改革者关注的:


第一,改革法官退休制度。国外法官的退休年龄都比较高,英国是75岁,巴西、荷兰是70岁,希腊是65至67岁,法国的一般法官是65岁,首席法官是70岁。西方国家的“老法官”、“老男人”现象,与我们一度推行的“法官年轻化”,法官40岁当法院院长、不到60岁就退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可以考虑高等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实行终身任职制,推迟低级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如70岁退休)。推迟法官退休年龄将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非货币收益,有利于吸引最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担任法官,多出10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事实上这种设想并没有制度障碍,因为《法官法》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确定。”


第二,完善法官的任职和升迁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各级法院在缺少人员的情况下都直接录用应届毕业生,这样必然导致一大批年纪轻轻没有实践经验,缺乏人生阅历的学生娃进入法院,甚至是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这不仅影响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导致各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素质没有明显差别,而且导致基层法院法官缺乏升迁机会而向其他行业大量流失,的确是法院的重大损失。今后,可以尝试设立法官遴选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多年基层法院审判经验的法官中遴选,高级法院则从中院遴选,而基层法院则可以从从业有年,经验丰富、品德高尚、操守好的律师中遴选。美国的法官都是从资深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而能做到资深律师的水平,没有个十年八年是不行,而他们的法律学习资格则是一般本科毕业后,也就说,一个学生起码也应该在22岁以后才有学习法律的资格,而经过三到七年的法律学习,再加上至少八年的律师生涯,一般法官的工作起始年龄起码也而立之上了。这种制度安排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而且法官的年龄、阅历都有了一定的保证。


第三,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全世界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官会像我国那样大批地改行去做律师。吸引高级法律人才进入法官行业,并且保证他们的稳定是提高法官年龄、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保证,而要对年薪数十万的高级法律人才产生吸引力,首先要保证法官的收入。法官的收入不必与律师相当,但是须与同龄的企业工作人员相当,而不应当按照行政级别去限制法官的收入。其次,必须提高法官的地位,除了收入外,法官的地位也亟待提高,改变行政管理的体制,逐渐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享受独立的不受干涉的审判权。最后,改革目前的法官级别,使得法官的级别同其审判年限更加紧密的加以联系,而不以行政级别来管理法官。


当然,我国法官年轻化的有诸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因此提高法官年龄的努力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但是提高法官任职条件、提高法官地位、提高法官年龄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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