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商事仲裁案件?
周缘求   2015-07-30

文/周缘求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 周缘求

 

正反观点以及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司法解释对仲裁案件不予适用,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将无法适用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主要是依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决议明确了法律解释工作的分工,这可否视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两高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即司法解释权。如果两高的司法解释权是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委托,那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委托而制定司法解释当然具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解释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仲裁机构应当尊重并适用司法解释。反之,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范畴,那么仲裁机构当然无须遵照适用。

 

反方观点以及理由: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仲裁可以不适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这个“司法”二字前置,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上,都写得很明却,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否则与立法解释,就没有任何区别了。

 

3、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曾发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丁伟:《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悖论性现象透析》:

 

目前学术界与仲裁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理论上仲裁庭无须适用司法解释,但实践中仲裁庭难以摆脱司法解释的羁绊,这一理论与实践相悖的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快马一脚:

 

道理上不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说理处理。一旦做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仲裁的,作为原告败诉的只能只认倒霉,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作为被告的败诉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可以认为仲裁裁决缺乏依据不予执行。事实上,仲裁还是要尊重司法解释的。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同时,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许多人对法律还很不熟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利用典型案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进一步肃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和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实习编辑/陈若曦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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